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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钟科见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2(1):102-104
侵权责任中,特别是无过错侵权责任中能否适用及如何适用过失相抵的问题,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议。通过对过失相抵的概念和适用规则进行探究,以及对各国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过失相抵进行比较考察后发现,交通事故责任中完全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在我国现有立法背景下,对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主要进行过错比较,适当考虑原因力;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不能证明机动车方有过错的,则应以原因力的比较为主,同时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 相似文献
2.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敏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33(3):123-12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从无过错责任到过错责任,再到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混合的立法发展过程。《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用数条条文具体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和过失相抵规则,既要赔偿直接与间接财产利益损失,也要赔偿精神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3.
李玉盛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16(4)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制裁交通肇事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在交通事故赔偿50案件中,往往涉及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的问题,其核心就是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事故责任直接决定事故损害赔偿,没有准确、可靠的责任认定,就无从谈及损害赔偿。因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处理中的鉴定,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的裁定等便显得尤为重要了。根据我国目前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唯一的专业性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案件处理的程序上是依照处理事故现场———认定事故责任——… 相似文献
4.
王卫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3(3):89-93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是不同范畴的两个概念,二者的混淆在部分特殊案件赔偿责任划分中会引发公平问题。通过对比甲乙法官的不同观点,并经数据分析,认为当存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无赔偿能力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已购买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前提下,法官应在裁判规则形成过程中运用法律系统解释,适用公平原则,着力寻找“合适”的赔偿责任人,并打破司法惯例,突破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时的惯例划分模式,充分考量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公益性质,妥善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期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5.
张丽娟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1):14-16
为保护车祸中受害人的利益 ,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文章认为在民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已为无过失责任 ,为实现保护车祸中受害人的目标 ,理应在未来的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法中实行无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6.
文格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2008,21(2):267-267
张颖在《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发表“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人之请求权”一文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但赔偿的对象未加明确,之后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未予界定。基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建议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直接确认保险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给付责任,赋予第三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7.
<道路交通安全法>总体上规则制定得较好.但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交通事故归则原则上,现在的规定强加给了机动车一方过于严苛的责任,还应当坚持过失相抵原则,以调整和完善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8.
朱世文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2)
由于立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称谓不同,具体指向亦不明确,这就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单纯以补偿为目的的损害赔偿忽视了保有人特别是车主利益,并有悖于侵权法基本原理;保险及各种社会救助基金的兴起取代了保有人承担责任的体系位置.有必要反思《侵权责任法》和《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表述.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性质应考虑机动车的双重属性,其责任实质由特别安全保障义务转化而来,特别安全保障义务随实际占有人的变动而变动,责任的分配应依据危险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对危险的管理义务和掌控能力而定.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主要为驾驶人,保有人一般应排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之外.作为驾驶人担责主义的例外规定主要有:驾驶人作为受雇者;保有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相似文献
9.
周学峰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54(3):148-152
当公共服务提供商因过失而导致客户遭受损失时,可供立法者选择的责任模式有三种:全部赔偿责任、部分赔偿责任和无责任规则。不同的责任规则的实施后果是不同的。当公共服务商无法对客户的风险水平做出区分或无法进行区别对待时,出于对注意成本和补贴效应的权衡,限制责任规则要优于其他责任规则。我国相关立法应对公共服务提供商的赔偿责任做出明确的限制。 相似文献
10.
11.
陈默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65-66
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方依法予以赔偿,不能以车廉或肇事司机赔不起为由减免责任。但是“身价”千万豪车的赔偿往往近百万元,这就使得另一方车主不堪重负。其实对于在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而言,无论其车辆价格多少都应享有平等的路权。 相似文献
12.
李娟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2008,21(2):254-259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立法需要明确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以及过失相抵等问题。为保护受害人利益,交通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应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对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采过错责任原则。在过失相抵问题上,应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损害的对象之不同予以区别对待。在加害人的免责事由上,应予以严格控制,以受害人故意为唯一免责事由。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存在诸多的疏漏及不足,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3.
邹俊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24(1):83-85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他们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规定过于笼统,应当加以适当修正,细化机动车一方减轻责任及免除责任的条件。 相似文献
14.
道路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之立法比较——兼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疏漏及其补充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娟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2):254-259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立法需要明确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以及过失相抵等问题.为保护受害人利益,交通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应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对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采过错责任原则.在过失相抵问题上,应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损害的对象之不同予以区别对待.在加害人的免责事由上,应予以严格控制,以受害人故意为唯一免责事由.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存在诸多的疏漏及不足,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5.
16.
饶雷际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938-942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各方负事故责任情况下,对无辜受害者仅承担按份责任还是同时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这个问题,在《道路交通法》中尚处于立法空白,《侵权责任法》规定也不明确,而且《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的规定与已适用多年的《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有重大区别,由此导致法律适用的困惑和司法判决的混乱。在机动车各方负事故责任致无辜受害者受害的情况下,机动车各方主观上不仅各自存在过失,而且存在共同过失,机动车各方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7.
林建伟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9(3):61-6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无过错责任,体现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文关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能够合理分配交通事故的风险,实现法律公平的基本要求,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效率的最大化。但是,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身存在的制度缺陷和相关观念、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现阶段在交通事故中适用无过错责任有实际困难。鉴于此,笔者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例外情形,修正现行规定的不足,以确保无过错责任在交通事故中的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18.
徐红霞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
如何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确认各方责任并公平合理地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已成为全人类共同关注的社会问题 ,也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核心问题。笔者拟就机动车运输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违约损害赔偿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9.
“好意同乘”乃情谊行为之一种,“好意同乘”交通事故则属于侵权行为.“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致搭乘者损害,供乘者应承担过错责任,就其一般过失对搭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可减轻供乘者的赔偿责任,减责之依据在于公序良俗原则.搭乘者对损害的发生构成与有过失时,亦可减轻供乘者之赔偿责任.“好意同乘”交通事故涉及第三人时,供乘者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搭乘者与有过失的减责效果不仅及于供乘者,也及于第三人.“好意同乘”不能成为决定搭乘者是否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因素.据此,既可弥补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之漏洞,又可统一法院审判实践,妥适解决好意同乘纠纷. 相似文献
20.
环境污染侵权的类型化及责任规则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长兴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32(3):129-133
侵权责任法将环境污染侵权作为一类特殊侵权确定责任规则,但是随着环境污染案件的增多,污染侵权也表现出不同的类型,适用简单统一的责任规则已经无法应对现实的复杂情况。因此,有必要研究环境污染侵权的不同类型,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责任规则。从违法型、排放型到事故型的环境污染侵权,主观方面分别为主观过失或故意、客观过失和无过失,对应的归责原则分别为主观过错归责、客观过错归责和无过错责任,在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损害赔偿的范围的确定上应当渐次严格,在责任社会化规则上应当渐次宽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