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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萍 《社区》2003,(19):54-54
每个正常人从他出生时开始,便是法制社会的一员,随着他的成长,将在不同的年龄段享有不同的法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与生理年龄相对应,这不同的年龄段也可以称之为法律年龄。了解自己及家人的法律年龄,不仅是法制社会的要求,更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需要。0周岁,每个公民一出生,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直至死亡。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取得具体民事权利的前提或基础。  相似文献   

2.
尊重少数民族特殊利益,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这是我国法律一贯坚持的重要原则,在民事权利方面,现行法律针对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作了一些特别规定,为我们全面、准确地认识,理解少数民族公民特别民事权利提供了法律和理论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3.
论国际法保护少数民族立法的特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社会普遍重视对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立法,确认少数民族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平等权,包括基本人权、政治权利、经济和社会文化权利;针对少数民族权利实现中的问题,规定对少数民族权利应当通过立法方式予以特殊保护,以实现事实上的法律平等权;确认保障少数民族实现其各项权利的具体措施;确认少数民族享有民族自决权,用以指导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公民名誉权予以的确认。下面,笔者拟根据上述法律精神,结合司法实践,对公民名誉权诸问题进行若干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并就教于方家。一、作为一个完整的名誉权,不应仅仅包括名誉,还应当包括名誉感名誉,就是社会上一般人对某个公民的品格、声望、信誉、才能等方面的评价。这是一种社会评价。这种社会评价直接关系到公民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尊严;关系到他人对公民个人的信任程度;关系到公民个人民事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取得等。它是公民得到社会承认和尊  相似文献   

5.
物质弗助权被大多数国家确立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也是国际人权法确认的基本人权。它是指公民享有的获得国家生存保障的权利,是公民基于生存权而享有的重要人权。对于物质帮助权的立法保障在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中均有体现。物质帮助权的法律保障将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公民基本人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胎儿的权利保护在我国立法中很不充分,导致现实生活中胎儿权益受损时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适值民法典立法之时,有必要重新反思胎儿的法律地位以及我国目前立法对胎儿保护的妥当性,确认其享有的权利范围。文章认为,在采取附条件保护主义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的同时,还应扩大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范围,应当对胎儿在健康权、继承权、抚养损害、受遗赠权以及程序法上作为诉讼主体的权利等方面予以确认。此外,立法上应对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方式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继承制度是保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权是继承制度的一个中心问题,与公民的财产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死者(被继承人)生前遗嘱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承受死者生前财产的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继承权,除依本人自愿和法律规定消失外,任何人不得侵犯。继承权的消失是相对继承权的享有而言的。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或出自继承人的真实意愿,继承人不再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根据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处分态度,我们可将继承权的消失分为积极的消失和消极的消失。  相似文献   

8.
少数民族权利论纲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少数民族权利,是少数民族义务的对称,民族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之一,它有广狭二义。狭义上,它指多民族国家通过法律形式确认和赋予少数民族权利主体,在特定社会经济关系中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有的利益。广义上,少数民族权利还包括世界性组织、集团通过国际宪章、条约、公约、议定书等国际公法形式,确认和赋予特定少数民族权利主体(包括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某一特定国家、民族、种族、种群等),在一定国际法域内能够行使的权力和享有的利益。 在此,所谓“少数民族”,一般取其语义涵义,即指在多民族国家内较之主体民族(人口最多的民族)人数较少的民族;特定场合(国际约法场合)取其政治涵义,即指在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中居于“从属”地位的特定的人们共同体或特定民族(种族)综合体。例如一国的  相似文献   

9.
成人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通过成人教育立法,才能确认成人受教育权利的法律地位。在社会发展和成人教育发展过程中,成人受教育权利应逐步得到法律上的确认。本文结合我国成人教育现状,指出国家应尽快完善成人教育法律制度,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相似文献   

1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的部门法领域所享有的权利必然具有相应的部门法特色。行政法权利是由行政法所规定或确认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由私人主体所享有的、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各种权利。私方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法权利具有不同于私法权利的部门法特征———其享有来源于行政法的规定;可以放弃,但不可自由让渡;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和不能自力实现性;要求特殊的法律保护。行政法权利不同于私法权利,也不同于行政权力,其实现需要特殊的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救济的保障。  相似文献   

