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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随着网络产业在新时期的迅猛发展,我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数量逐年上涨,由此引发对该罪名立法设定与司法适用广泛而激烈的反思和质疑,批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兜底罪名的见解层出叠见。为规范该罪名的现实运行以及释放该罪名的内在价值,我国应立足该罪的本质意涵,肯定该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本质,科学看待其兜底罪名的性质特征,重新审视过往对于兜底罪名全然否定的标签,明确该罪的积极意义。在立法设计方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网络犯罪非接触性、去地域性以及分工离散性的特点,以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支援为核心要旨,体现“围点打援”的犯罪打击策略,实现对网络犯罪本身的治罪和治理,在立法技术与立法策略方面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在司法实践方面,首先,应当保障罪名适用的处罚正当性,精确罪名的可罚性等价程度,实现罪名处罚的正当性;其次,应建立定罪量刑的归类模型,对行为定罪量刑进行归类分析,构建使法秩序得到统一的结构模型;再次,应规范不同层级罪名适用条件,拒绝随意化与扩张化地认定犯罪;最后,应准确把握明知要件的适用条件,防止帮助行为自身类型化特征不足而诱发的罪刑法定原则危机,充分释放该罪在信息网络犯罪治理中的积极价值,实现刑法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2.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信息时代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我国刑法第285条对此作出规定。然而,该罪在罪名、犯罪客体和对象、犯罪主体、刑种和量刑、刑事管辖权等方面都存在一些立法缺陷。因此,从立法层面应规范罪名的表述,适当扩大犯罪对象的范围,增加单位犯罪主体,增加本罪的刑种,提高本罪的刑度,明确本罪的刑事管辖权。  相似文献   

3.
一、从立法上规定与完善罪名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我们知道,要正确地处理刑事案件首先必须正确定罪,其次要正确量刑。而要正确定罪又要求查清犯罪事实,恰当地列举罪状,并在此基础上正确地确定该种犯罪的罪名,以便做到犯罪的“名”与犯罪的“实”相符合。显然罪名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是正确定罪的关键与标志。正确确定罪名,说明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反映了犯罪的“罪  相似文献   

4.
介绍贿赂罪取消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新中国刑事立法初期 ,介绍贿赂罪便已经存在 ,但对于该罪名的存与废问题却众说纷纭 ,这种争议也影响到了刑事立法 ,在多个刑法修订文件中均取消了该罪名。实际上该罪名的存在与我国严厉打击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相矛盾 ,也与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 ,现行标准也无法明确划清本罪与贿赂犯罪共犯的界限 ,设立本罪还使刑法中同类行为在刑法上得到不同处理 ,最后 ,从国外刑事立法看 ,绝大多数国家刑法中均无此罪名。从刑事立法的科学性上看 ,应当取消介绍贿赂罪的罪名 ,对其以贿赂犯罪的共犯论处  相似文献   

5.
伴随网络犯罪的逐渐高发,网络犯罪的罪名体系不断扩张,对于制裁不断异化的网络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网络犯罪的急速变异,刑法对于网络犯罪的制裁与评价却相对滞后,罪情与法情的现实尴尬不断呼唤刑法新罪名的制定。《刑法修正案(九)》在以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制裁以信息网络为对象的犯罪,转而同时制裁以网络为工具和以网络为平台的犯罪,尤其关于网络犯罪治理的空间思维不断增强。面对网络犯罪罪名体系的扩张,网络越轨行为的犯罪化根据迫切成为当前亟需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定的立法本意在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来源进行监督,使其能廉洁奉公,以确保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由于其立法上的缺陷,在罪名设置和罪状表述上都让人产生了质疑。本文拟从犯罪成立的立法基础角度,分析如何完善该罪的罪名和罪状。  相似文献   

7.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典型罪名,在经历了立法变革和30年的刑事司法实践,尤为突出的是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发展为一般主体的变化。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从严密刑事法网,更好地预防和控制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角度出发,单位也应当成为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8.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上市公司高管犯罪已成为一道黑色的风景线.高管犯罪多发有案件的查处、移送缺乏具体标准,经济犯罪圈入罪门槛偏高,刑罚设置不尽合理,司法裁量失当等多方面的原因.防治高管犯罪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经济犯罪案件查处、移送的标准,规范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修改完善相关罪名和法定刑,在刑罚体系中增设资格刑等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此罪的设立完善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体系,为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于加大反腐败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加之配套法规、措施不完善等方面的影响,此罪的适用状况并不理想,未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为此,笔者就此罪的适用与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中英个人信息犯罪的差异表现在诸多方面。立法模式上,英国采罪群模式,《2018数据保护法案》共规定了13个罪名,可分为四大罪群;我国采单一罪名模式,《刑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统一规制买卖、提供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定罪模式上,英国检察官与ICO均有权起诉,警告是案件分流的重要措施;我国以司法解释细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追诉标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犯罪构成上,两国在个人信息的定义、犯罪主体、行为方式、主观过错上存在异同。刑事责任上,英国只配置了罚金刑,我国配置了自由刑和罚金刑。未来,个人信息犯罪将围绕具体的个人信息权利、义务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1.
网络直播聚合犯罪愈演愈烈,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犯罪和色情犯罪领域,国内目前对该类犯罪的研究较少。网络直播聚合犯罪与社会结构方面的紧张、个人违法性意识方面的紧张存在关系,前者主要体现为:商品拜物教影响下的部分民众设定目标时日益以物质获得为参考系;阶层固化使得处于部分底层民众无法通过制度性手段实现目标。后者主要体现为网络直播聚合犯罪者实施犯罪,与其权衡犯罪成本与获利数额、心存侥幸有关。在对案例进行实证分析的前提下,归纳概括出此类犯罪的三个主要特征:犯罪主体呈现出低龄化、学历较低、无业状态较多的特点;分工的复杂性、网络的匿名性使得犯罪的隐蔽性较强;黑灰产业链业已形成并成熟。对此类犯罪的治理,应当坚持惩防并举,在惩罚方面应当注意网络直播聚合共同犯罪认定规则的变通适用,以及网络直播聚合犯罪立法扩张、司法限缩与严格执法之间的关系;在预防方面应当构建国家、社会两位一体的预防模式。  相似文献   

