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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介绍了数额犯概念的界定:我国目前对于数额犯概念的界定尚未明确,为了同结果犯为基本罪,结果加重犯为派生罪相协调,宜将数额犯限定在基本罪的范畴内,即数额犯是指以法定数额的发生作为基本犯罪既遂形态标志的犯罪。尽管数额犯中的数额是对其定罪和量刑的重要因素,但并非绝对和唯一的标准。对于数额犯的未遂形态是否构成犯罪未遂问题,需分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成立犯罪所需的程度,是否能够排除符合刑法第13条中但书规定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大多数情况下数额犯的未遂形态因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较低而不构成犯罪未遂,其往往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方有构成犯罪未遂的可能。  相似文献   

2.
知识产权犯罪中,犯罪数额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认定数额的标准可分为: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涉案物品数量、损失数额等。现有法律与司法解释未明确损失数额的具体内涵和计算方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犯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完善犯罪数额认定标准,可增加“权利人经济损失”、“侵权品的制售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相似文献   

3.
我国通说认为数额犯未遂可以处罚,并将其可罚的根据置于犯罪结果的危害性上。但是,就数额犯未遂犯而言,它的可罚根据在于未遂行为对财产、经济法益较大范围的威胁。这是因为数额标准对未遂犯的可罚根据亦有限定作用,只不过较既遂犯而言,由既遂结果的危害性转移至未遂行为的危险性上。据此结合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知,数额犯未遂犯成立需要"数额情节严重"这一特别条件:所谓的"数额情节"即是未遂行为危险所及的数额范围,所谓的"严重"即较既遂结果的数额范围更加大。  相似文献   

4.
累计数额规定是立法者解决数额犯罪数问题采取的一条特殊规则。一般情况下,同类同种数额、同类不同种数额,不论是违法数额还是犯罪数额,只要未经处理的,可以累计计算。累计同类不同种数额后,应就轻认定,即以入罪、法定刑升格数额较高的行为为标准进行定罪量刑。数额累计不仅影响是否入罪,而且影响量刑的轻重,包括可能导致法定刑升格。  相似文献   

5.
主张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进而认为前者存在未遂而后者不存在未遂的观点,因与客观未遂论相冲突而不具有合理性。应该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侵害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为目标,客观上也对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形成了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就应肯定加重犯未遂的成立。只要承认故意的结果加重犯概念,就难以否认结果加重犯未遂的成立;发生了加重结果而基本犯未遂的,成立结果加重犯未遂;“杀害被绑架人”以及“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等结合犯,有成立加重犯未遂的余地;行为人主观上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盗窃、诈骗目标,客观上也已经对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造成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的,成立数额加重犯未遂,适用加重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数人企图轮奸而未得逞的,不成立“二人以上轮奸”未遂;应区分情节“严重”与“情节”严重,不能完全排除情节加重犯成立未遂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贪污犯罪的认定作出较大的修改,《修正案(九)》出台前,贪污罪被视为数额犯,贪污的数额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它忽略了贪污行为的情节。针对这种单一的认定标准,新修正案将贪污罪由数额犯转变为情节犯,将贪污的数额认定为其中一种情节,这种定罪与量刑上的修改相比较以往而言,是一种根本性的、理念上的转变。新修正案设置的贪污罪的认定标准更加全面、更加符合对贪污罪法益之保护。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规范中的违法收入、应得违法收入、可得违法收入与数额犯中的数额没有实质性差异。数额犯中的数额在不同场合有不同的功能,但本质上属于构成要件要素中的结果。按照数额犯结果危险程度划分,取得型数额犯的既遂、未遂、预备形态分别对应已得违法收入、应得违法收入、可得违法收入。在犯罪形态上,将应得违法收入越位评价为既遂形态,会扩大数额基本犯与数额加重犯的处罚范围。对应得违法收入的解释,应以结果危险为标准,在不同类型的危险犯与结果犯中,贯彻层级解释思路。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分则中涉及财产犯罪的条文多在罪状中进行了关于数额的规定,但对于数额的性质和作用一直存在争议。本文笔者在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应是犯罪成立要件的基础上,提出了应把分则中出现的数额按照成罪要求的不同区分为犯罪指向数额与犯罪实害数额,从而有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相似文献   