11.
权利本位是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逻辑起点。权利本位是以普遍赋权的方式通过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利宪法化、地方法制化和具体化为中心而展开的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立法模式。作为一种法哲学观念,权利本位观表达了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应当以权利为本位或者出发点的一种价值陈述,实现了传统社会义务本位模式和权力本位模式向现代社会权利本位模式的转换,包含着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现代化的功能取向。  相似文献   

12.
论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法律赋予特定的主体所享有的一种政治权利。所谓政治权利,简言之,就是管理国家的权利。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以及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等权利,还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政治权利是公民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基本权利,通常由宪法加以规定。一国的宪法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是怎样规定的,以及公民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实际享有这种权利,直接反映该国的性质及其民主化的程度和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3.
少数民族公民参与实体法应当与少数民族社会实际状况共契产生。少数民族公民参与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利、义务和责任。实体法语境下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利、参与义务和参与责任的静止结构及参与权实现的动态特征具有自身的伦理色彩。在宪法同一性之下,保持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的类群特点,体现了多民族后发展地区权利保障的进步。  相似文献   

14.
中国少数民族行政诉权保障,对确认少数民族公民价值、法律地位、权利本位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行政诉讼法对少数民族行政诉权保障提供了法律基础。实践表明近年中国少数民族行政诉权保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当前仍陷实践困境,必须寻求改革路径。  相似文献   

15.
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优先购买权是公民、法人依法在买卖活动中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该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且操作性不强。本文旨在从优先购买权的性质、特征、行使期限以及冲突的解决等几个方面加以论述,以期能够促进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16.
在现代社会,旅游权理应并正在逐步成为全社会公民均应享有的一项权利。旅游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提出,其研究一直未得到理论界应有的重视。在我国旅游大发展的背景下,法律确认和保障旅游权显得尤为必要,它对保障宪法公民基本权利得以实现、公民自身得以发展、精神文化需求得以满足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都有重要作用。旅游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旅游自由权、旅游平等权、旅游资源共享权、旅游保障权等,因此,法律应当从促进措施、旅游时间、旅游资源、具体旅游权利等方面加以确认和保障。  相似文献   

17.
论选举权的享有、限制与剥夺及其法律救济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选举权的法律属性是宪法和法律确认和保障的公民的固有权利 ,具有基本性、法定性和政治性的特点。享有选举权的法律主体分为三种类型 :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和特定主体。选举权的范围包括确认权、推荐权、被选权、投票权和救济权。限制选举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剥夺选举权实质上是限制权利行使的一种形式。解决选举权纠纷的有效途径是选举诉讼。  相似文献   

18.
传统民法认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由于尚未出生,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而其健康利益受到侵害时,也就无从主张权利救济和损害赔偿。但在现实生活中,侵害胎儿健康利益的情形大量存在。从对胎儿健康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看,"法益说"比"权利能力出生说"更有利于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同时,"保护先期人身法益"这一原则也逐渐为各国司法实践所确认;然而相比较一般民事主体而言,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更有其特殊性。我国法律对胎儿健康法益的保护问题涉及甚少,立法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19.
环境权是伴随环境问题而出现的一种新兴的重要法律权利,我国民法典应确认和保障自然人环境权。自然人环境权是指自然人对清洁、良好、舒适生态环境的享有权。民法典应以自然人为环境权的立法主体、应以物和行为为环境权客体、应以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和观赏权等生态性权利为环境权的主要内容。环境权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主要体现为:环境权是具有私权属性的新型独立人权;环境权是独立于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的新型民事权利;环境权是我国应对环境问题,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生态性民事权利。民法典确立环境权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权利意识,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民事权利体系,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20.
考试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均等机会自由参加国家、社会或学校所组织考试的一项权利,是实现受教育权的重要环节.考试权的内容包括公民参加考试的权利、获得公平、合理评价的权利及考试成绩保密权.考试权具有自主自由性、合法性,平等性等特征.考试权应该在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中明确规定并得到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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