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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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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双边投资条约从产生开始就包含一些诸如“公平公正待遇”、“不低于国际法的待遇”、“最持续的安全与保护”等内容抽象和容易引发争议的所谓”绝对待遇标准条款“,这些条款在晚近出现的一些双边投资条约中,不但没有减少而且地位不断加强,内容不断增加,这种现象反映出当今双边投资立法仍然存在缺陷和不公平的地方,从建立和维护国际经济新秩序和不断推进双边投资立法的指导性,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废除绝对待遇条款应当成为未来双边投资条约发展的正确选择。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投资者依据国际投资条约对东道国提起仲裁的案件逐渐增多,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开始引起学者的关注。国际投资条约中一般规定投资争端适用国际投资条约、有关的国际法或东道国国内法等。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大多规定有投资争端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具体条款例如东道国国内法和国际法的适用问题上仍需完善。  相似文献   

3.
晚近以来,投资条约的发展出现自由化和多边化的态势.各类投资条约和中国投资条约实践中所产生的变化显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某些自由化投资规则上并未取得一致意见,在WTO多边投资协议问题上也存在许多分歧,但是国际投资规则将以渐进方式实现自由化.我国应反对制定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经济承受能力的自由化条款,并通过团结其他发展中国家促成有利于东道国的投资规则的形成.  相似文献   

4.
从1948年<哈瓦纳宪章>到WTO的TRIMS,国际投资法制经历了从多边投资条约的失败到双边与区域性投资协定繁盛这样一个发展过程,但是国际投资法制多边化进程从来没有停止过.晚近国际投资法制一致性发展的需要、投资者与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努力推进,使得国际投资多边法制建设产生了可能性也具有可行性.未来多边投资条约中的重要问题如平台建设、争端解决机制、既有条约与未来多边投资条约的关系等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多边投资条约的产生则会很快成为现实.  相似文献   

5.
双边投资条约从产生开始就包含一些诸如"公平公正待遇"、"不低于国际法的待遇"、"最持续的安全与保护"等内容抽象和容易引发争议的所谓"绝对待遇标准条款",这些条款在晚近出现的一些双边投资条约中,不但没有减少而且地位不断加强、内容不断增加,这种现象反映出当今双边投资立法仍然存在缺陷和不公平的地方。从建立和维护国际经济新秩序和不断推进双边投资立法的指导性、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废除绝对待遇条款应当成为未来双边投资条约发展的正确选择。  相似文献   

6.
不少双边投资条约与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包含有环境保护条款,但大多集中在序言中,无法真正调整缔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实体条款又大部分具有"软法"性质,其法律效用也无法得到保护;区域性与多边性投资法制中的环境保护条款在继承双边投资条约的软法性质特征基础上,促使部分条款具有可操作性,比双边投资条约环境保护条款进了一小步,但NAFTA仲裁实践支持东道国环境保护措施构成违反条约义务而使得投资者获得赔偿;在此基础上,发达国家政府与国际金融机构强制要求跨国公司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于是出现了在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投资主动实施环境保护的状况;但是,跨国公司参与或者干预东道国环境立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发展中投资东道国如何平衡环境保护与主权就成为了长期斗争任务。  相似文献   

7.
航空运输公约统一了航空货运领域的主要法律问题,旨在消除各国航空运输立法之间的冲突。但国际条约不存在统一的立法机构,多元化的立法主体在制定法律规则的过程中难以顾及所有相关公约的存在,因此条约冲突在所难免。国际运输公约之间的冲突表现为不同航空运输公约之间的冲突、航空运输公约与多式联运公约之间的冲突,以及航空运输公约和其他单一运输方式公约之间的冲突。这些以消除冲突为目标的国际立法,由于无力解决规范统一化的问题,所以不仅没有解决此前的规范碎片化的问题,反而使规范更加碎片化。这些冲突具有条约冲突的属性。探索解决这些条约冲突的具体方法,对航空货物运输争议解决的审判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8.
国家单方退出条约行为近年来屡屡发生且具有任意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性。现行有关条约退出的国际法律规制存在缺陷,不能对条约单方退出行为进行合理有效的限制。条约单方退出不仅要符合条约中的退出条款,同时也要受条约必须信守、诚信原则、国际合作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限制。为完善对于条约单方退出行为的国际法律规制,应明确条约退出权的权利基础及其限制,严格条约单方退出的要求,理清单方退出的法律责任,并加强应对不正当单方退出行为的国际合作。  相似文献   

9.
最惠国条款是国际投资条约的核心条款之一,对国际投资的自由化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现代大量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了"东道国—投资者"争端解决程序,这种程序在不同的投资条约中内容不同,且在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存在巨大分歧,由此产生了最惠国条款能否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问题。从国际条约法的理论来看,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在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了最惠国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缔约国各方的利益,而非减损其利益。从投资者母国的角度来审视最惠国条款扩大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国际仲裁实践,对投资者的母国而言弊大于利。这将严重影响投资者母国对其所签订的投资条约中承担法律义务的理解和合理判断,甚至违背了其缔约的本意。因此,除非缔约国在条约中明确规定此种适用,否则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应包括投资争端解决程序。  相似文献   

10.
在过去的五十年中,《南极条约》有效维护了南极洲的和平,促进了国际南极科学合作,为国际社会提供了解决有争议问题的“南极模式”。但近年来现有的“南极秩序”正在面l艋着来自各方面的严峻挑战,《南极条约》的未来走向受到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目前存在三种未来走向:《南极条约》解体、南极“联合国化”而变为人类共同财产以及《南极条约》继续存在。由于《南极条约》高举和平与科学的旗帜,以及南极条约协商国家的强大政治经济实力,在可预见的未来,现行的《南极条约》仍是规划南极事务最现实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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