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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从明星和隐私权的角度出发,分析明星隐私权保护与限制的现实意义。对明星隐私权由于公众知情权、公众合理兴趣等公共利益需要克减进行原因分析。划定明星隐私权的范围边界,提出明星违法犯罪及不道德行为不予保护,主动公开或经同意的隐私不予保护,与明星事业无关的个人隐私应予相对保护,对其未成年子女隐私予以绝对保护,并对国家、新闻媒体、公众以及明星个人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
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冲突,是利益双方的博弈过程,当其冲突导致矛盾时,应该在最小范围内披露个人隐私,满足相关人员的知情权;扩大的隐私披露会对个人生活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国家官员和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因为他们牺牲隐私可以换来普通人难以得到的利益,这是利益衡量的结果,是一种相对的利益平衡。对于某些非自愿的公众人物,法律应恰当保护其隐私权,保护其生活安宁不受侵扰,尊重其人格尊严。  相似文献   

3.
隐私权限制中的利益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隐私在某些情况下会涉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因此,法律在保护隐私权的同时,也需要对隐私权进行必要的限制。针对现实当中隐私权经常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利益平衡原则应当被确认为隐私权限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共利益优先,隐私利益与公序良俗、公众兴趣所体现的利益之间的平衡,隐私利益与新闻媒体利益的平衡,隐私利益与其他公民或组织的知情权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4.
信息隐私领域的“自决”与“控制”理论影响隐私权研究,并体现在法律文本中。然而,个人信息与主体之关联性及隐私之重要性绝不意味着隐私权的主观化。通过对隐私的个人维度和社会维度的阐述,我们可以发现隐私权的研究进路是个人主义的,研究起点和终点都落脚于个人,但关于隐私标准、公民隐私期待的合理性判断以及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与调和却都体现社群主义的观点。说到底,隐私权是一个彰显“程度”判断的问题,它并非“全有”或“全无”。个人隐私要上升到隐私权保护,需要与社会隐私观相契合,同时在多元价值间作出精心安排,才能预期自由、开放的社会。  相似文献   

5.
隐私一般指个人免于被打扰和干预的权利。它是流动社会的个体性得以发展的必要条件。隐私权是一种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变迁的一种开放性与扩充性的权利赋予,并在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中被视为一种基本的个人权利或人权。信息隐私是隐私在信息时代的新发展,信息隐私权指个人拥有控制或限制他人获悉或披露个人信息的权利。在网络与大数据时代,信息隐私的保护建立在对个人数据的规制之上。在不同的规制架构下,个人许可与数据使用者的责任担当日益受到重视,它们是提升消费者对信息服务信心必不可少的前提。  相似文献   

6.
慈善募捐会在信息披露、与慈善组织共享信息、与商业机构共享信息这三种情况下对捐赠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这三种情况的法理基础与法律关系各不相同,其中信息披露牵涉捐赠人的隐私权、言论自由权与公众的知情权的冲突;与慈善组织共享信息,牵涉慈善组织经济利益与捐赠人隐私权的冲突;与商业机构共享信息,则涉及募捐方式的问题.目前,中国尚未有针对慈善募捐过程中捐赠者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则.该情况并不利于对捐赠人权益之保护,也不利于慈善行业之健康发展.因此,中国应尽快研究相关法律之创设,引入"明示/默示规则"等先进制度,并创设相关信息管理机关,以填补这一立法空白.同时,还应区分一次侵权与二次侵权,对于二次侵权,应引入二次侵权保护目录规则,并设立专门的隐私信息管理机关.  相似文献   

