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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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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刑法的体系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法解释的诸方法中,体系解释居于重要地位.体系解释可以避免望文生义、断章取义,孤立地理解刑法条文,以维护刑法务文内部以及与刑法以外法律的协调,保证解释结论的妥当性和刑法正义的实现.体系解释不仅要求解释者遵循同一律、排他律等形式逻辑的规则,更要求解释者在正义理念的导引下,作出合乎刑法目的的实质解释.  相似文献   

2.
鉴于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上的悬殊以及进入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事实上可能无罪,因此,刑事诉讼法目的主要在于保障人权,而非打击犯罪。但在刑法解释中,疑罪从无与有利于被告应只适用于对证据与事实存有疑问时,而不应成为刑法解释的方向。刑法条文是正义的文字表述,亦是刑法解释的对象。"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因此,刑法解释应以刑法条文背后的法益保护目的为解释目标。当对刑法解释存有疑问时,应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框架内,根据刑法条文背后的目的,尽可能实现规范内的处罚正义。  相似文献   

3.
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各个国家的法律对刑法司法的解释也存在着不同的适用范围,很多国家都会将法官来做为司法解释主体,然而我国刑法司法的解释形式却表现的很有特色。我国对于刑法司法的解释当前已经形成一种相对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对于刑事法治的建设有着很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当今刑法司法的解释同样还存在着一些缺陷,而这些缺陷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的目的,即为个案寻找出最为稳妥法律的实现是一种很大阻碍。因此本文主要进行对罪刑法定下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从而制定出完善我国罪刑法定下刑法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4.
刑法解释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解释是解释者采纳社会大致可接受的价值判断标准,并考虑社会需求而进行价值判断的结果,因而具有主观性。但刑法解释所依据的法律文本和法律事实是客观的,得出的结论也是解释者的主观判断客观化的产物,因而刑法解释又具有客观性。刑法解释是一个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过程,是受刑法法律文本与法律事实制约的刑法解释者的主观创造性活动。  相似文献   

5.
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方法,法律解释受到了日益广泛的关注,其发展方向之一是与部门法的结合,刑法解释就是其中之一。除了具有法律解释的一般特征,刑法解释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可以从静态分析和动态运作两个层面展开:前者包括了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遵循、重视客观性以及保护人权等内容,后者则对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具体方法的运行产生了影响。只有准确把握刑法解释的特殊性,我们才能够提升刑事审判过程的水平。  相似文献   

6.
刑法的立法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一个分支,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的标签,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对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所作的有权解释。在运作过程中,需要对其从三个方面加以梳理和细化:一是巩固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法理基础;二是弘扬刑法的立法解释的合目的性原则;三是界定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扩张解释方法。由此,以期达刑法恰如其分的适用之目的。  相似文献   

7.
最高司法机关颁布的司法解释在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 ,特别是存在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偏离的倾向。因此 ,研究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则和方法具有重要意义。当然问题的最终解决有赖于确立以法官解释为中心的刑法解释体制  相似文献   

8.
《东岳论丛》2017,(2):106-111
在法律解释及其适用的过程中,解释立场直接决定了刑法解释的目标和价值取向。刑法解释的逻辑究竟如何展开,主观解释论认为解释应当在阐明刑法立法原意的向度上展开,只要溢出了立法原意,刑法解释就是不法的;而客观解释论认为法律的含义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的,法条的具体意思应该符合解释的时代和具体场景,立法原意不是孤立的,尤其不能在解释者的理解之外存在。在中国目前的法治建设中,需要认真思考刑法解释的逻辑,坚持刑法主观解释的立场,并对刑法解释的位阶进行逻辑性探微。  相似文献   

9.
田坤 《理论界》2009,(5):82-83
刑法的解释结论必须同时具备正义性、安定性以及合目的性三个特征才能算是一个成功的解释结论.我们在刑法解释的过程中应该综合平衡这三个标准对法条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刑法解释主体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郑厚勇 《江汉论坛》2003,(5):104-106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刑法的立法权由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刑法的解释权也应由相应的机关行使。但是,我国目前对刑法进行解释的机关很多,有最高立法机关、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检察机关,还有最高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省级审判机关和省级检察机关等等。在这些对刑法进行解释的国家机关中,有的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刑法进行解释,有的不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是根据行使职权的需要对刑法进行解释。这种多个国家机关对刑法进行解释的现状,是与我国当前施行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政方针相违背的,也是违反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另外,本文在列举和分析我国刑法解释主体的现状以及种种违法解释的同时,也一一指出了我国规定法律解释的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最后,笔者阐述了解决我国刑法解释混乱状态、规范刑法解释的见解。  相似文献   

11.
试论刑事法治对人权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权需要法治的确认和保护,以免受到社会其他公民和国家公共权力两个方面的侵犯。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我们应当树立正确的刑事法治观,既要重视刑法在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也要重视刑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在刑事法领域的具体要求,它在国家刑罚权与公民的自由之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从而保证刑法既能有效地打击侵犯人权的犯罪,又能防止滥用刑罚权侵犯人权。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人权,应当慎重适用死刑和注意“严打”中的人权保障。  相似文献   