9.
数额是认定恶意透支行为刑民关系的重要标准。持卡人在不同银行间的透支金额应当累计计算;在对"恶意透支型"和"普通型"两种不同形态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累计计算的同时,应当审慎选择量刑档次;持卡人的透支金额只包括本金,后续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则不应包含在内。透支的数额是认定恶意透支行为的重要程度标准,但是单独以数额不足以认定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结合其他犯罪情节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司法机关在解释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时,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作为犯罪成立的标准,这与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原理不符。根据法益侵害原则,金融诈骗罪中的数额应当理解受害人因被诈骗而损失的数额;金融诈骗罪未遂时的数额,则应当理解为犯罪行为指向的数额。刑法规定,部分金融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最高刑为死刑,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应当指犯罪数额以外的间接损失,而不是犯罪数额以内的未挽回的损失。  相似文献   

11.
量刑情节单复数的判断应当围绕具体案件进行,其要旨首先在于量刑情节的界定问题。派生的构成要件不应作为量刑情节;在综合性构成要件中,只能将其中之一选定为构成要件,其他剩余的要件则转换为量刑情节。当量刑情节之间呈现结合关系、包容关系或竞合关系时,应当按单一情节对待;在一人犯数罪时,行为人的一次立功只能视为一个量刑情节,而行为人的未成年人身份及累犯情节应当按复数量刑情节对待。  相似文献   

12.
对于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的把握,司法实务界与刑法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司法人员在面对把握不准的停止形态认定时,倾向于将其认定为犯罪既遂,而有学者认为这与刑法既遂理论相矛盾。关于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间关系,可以适当予以模糊。因为贩卖毒品行为本身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而且在法教义学视角,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别仅在于违法性程度上的不同。在考虑贩卖毒品罪的量刑问题时,只需在认定其犯罪成立的基础上,对其结果不法予以考量即可。  相似文献   

13.
单位行为是单位在其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包括非国有单位。针对不同的犯罪对象,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客体存在差异。应该根据犯罪对象的性质来区分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应该比照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规定不同等级的量刑幅度。《刑法》不应该对单位行贿罪规定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理论在讨论犯罪之间的界限与区分时存在一定问题,或仅从犯罪构成上做简单比较的一般性区分,或认为没有必要也不应当讨论犯罪之间界限的观点都是不正确的。犯罪之间的界限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能准确地划清犯罪之间的界限,就不可能准确地区分此罪与彼罪,从而不能正确地定罪与量刑。在研究犯罪之间的界限与区分时,首先确定在何种特殊场合两罪界限模糊难辨需要加以区分,然后通过比较两罪的构成特征找出在哪个或哪些构成要件要素上存在根本区别,抓住这些根本区别进行分析论证,最终得出两罪的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15.
赵小锁 《东方论坛》2004,(4):124-127
中国封建社会的诉讼证明原则是"以情折狱"原则,"以情折狱"原则的原理由三个部分构成:封建司法官吏依据封建法律规定的方式收集证据;运用逻辑方法审查判断证据并认定案件事实;根据案件事实参照实体法条款定罪量刑.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以情折狱"原则之原理的全部内容.前两个方面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情",第三个方面可以概括为"折狱","以情"是"折狱"的手段,"折狱"是"以情"的目的,二者相辅相成,"以情折狱"原则是一个统一体,"以情"是诉讼证明的中心,"折狱"是诉讼证明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合法组织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或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与自然人犯罪一样,它同样须具备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四个要素;单位可能进行的犯罪活动的类型是多样的,并有扩大的趋势。为此,国家还可在自然人犯罪的犯罪构成要素的基础上,制定一些认定单位犯罪的条件。  相似文献   

17.
本文首先采用通说的观点,认为贪污罪是"纯正身份犯",其身份特性为"国家工作人员"。然后对学界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即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如何定性进行了探讨。在分析"主犯决定论"、"分别定罪说"、"主要客体决定说"、"贪污罪说"的基础上,提出应当正确理解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含义,将主观要件作为核心,在对上述人员定罪时,主要考虑主观上利用了谁的职务便利,如果是相互利用,则要考虑数罪并罚和想象竞合犯。  相似文献   

18.
关于我国刑法典第23条第1款所规定的犯罪"未得逞"的含义,我国刑法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即犯罪结果说、犯罪目的说和犯罪构成要件说。这三种观点都有片面性,难以解释所有犯罪的未遂犯。应该用"犯罪客体说"阐释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实行行为没有侵害到而只是威胁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说"能对我国刑法学界通说所概括的四种犯罪既遂形态类型作出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19.
杜辉 《南都学坛》2003,23(3):93-94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三个犯罪存在未遂形态 ,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销售金额不满 5万元 ,但货值在 15万元以上的 ,构成犯罪未遂。生产、销售假药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货物未进入流通领域的 ,构成犯罪未遂。这三种未遂犯的法条竞合的解决同样要适用刑法第 14 9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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