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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公民社会参与及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是民主制度的重要构成。在当前自媒体非常发达的背景下,自媒体所拥有的强大技术和丰富资讯对使用者产生了一种“赋权”效应,即不仅扩大了公民参与的范围和广度,也提升了公民参与的层次。但这种“技术赋权”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集中表现在参与权利资格与权利行为的矛盾和割裂。需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制度框架,对公民参与权的保障方式进行反思,在认可公民参与权民主价值的同时,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界定与规范;加强自媒体权力的引导,增加公民社会参与的方式和路径,实现公民参与权提升与网络环境净化的良性循环。  相似文献   

2.
权利本位是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逻辑起点。权利本位是以普遍赋权的方式通过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利宪法化、地方法制化和具体化为中心而展开的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立法模式。作为一种法哲学观念,权利本位观表达了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应当以权利为本位或者出发点的一种价值陈述,实现了传统社会义务本位模式和权力本位模式向现代社会权利本位模式的转换,包含着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现代化的功能取向。  相似文献   

3.
论公民的预算参与权及其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民的预算参与权是公民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与方式参与预算事务的权利。确立并保障公民预算参与权的实现,不仅有助于公民参政议政,促进预算公平,实现人民主权,而且可以有效启动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推动民主的发展。目前,我国对于公民预算参与权的保障不仅法律体系不完善,而且参与途径缺失,救济渠道不畅。因而公民预算参与权在我国的实现,不仅需要健全相关立法,而且需要完善参与途径,疏通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4.
公众参与权是公民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是一种集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四权于一体的复合性的权利。而要确认并保障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权实现,可以从人民主权理论、协商民主理论与“治理”理论上寻求充分的学理支持。同时,推动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权法律化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公众参与决策启动机制的修正和参与意见听取机制的跟进来保障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5.
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保证公民参与权的根本途径。公共政策制定中有了公民参与才能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政治的民主化。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怎样寻找到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最佳结合点,为此政府应该不断创新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保障制度,以更好的实现公民的参与权利。  相似文献   

6.
伴随着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高频率爆发,《食品安全法》确立的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有利于改善食品安全治理工作。但此制度的出台并没有抑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存在公布信息主体混乱、信息发布决策的社会参与不足以及权利救济机制短缺三大问题。应从整个卫生行政部门系统都享有信息统一公布的权力这个角度来解决公布主体混乱的问题。通过对公民在食品安全信息分布中的参与权进行分析发现:普通公众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参与权存在区别;应合理协调应急信息中的公共利益与公民参与之间的冲突。从普通公众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两个不同维度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并借鉴民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来解决政府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7.
以自由、平等为基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公民教育是现代国家的必然选择。要进一步推进我国公民教育,必须把握“公民”概念的基本内涵。要树立主动公民观,以培养知情和负责任的参与型公民为目标:要在应现实之需强调公民权利教育的同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进行本源意义上的公民责任、义务教育。  相似文献   

8.
我国是坚持人民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公民和主权所有者的二元身份,人民既是政策执行的客体,又是政策制定的主体,保证人民参与事关自身利益的政策制定和公共资源的分配过程,实现社会主义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国家主人的权力。人民的参与权与幸福感的认知是呈现正相关的关系,为了保障这一权力的实现和权利的表达需要政府担负起更多责任,在开放对社会行为的容忍度的同时抓紧制度建设和整改,在教育的源头加强公民的参与意愿与能力,保障与鼓舞公民参与。  相似文献   

9.
李勇、蒋清华在《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4期撰文认为,公民的宪法义务是指为维护宪法权利和宪法秩序、应由宪法予以确认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建立保护公民权利的国家并保证这个国家持续发展所必不可少的责任和约束。公民宪法义务的研究是对宪法研究中“权利主导”研究范式的重要补充,是理性审视宪法的重要尝试。权界式宪法义务是宪法权利的限制规定,是公民宪法义务的必要组成部分,分为概括限制型与具体限制型两类,  相似文献   

10.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给付行政的盛行,行政救助作为行政机关的责任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保障公民特别是弱势公民的生存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机制。行政救助权只有在承认其是公民的权利,给予行政救助是行政机关的义务,在权利———义务的统一体中分析研究才能使其获得法理上的根基,才能真正地实现公民的行政救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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