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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垄断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明文禁止的一种典型的垄断行为。由于垄断协议的隐蔽性、灵活性和多样性,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垄断协议的存在成为反垄断诉讼中的难题。美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确立了权利平衡的垄断协议司法认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借鉴美国司法实践确立的垄断协议的司法认定规则,进一步完善《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2.
《南都学坛》2016,(4):75-76
作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非正式程序,经营者和解制度以其能够节约反垄断执法资源、快速消除对竞争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垄断性行为而在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中得以实施,中国在《反垄断法》中引入该制度。然而,我国反垄断实施中的和解制度具有立法规定过于粗糙、程序实施缺乏必要监督等问题。应从增加反垄断法条构造本身的确定性、关注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明确和解协议的制衡机制、完善执法机构的监督与被监督、加重恢复调查后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3.
P3网络联盟事件引起了航运业界对航运联盟反垄断法的广泛关注。从航运联盟的含义及模式入手,结合航运联盟反垄断法的嬗变,分析中国现行有关航运联盟反垄断法律规定的产生背景和发展现状。阐释航运联盟反垄断法的组织结构、反垄断豁免的适用情形、反垄断的审查程序、反垄断的执法机构以及反垄断的法律责任。提出完善航运联盟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对策为明确界定航运联盟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严格限定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的适用条件,完善运价备案制度,建立强有力的执法和监督机制以及探索航运联盟反垄断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相似文献   

4.
反垄断执法机关与涉嫌垄断经营者以和解方式结案已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反垄断法》也引进了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然而,人们对该制度存在一些误读,认为执法和解程序属于非正式程序,执法和解契约在性质上属于公法契约,反垄断执法和解会降低反垄断法的威慑效果。实际上,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之本相是:执法和解程序属于正式程序,执法和解契约在性质上属于公私法混合契约,执法和解会提升反垄断法的整体威慑力度。  相似文献   

5.
我国直接调整职务侵权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或法律规范,既有属于公法性质的《国家赔偿法》,也有属于典型私法的《民法通则》。在职务侵权赔偿制度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区分公私法而英美法系国家不区分公私法,但在救济公民权益这一目的上殊途同归。这启示我国在处理职务侵权赔偿问题时,应淡化公法与私法之区别。要基于尽可能救济公民权益的目的,在《民法通则》与《国家赔偿法》之间游移,进行合理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6.
我国《反垄断法》设立了举报制度,但法律对举报人与其他相关主体的关系未作明确区分,这导致举报人是否享有及其如何享有《反垄断法》规定的其他权利难以确定,举报制度难以替代反垄断立案制度。《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充分的行政执法权,却未赋予其他主体相应的权利,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查程序和司法程序设计上存在缺陷,这是受到国家本位主义、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所致。我们应借鉴国外反垄断调查和司法程序方面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反垄断调查和司法程序。  相似文献   

7.
即使在准入方面仍然保留专营授权,也不应就当然地将公用服务业排除在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公用服务业的行为更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特别要防止其滥用垄断地位。公用服务业适用反垄断法的主要问题包括:服务业破除准入垄断的可行性,禁止滥用垄断地位,禁止寡头间卡特尔协议,适用范围,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等。一些示例行业被选取研究用以提出特别建议。  相似文献   

8.
域外反垄断软性执法现象表明,反垄断软性执法作为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引领了反垄断法实施的发展趋势,成为各国反垄断法实施的显著特色。反垄断软性执法是一种回应型执法,其基本特征是不运用国家强制力,以指导、许诺、揭露激励和协商等为执法工具,因而更为适应极具模糊性、抽象性的反垄断法的实施。相对于反垄断私人执行与行政强制执法,反垄断软性执法机制具有非裁判性、非制裁性、协商性和过程性优势。  相似文献   

9.
中国民航业经济性垄断行为背后存在着坚实的管制力量作为后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上未明确反垄断执法权对管制权的优先性,也未明确除外适用的清晰范围,由此造成了民航业的反垄断执法困境.应以放松管制为切入点推进民航业的反垄断执法,对中国民航业的管制法律体系进行清理和改革,改变大量经济性管制与反垄断执法目标直接抵触的现状.还要对中国民航业的管制权与反垄断执法权进行科学配置,防止民航业管制权对反垄断管执法权的排挤效应.在《反垄断法》上则要明确反垄断相对管制制度的优先适用性,限缩除外适用的制度范围.  相似文献   