7.
CoviD-19疫情引发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在有效预防和及时防控疫情中发挥了非常重大的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个人信息泄露和侵权的问题。因此,需要平衡个人信息收集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第一,在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收集,应当明确与个人数据的不同,不能简单用保护网络数据规则保护个人信息;与《民法总则》私法规范基于知情合意收集个人信息不同,无需个人同意,且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同时,个人信息收集主体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得保密或去敏化处理。第二,在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处理,遵从统一领导原则和奉行属地原则,以维护公共健康利益为目的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利用,分离敏感信息,由专门职能部门对个人信息使用及时公布;严格遵守最小比例原则,将使用范围控制在使用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第三,《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收集处理规定的内容过于抽象、操作性差,《网络安全法》不能代替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需要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根据公开透明原则、比例原则、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原则、以私权为中心兼顾公共利益原则,建立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8.
在重大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进行个人信息共享,是对疫情状况进行研判预测的前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个人信息共享中存在信息获取内容的非必要性、信息获取主体的非授权性、信息登记传播的非隐私性、信息获取使用的非程序性以及信息泄露侵权风险.在重大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的获取应该遵循程序法定原则,认定只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机构才能收集个人信息,获取信息内容应当以必要性为原则,获取过程需要遵循"告知同意"原则,在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中,应符合目的性原则,实现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对于重大疫情防控时期个人信息共享中的侵权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认定相关主体的补充责任、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实现疫情防控时期个人信息的依法保护.  相似文献   

9.
“大数据追踪系统”在我国新冠肺炎疫情的精准防控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大数据追踪系统”应用既有相应的 法律依据,也具有价值正当性。 «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政府相关部门信息收集与公开等职权,而«民法典»等则对 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或隐私权边界施加了限制。 疫情防控期间限制公民个人信息权或隐私权,优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反映了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然而,“大数据追踪系统”在应用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在后疫情时期应当依据«网络安全法»等建立 规范的应用程序并完善相应的问责机制等,规范该系统的应用,对公民个人信息权或隐私权同社会公众知情权进行再平衡。  相似文献   

10.
时评     
《社区》2013,(2):4-5
公民知情权和病人隐私权,哪个更重要?昆明五华区龙翔街道凤翥社区廉租房分配,申请者患有艾滋病的个人隐私信息被公示出来,一时引发媒体和公众质疑。(据12月17日《人民日报》、《京华时报》)在一般情况下,对普通公民而言,其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都不能被侵犯,即知情权不能冲击个人隐私权,换句话说,隐私权应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艾滋病和乙肝病毒患者并非重大疫情,当公民知情权需要保护时,应当在保护病人隐私权的前提下进行,而不  相似文献   

11.
个人信用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之间的矛盾,需要通过利益衡量予以解决。个人信用信息的不当公开,将对隐私权造成侵害。个人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在动因是克服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信息使用者和提供者之间不同需求的利益博弈。个人信用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并通过技术手段予以协调。个人信用信息公开可以抽象为评级符号,并通过经济因素、声誉风险以及社会监督等多种路径予以规制。个人信用信息公开首先要不超越事先设定目的,其次要强调目的与结果的协调,最后需要信息主体的特定授权,进而有效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12.
全国各地成立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在疫情信息公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该议事协调机构并非我国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原因在于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导致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制度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对此,基于我国经济社会政治现实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接受性考虑,应在与行政主体理论分离基础上,从功能标准考虑,以是否依法享有、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权作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制度重构逻辑,它具有不再脱离行政组织机构设置实际、不再过分注重行政法上的独立人格、不再局限于国家行政职权、不再局限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相合一等优势。在进行具体重构时,可从以公共行政管理职权“名”“实”相统一确立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质”、以公共行政管理职权合法性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量”、以最先受理原则应对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受理权冲突等方面努力。  相似文献   

13.
疫情披露,关乎民众安危与社会稳定。医务人员作为较早接触疫情的群体,须向公权力部门履行疫情信息报告义务、向患方及其他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同时还享有向一定范围内不知情者披露疫情信息的权利。无论基于法定义务的驱动,还是基于法定权利的享有,医务人员均享有一定的疫情信息披露权。该披露权,不仅是法律父爱主义的体现,也是医疗父爱主义在法律父爱主义中获得尊重的一种体现。医务人员疫情信息披露权的行使,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4.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的认定规则应体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特殊功能。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申请公开信息之诉的原告只需符合行政诉讼原告的一般条件,并没有特殊限制;反信息公开之诉的原告资格认定的关键是确定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受到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侵害。为监督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责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适格被告应具有信息公开行政主体资格并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人的范围不仅包括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应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  相似文献   