12.
非法成立的单位犯强迫他人劳动,不属于单位犯罪,只能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法成立的独资、私营企业强迫他人劳动,按照单位犯罪处理。依法成立的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强迫他人劳动,是否按照单位犯罪处理,关键在于该组织是否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依法成立的子公司强迫他人劳动,只追究子公司的单位刑事责任而不追究母公司的刑事责任;但是母公司命令或者指示子公司强迫他人劳动时,按照单位共同犯罪处理。依法成立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强迫他人劳动,鉴于此类公司的特殊性,不必跨国追究其所属外国公司的单位刑事责任,而是直接追究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单位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所涉及的罪数形态主要包括牵连犯、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利或伪造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非法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又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标识,成立牵连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成立法条竞合,两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符合想象竞合的特征。  相似文献   

14.
商业贿赂犯罪独立设罪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魏昌东  钱小平 《社会科学》2006,(12):152-159
商业贿赂的泛滥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重要的经济和社会现象之一,对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构成巨大威胁。现行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涉及公务贿赂和业务贿赂两个规范体系,立法为两罪所配置的构成要件无法全面反映对商业贿赂犯罪实施刑法规制的客观要求。基于此,有必要完善我国刑法,将商业贿赂设计为并列于前两类贿赂犯罪的独立形式,以此形成我国完备的贿赂犯罪惩治体系。  相似文献   

15.
韩成军 《河南社会科学》2011,19(6):61-71,219
刑事诉讼中的追诉标准是侦查起诉中应重点把握的问题,应对追诉标准与定罪标准进行准确界分。立法是司法实践的反映,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追诉标准反映出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情节的认识,是在立案、侦查、提起公诉阶段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问题,因而探讨其定罪情节在侦查起诉阶段的特征以及准确适用问题,对于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并且也有利于从理论上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研讨。我国刑法中的贪污贿赂犯罪的追诉标准是缺乏一定操作性的。从刑法理论上看,深化侦办此类犯罪的细则研究,对于增强刑法分则相关罪刑条文的实务操作性,将罪刑原理融合到刑事司法活动中,促进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的与时俱进,有效地惩治和全面地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具有积极的时代意义。  相似文献   

16.
网络刷单炒信被司法定性为非法经营,但却值得商榷。首先,非法经营罪规范保护的目的是防止国家特许经营制度被侵犯,与刷单炒信侵犯的网络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大相径庭;其次,网络刷单炒信虽违反“国家规定”,但是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这一构成要件,其虽然属于“违法经营”,但因为不存在相对应的合法经营而不属于“非法经营”;最后,司法定性根本原因在于网络刷单炒信社会危害性巨大,并且是在舆论压力之下无奈的司法犯罪化。因而,司法者应当有气度容忍社会不公而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是非曲直判断舆论风气而维护司法独立,坚守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并响应刑法谦抑性,当为司法应然路径。  相似文献   

17.
论文化冲突与女性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化冲突导致犯罪 ,是当代犯罪学中一个著名的理论。随着我国社会体制的转型 ,女性犯罪日趋增加。其中转型带来的文化冲突是女性犯罪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文化冲突具体表现在 :性别角色社会化冲突 ,婚姻价值观念的冲突 ,性心理、性意识的冲突。因此 ,要减少和遏制犯罪 ,应进行正确舆论导向 ,树立主流文化意识。  相似文献   

18.
对涉黑犯罪采取“打早”、“打小”的政策须以打准为基础。涉黑犯罪分为两个类型:与组织形式相关的犯罪和基于组织利益由成员实施的具体犯罪。一般情形下由成员实施的直接危害社会的行为应被首先评判,此后甄别成员问非法利用关系证明非法利益共同体的存在,最后对应刑法条款决定是否适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如果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犯罪人的,亦据此决定适用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适用其他罪名。  相似文献   

19.
自2013年9月9日“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学界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扩大化适用问题颇有争议,对《解释》进行合理解读,有利于防止寻衅滋事罪不当扩大。《解释》肯定了信息网络属于公共场所、公共秩序不限于公共场所秩序,具有合理性,但为防止寻衅滋事罪的滥用,只有具有公开属性的信息网络才属于公共场所,同时仅破坏网络秩序的行为不属于网络寻衅滋事。实践中应严格认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要求司法机关严格举证行为与“严格混乱”的因果关系,处罚上做好刑行衔接。  相似文献   

20.
网络犯罪立法与法学研究契合的方向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近一二十年来,网络、网络犯罪对于法律规范形成了全新的冲击,需要通过及时的理论研究,对法律体系进行更新。前提是首先把握网络犯罪演变的基本过程和当前态势,以网络犯罪的三种基本类型为立法指向的逻辑起点;其次要明确以规模化为基础的链条化的网络犯罪行为模式成为新常态,在规范发掘和创制技术上充分重视共犯行为的正犯化、预备行为的实行化;再次应看到网络违法犯罪高度技术化的必然结果是行为主体聚合化,将网络平台责任作为规范应对的重中之重;最后要落脚于承载公共安全、嵌入国家安全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协调的法律保护。网络法律体系转型的关键路径是网络犯罪规范与法学研究高度契合,寻觅网络刑法乃至整个网络法学的新境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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