10.
推动公司法和反垄断法衔接是健全市场主体制度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举措。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呈现出市场主体概念识别矛盾、市场主体行为运行背离和市场主体责任承担失衡三重冲突。在市场经济的整体视野下,公司法与反垄断法看似和而不同实则殊途同归。公司法的自治性特征与反垄断法的规制性品格相辅相成,二者在调整对象、立法目标与优化工具的普适追求上不谋而合,并借助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日渐勃兴的法律演进逻辑而存在坚实的规则调和基础。在理念上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应当求同存异,保持终极目标一致性与规则适用异质性的平衡;在市场主体概念界定上,应当以完善后的公司法为主要规则参照,适度扩大实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完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识别规则;在市场主体行为运行环节,需要重视强监管下的反垄断法规定,丰富“本身违法”原则在商事交易习惯中的适用条件,革新市场支配地位的集团化认定标准,增加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公司登记程序,关注公司退出机制中可能出现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在市场主体责任承担领域,二者应当共同建立起公私融合的治理体系,对内鼓励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内部治理,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对外优化执法机构的责任约束和制裁形式,积极回应市场需求。  相似文献   

11.
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分为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私人实施具有的优越性使其成为诸多国家的共同选择。我国《反垄断法》在制度设计上注重公共实施,对私人实施的规定相当模糊,我们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协调好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关系,从而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相似文献   

12.
思科、华为知识产权之争提出了思科"私有协议"的垄断问题,即其可能构成知识产权的拒绝许可.这在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框架下是可能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而受到规制的.我国目前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反垄断法规制的.有必要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建立反垄断法及其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制度.  相似文献   

13.
随着《反垄断法》出台的日益迫近,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构建也开始初露端倪。然而,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具体设置及权限划分,不但在我国的实践中尚刚刚起步,学界看法也未尽一致。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构建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可谓举足轻重。本文从反垄断执法机构构建模式、内部设置及所享有的职责权限等诸方面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构建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引起更多的思考。  相似文献   

14.
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在目的、构成要件及实现方式等方面都有着显著的区别。但是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极为简单,并以民法为依据,这无疑会影响这部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因此必须在《反垄断法》中明确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BOT基础协议的法律性质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BOT投融资方式目前引起了我国的广泛重视 ,一些城市重要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都采用了该方式。但对于其基础协议亦即特许权协议的法律性质在我国法学界存在争议。本文认为 ,BOT基础协议是具有国内私法性质的特许权协议 ;有关该协议的法律争议应当通过国内法、国际法规定的途径 ,适用协议履行地国即公共基础设施所在国的法律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6.
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评价经营者行为是否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前提程序。美国2010年横向合并指南扭转了相关市场界定在反垄断执法中的立场和作用,强调应将行为的反竞争效果评价作为反垄断审查的中心环节,具有正本清源的重要价值。我国反垄断法的结构特征决定了无法忽视相关市场界定的作用,但是降低相关市场界定的作用更符合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执法模式以及违法标准的设计,美国的经验对于我国反垄断执法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7.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的建立健全是各国反垄断法实践中的最新发展趋势,同时也是众多反垄断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关注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目前,欧美各国普遍建立了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并行的二元反垄断实施机制以克服单纯公共实施机制造成的政府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等现实问题,从而更好实现反垄断法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我国反垄断目前立法对私人实施机制预设条款较少,操作性不强,力度欠缺。建立多倍损失赔偿制度、集体诉讼制度、公力扶持诉讼制度是建立健全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的有效路径。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应重视"竞争文化"的培育,以增强我国市场经济的软实力。  相似文献   

18.
为应对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来袭,中国未来的《反垄断法》应当在充分考察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立法和反垄断政策的成功经验和最新动向的基础上,充分体现法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充分体现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和反垄断法自身的发展要求.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应当合理界定反垄断法的适用领域,恰当选择适合于我国的行为主义的垄断控制模式,同时建立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并兼顾经济政策之需求,使反垄断法具有一定灵活性.  相似文献   

19.
论经济法的独立性——基于对市场失灵最佳克服的视角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8  
市场失灵的本质在于市场的内在缺陷以及经济人的利益失衡,市场失灵是市场非效率的缘由,因此必须对其进行最佳程度的克服。行政法克服市场失灵存在着价值困境、法域归属困境、行政性偏好困境以及执行机构困境;民法克服市场失灵存在着限权的困境、有限性困境以及作为私法的困境。而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克服则具有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私权、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以及公共利益和远视等诸多特有优势。因此,行政法和民法都不可能代替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具有自身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20.
竞争政策对银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银行业管制与反垄断规制存在复杂的关系,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例外适用”模式、欧盟“一般性适用”模式和日本“除外适用”模式。反垄断法对银行业垄断行为的规制存在限度,没有通行的统一适用模式,且有不同程度的保留,突出表现为立法选择的有限性和反垄断执法的有限性。银行业管制的必要性、反垄断政策本身的局限性、中国银行业发展和监管的“路径依赖”以及反垄断立法规定的“暧昧不清”均为其提供了可能的理论解释和现实原因。参考国际经验,我国宜遵循“一般豁免、例外适用”的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路径,降低银行业进入壁垒,加强竞争倡导,重视竞争主管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分工协作,进而取得更好的规制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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