15.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大数据技术在警察执法中广泛使用。基于此,文章运用规范分析、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研究了大数据警务的技术逻辑、实践运用、社会风险及法律控制。研究表明,在大数据警务实践中,“脏数据”往往导致公民平等权保护受到威胁;警察机关大量归集、处理和使用个人数据,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造成侵犯;算法系统缺乏透明度和问责机制,导致公民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为了防范大数据警务系统的异化,我国应当制定警务数据采集规范,确保个人数据的合理使用;建立警务系统评估机制,定期检测系统存在的风险;赋予公众算法解释权,强化事后的监督问责。   相似文献   

16.
欧洲法院的被遗忘权判决实际上赋予了个人从互联网上撤回、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本质上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拓展。“被遗忘权”引发了学术界的极大争论,支持者认为被遗忘权有助于实现个人信息自主,反对者认为被遗忘权有可能威胁言论自由。对被遗忘权的利弊考量应结合网络技术的发展趋势和制度背后的产业利益进行评判。事实上,被遗忘权虽与言论自由有所冲突,但可以通过权利限制机制和利益平衡原则调和。就法律构造而言,被遗忘权主体应当涵盖公众人物,义务主体则应包括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和网络内容提供商,同时,应构建被遗忘权的权利限制机制。对被遗忘权的深入探讨将有助于中国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革新与完善。  相似文献   

17.
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性、医治手段的不确定性与疫情信息公开的负外部性塑造了农村基层差异化回应取向。基于“情境-过程-结果”的分析框架,对H村疫情防控调研分析发现:疫情风险的扩大化催生了村民“排斥他者”与“自我封闭”的个体理性,由此形成的封闭式治理模式虽有潜在的不合法性,却是村民自治框架下达成的集体共识,其内在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式制度的不足。但长期如此,将会造成村庄物资短缺、出入不便而加剧干群冲突、亲邻关系的疏离感与村民的恐惧感。因此,基层政府应加强疫情防控的舆论引导,及时公布疫情发展的动态信息,以提升村民的防范意识;村委应提高病疫人员的排查力度与辨识效率,对隔离的群众做好人文关怀,以消解民怨;村庄应加大镇、村、屯三级联防“岗哨”的管理力度,对村民的身体状况进行动态巡查,以防止因个人瞒报而加剧疫情扩散的风险;村民应做好个人防护,在确保家庭基本生活物资充足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减少因人员聚集而带来的被感染几率。  相似文献   

18.
在信息科技时代,人脸识别技术在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识别错位、歧视、破坏知情同意规则等风险以及侵犯隐私的可能。为了从法律上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美国采取了分散立法规制模式,根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主体的不同建立差异化的规制路径,而欧盟采取的是统一严格限制模式。当前,我国法律制度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规制存在多处空白。为了创设全方位、立体化的面部特征信息保护机制,我国在鼓励新兴科技发展的同时,需要立足于现有规范体系,通过确立信息准确处理原则、完善知情同意规则、强化侵害隐私救济措施、完善信息处理相关各方责任等措施,构建和完善多方主体参与的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19.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除了公共利益与个人信息权益之间原本就存在着张力之外,大数据时代联防联控的要求进一步增加了个人信息被侵犯的风险。文章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视角,分析了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的三个原则:绝对公益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并提出了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尝试构建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保护的规范化路径、保护机构以及个人信息被侵犯之后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20.
政府数据开放的趋势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知情同意权是公民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核心,是政府数据开放制度中必不可少的内容。知情同意权最早起源于医疗领域,是医学界保护接受测试者的基本规范,这一规范从医学伦理转化而来,最终在法律中得到确认。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知情同意,要求任何主体在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时应当如实、全面地告知当事人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方可对信息进行处理,包含具体同意和概括同意。个人信息知情同意权在行政法领域的特殊性表现为: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知情同意权更多地表现为知情权,个人信息泄露影响巨大。同时应当构建如下规则:知情同意不能构成责任免除;概括同意和具体同意并行;剔除具有可识别性的信息,且不能恢复;制定大数据使用规范,避免出现大数据歧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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