12.
在中国享有刑法司法解释权的主体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官释法权并不被认可。法官的司法解释地位之所以被忽略,是因为在立法上没有认可法官的释法权;而在司法制度上,法官独立审判机制的缺失和法院系统内部案件请示制度以及错案追究制度的存在,都直接导致法官并不愿意行使刑法解释权能。法官释法权的缺位不仅有碍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不利于法官司法能动性的发挥,而且直接不利于个案公正的实现、影响刑法理论的发展、动摇公众对刑法的信仰。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奸淫幼女的"批复"以及学界对该"批复"的辩驳表明,我国刑法适用解释的基本立场急待确定,即严格解释规则、正确解释规则和生活逻辑规则。以此反观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对奸淫幼女犯罪排斥年龄认识错误辩护并不当然表示立法创制了一个不以罪过为要素的绝对责任之罪。我国学界对"批复"的辩驳暴露了学术争鸣的理论苍白与逻辑混乱,"批复"亦不能澄清关于奸淫幼女犯罪构成罪过要素的困惑。走出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完善我国法定强奸罪立法。  相似文献   

14.
刑法的适用主要是通过刑法解释实现的。在司法中心立场下,刑法解释的主体为法院和法官,作为直接与个案接触的法官,其解释活动无法做到价值无涉,其"先见"势必会参与到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中。因此,要使法官在刑法解释限度要求内做出合法的司法判决,就必须树立解释者对法律文本的尊重,并对其价值取向进行合理的引导与规制。  相似文献   

15.
刑法谦抑理念下的刑事和解法律规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今刑法可称之为"变动中的刑法",其在中国当下社会情境中应从理念上予以推敲,推敲其产生的基础,推敲其变动的原因,推敲其发展的逻辑脉络,使刑法在推敲中走向完善。刑法谦抑理念的勃兴体现着变动中的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刑法谦抑性是刑法应有的价值意蕴,具有限制机能,其通过刑法处罚范围(犯罪圈大小的划定问题)和处罚程度的限定加以体现。刑事和解恰恰是刑法对传统刑法理念的挑战,是对刑法谦抑理念的回应。刑事和解旨在软化刑法的强制性,增强刑法的诱导观念及道德重建功能;刑事和解是公法的私法化的表现,是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具体体现之一,是刑法谦抑理念在刑事司法程序或者说是刑事司法制度层面的最好诠释。  相似文献   

16.
侵占罪是指将已然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这种已然持有行为在刑法条文中表述为行为人通过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和拾得遗忘物、发现埋藏物而持有他人财物。从代为保管具有的广泛含义来讲,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概念应予以摒弃,当以外延更广的持有概念取而代之。同时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也将由原来的代为保管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转变为他人财物。侵占罪的这一内容上的变更是由侵占罪的易占有为不法所有的实质决定的,因而不会扩大侵占罪的处罚范围;而且也不会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及罪刑法定原则,反而有利于司法者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由此也将有利于推动中国刑事法治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总则若干基本问题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澳门刑法典》是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刑法典,其立法观念、立法技术及一些具体的刑事政策,都反映了当代刑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它以感化教育和社会防卫为己任,对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本文将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总则若干基本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就基本原则、犯罪概念及犯罪构成的异同及优劣进行了分析比较。  相似文献   

18.
"8.13批复"①所引发的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已成为宪法学者甚至整个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而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解释宪法无疑是争议的焦点所在.从我国宪法解释的现状看,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宪法和法律过程中对宪法进行个案和附带性质的解释已是一个客观现象,所以,真正有意义的问题不是宪法需不需要、应不应该司法解释,而是如何立足于当下国情规范进行.只有将其存在的合理性上升为合法性(合宪性),才能充分实现其应有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并且,就其价值取向而言,宪法司法解释无疑真正符合宪政的逻辑进路从范例到惯例的过程.  相似文献   

19.
早期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侧重于保护个体利益价值,而此后的有关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九)》更关注一般性的公共秩序价值。刑法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罪名体系初步形成。《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条文,虽然进一步扩大了“虚假信息”的范围,严密了刑事法网,但是它回避了有关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的立法正当性问题,又可能造成虚假恐怖信息与新设的四类虚假信息的界限不明等问题,是一次不完美的立法修正。应有的解决方案是,取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将《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改为一般性的“虚假信息”。  相似文献   

20.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处遇——刑事政策视域下的学理解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处遇是我国刑法适用中的一个永恒的主题,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主体身份,产生了与之相对称的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理念,并在刑事立法和刑事解释中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中学理解释在弘扬该刑事政策的基础上,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处遇上倡导:对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解释和适用,应坚守行为说+罪名说的限定方式;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处遇上,预防是刑罚适用的正当化依据,应从刑罚种类的限制性适用、刑罚裁量制度的扩张性适用及刑事和解等方面加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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