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18 毫秒
1.
在司法实践中,以何种标准来衡量裁判结果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合法性与合理性等标准有着各自内在缺陷,相比而言,可接受性标准具有自身的优势.以此为视角来分析"判后答疑"制度可以看到,该制度在促进当事人接受判决结果、降低无谓上诉和重复申诉方面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但是,由于操作性较低以及过于依赖法官个人素质等原因,判后答疑也有可能对接受裁判结果起到适得其反的消极效果.但从司法发展的整体来看.判后答疑的出现,实质上是中国需要建立判决理由制度的一个具体表现和前瞻. 相似文献
2.
判决的可接受性是司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衡量标准之一,而权威的存在对于提升判决的可接受性有着重要意义.在司法权威并未完全树立的情况下,借助于其他权威类型可以提升判决的可接受性.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源的民间法就是其中之一.民间法的权威来源于对传统的尊重,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可以从实体、形式和方法等多个方面予以分析. 相似文献
3.
4.
5.
6.
在现代法治社会,对话性已成为司法活动的基本特征,司法结论的论证立场凸显了裁判理由的重要作用。在司法对话性的视角下,裁判理由作为对司法推理复杂过程的展示具有决疑色彩和论辩属性,其将法官裁判思维的运作与判决结论的推导环节以更加理性的方式呈现出来。争议焦点凝聚了诉讼当事人的主张及理由,解决案件争点是司法裁判对话的主题,裁判理由的建构应当以确认争议焦点为前提。由此,裁判理由的建构需要遵循判决结论作出的司法逻辑,它包括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的双重建构。事实剪裁与文本阐释是裁判理由建构的两种具体路径,它们帮助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形成相应的裁判事实与裁判规范,也是法官针对判决结论讲清事理、释明法理的法律方法。面向司法对话性的裁判理由建构能够让人们更容易识断法律适用的机理,增强案件裁判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7.
8.
行政诉讼撤销判决是司法权监督行政权最为有力的方式.行政诉讼法第54条列举了适用撤销判决的具体条件,但该规定着眼于从行政行为构成要素的角度归纳违法行政行为的不同形态,结果造成撤销判决的适用过于宽泛.因此,从理论上廓清撤销判决的适用前提和范围以及限制适用等问题,对于修正撤销判决的适用理由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制度内蕴着丰富的价值理性,同时也存在着天然的价值缺陷。为张扬其价值理性同时又能够力避其价值缺陷,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的适用施以立法规制是必须的。文章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制度之适用条件、适用时机及作出的程序等方面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制度的适用展开理论分析。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婚姻法于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律没有作出规定 ,司法解释补充了法律的不足。然而 ,婚姻是综合因素的复合 ,感情能否涵盖婚姻的全部即成为一大问题。新婚姻法对这个问题仍然沿用原来的规定。在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法制实际宜将婚姻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相似文献
11.
法官作出判决的过程中应当进行价值选择,不进行价值选择、机械适用法律的判决难以实现法律和司法所追求的公正价值目标.法官进行价值选择,不能仅仅根据自己的价值观作出,而是必须围绕有利于裁断纠纷、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司法目的要求以及遵循基本法所确立的价值秩序准则和符合正当性要求.只有这样,作出的判决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并向社会传达法律和司法的公正. 相似文献
12.
周志荣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1)
司法判决具有可废止性,因而是相对真实的。但作为一种单称的法律判断,司法判决同样具有客观性。与自然科学判断的绝对客观性不同,法律判断的客观性应该是建立在证据、理由与论证基础上的公共性,即一种"温和的客观性"。非单调逻辑是刻画可废止的法律推理关系的恰当工具。在非单调逻辑中,司法判决的可废止性特征完全符合温和的客观性标准。对于司法判决的可废止性的非单调逻辑刻画,既对理解法律判断的相对真实性与客观性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对法官处理案件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3.
14.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指法院确定判决中的哪些事项产生既判力的问题。一般认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限于判决主文中对于诉讼标的的判断。由于诉讼标的不同,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存在差异。判决理由是否具有既判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达到很高的程度时,应当赋予民事判决的判决理由以一定的拘束力,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行政判决的判决理由都不能产生既判力或者拘束力。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作用领域只能是在以后的民事诉讼程序之中,而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则不仅及于以后的行政诉讼程序,而且原则上也及于以后的行政程序之中。 相似文献
15.
对于援引《孝经》来裁判案件,出现了一些质疑的观点。但是,从判决理由的融贯性角度而言,这种做法有其积极的实践意义。融贯性的基本含义是强调各个法律命题之间的协调一致、相互支持。作为一种目标指引,融贯性有助于加强判决理由的说明和论证。我们可以从利用多元法律渊源、掌握多种法律方法等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融贯性。 相似文献
16.
朱颖 《南昌航空大学学报》2011,(1):51-55
建国初期,法定理由、群众和基层组织意见(民意)以及党的政策三者是判决离婚与否的主要依据,且各自功能不同,政策在案件审判中占主导性地位,民意可以左右案件审判的进行,法律只是判决理由形式上的补充。解放初期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的婚姻判决书及各地同期的婚姻诉讼案卷,较为准确地反映了这一特殊时期婚姻诉讼案件判决依据的特点,这些特点对我们了解建国初期的婚姻审判乃至整个司法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
当事人原本可以同时提出给付请求却坚持仅提出确权请求的,法院理应以确权请求缺乏诉的利益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仲裁机构则应当继续审理确权案件.以请求权或形成权为确认对象的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不存在讨论其可执行性问题之必要,但以财产所有权等支配权为确认对象的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则在实践中可能被直接充当执行名义.当事人经法院释明或仲裁机构提示追加给付请求但仍坚持仅提出确权请求,或者当事人虽提出给付请求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仅支持其确权请求的,以财产权属关系为确认对象的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同样不存在讨论其可执行性问题之必要.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坚持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不具有可执行性并释明当事人另案获得执行名义,有的法院以当事人真实诉讼意图、现实生活中确有必要等为由强行将确权判决、确权裁决解释为给付判决、给付裁决,甚至还有的法院创造出"具有给付内容的确认判决"等奇葩概念.实际上,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仅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在实体法上享有物上请求权,而没有涉及该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等情形,故不宜直接充当执行名义.在立法论上,宜参照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允许当事人以确权判决或确权裁决为依据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不提出实质异议的给付请求径行作出许可执行裁定,被申请人提出并非显而易见不足以成立的抗辩事由的,则应当通过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对抗辩事由进行实体审理. 相似文献
18.
<正>一 判例法,是指法院在审判中作出的,能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加以援引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判例法制度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若无法律明文规定可循,必须恪守“遵循先例”的原则,即:法院依据法的一般原则作出的判决,对今后出现的相同或类似案件具有约束力,后来的审判人员在没有新的情况变化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 相似文献
19.
行政履行判决是我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现行法律规定分析,其适用条件和范围均存在诸多缺陷。从诉判关系以及行政诉讼类型与行政判决关系出发,应该以行政处理为标准重构我国的行政履行判决体系,确立行政给付判决和课予义务诉讼两种判决形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