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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判决理由的详略之辩:基于判决的可接受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能够弥补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缺陷,可接受性标准能够用来对司法过程作出综合性评价,这一标准同样适用于衡量判决理由的质量.虽然加强判决理由的说理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呼唤,但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不能简单地认为判决理由越详细质量就越高,而应当在综合考量之后,以提升判决的可接受性为目标对判决理由的详略作出规划和设计.  相似文献   
2.
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方法,法律解释受到了日益广泛的关注,其发展方向之一是与部门法的结合,刑法解释就是其中之一。除了具有法律解释的一般特征,刑法解释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可以从静态分析和动态运作两个层面展开:前者包括了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遵循、重视客观性以及保护人权等内容,后者则对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具体方法的运行产生了影响。只有准确把握刑法解释的特殊性,我们才能够提升刑事审判过程的水平。  相似文献   
3.
论法律解释方法中的社会学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律解释方法体系中,社会学解释是一种侧重于从预测社会效果的角度来阐释规范含义的方法。社会学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在于满足社会需要、限制自由裁量以及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社会学解释有着自身固有的局限,例如难以准确预测社会效果,适用范围狭窄,牺牲个案正义以及危及法律规范含义的稳定性等。我们应对社会学解释的价值和局限有充分的认识,使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最优作用。  相似文献   
4.
司法共识如何形成?——基于判决的可接受性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作为法律方法在司法过程中运作的起点,源于主体间性的共识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例如,它可以防止法官的恣意裁判,等等.司法共识的形成从主体路径上可以分为法官释明和两造协商两种,前者主要通过释明权制度来体现和运行,后者则包括了多种方式和形式,在不同的部门法中有着不同表现.司法共识的最终目标是提升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5.
孙光宁 《兰州学刊》2015,(3):120-126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将法律规范中的抽象概念进行具体化阐释,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具有正式法律效力的指导性案例能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提示和启发。在指导性案例11号中,司法者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了扩张解释,对“公共财产”进行了创新性的界定,其中都体现了经验、智慧和实践理性。但是,这种阐释也有一定的隐忧,包括扩张解释边界、法官能动性的发挥都不确定,法律解释方法的实用主义色彩以及忽视量刑环节等。指导性案例中对抽象概念的阐释实质上是司法实践现状与发展方向的缩影。  相似文献   
6.
以行政行为为视角,行政法律解释的特殊性表现在发生频率高、形式多样、效力先定、自由裁量色彩浓厚以及救济方式多样等方面。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应使文义解释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有限使用历史解释方面,谨慎适用目的解释方法,重点适用体系解释方法,同时隐性适用社会学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   
7.
在有关恶意软件的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上的困难催生了一种对软件的“恶评机制”。这种依靠网民投票决定软件性质的做法展现了当下网络民主的发展趋势。虽然网络民主无法完全取代传统的代议制民主,但却有着巨大的价值和影响。同时,网络民主也有信息鸿沟、技术权力等局限,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相似文献   
8.
基于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原因,法律论证理论日益受到重视。其中,源于商谈理论的对话论证方法能够为其他方法提供运行的平台,具有发挥各方积极性、全面考量等多方面的价值和作用。但是,对话方法也有自身的局限,需要我们在司法过程中予以警惕。  相似文献   
9.
在法律解释方法体系中,社会学解释是一种侧重于从预测社会效果的角度来阐释规范含义的方法。社会学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在于满足社会需要、限制自由裁量以及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社会学解释有着自身固有的局限,例如,难以准确预测社会效果,适用范围狭窄,牺牲个案正义以及危及法律规范含义的稳定性等。我们应对社会学解释的价值和局限有充分的认识,使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最优作用。  相似文献   
10.
从法律思维到法治思维:中国法治进程的拓展与深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思维主要是法律职业群体依据法律进行思考的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法律思维也有着一定局限,包括仅仅聚焦于个案、过于专业化和本土化难题等方面。如果说法律思维是根据法律进行思考的话,那么法治思维就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围绕法律及其相关社会规范进行思考的方式。相比较而言,法治思维更加全面和综合。法治思维能够弥补法律思维的不足,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主体、评价标准、作用范围和学科属性上,其中主体的区别具有决定意义。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共同指向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在未来的发展中,法治思维将成为社会转型期的主流意识形态,而法治方式将成为主导社会治理的手段。从法律思维到法治思维展现了法治的拓展和深化,在推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律职业群体和权力阶层需要携手共进,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也需要深度融合。正式法律制度是实现这种深度融合的主要方式,具体制度形式包括法律顾问制度、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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