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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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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文高 《中州学刊》2005,(1):119-121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是必要的,但其监督范围不应过于宽泛,只能是程序问题,而不应当包括实体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应当适用统一的监督标准;应当删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并对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进行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完善;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应当有条件地允许上诉.  相似文献   

2.
李婉嘉 《理论界》2013,(11):71-73
中海货轮公司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独任仲裁员在英国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例,不仅涉及仲裁条款的确定和有效性问题,还涉及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仲裁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和区分问题以及内地与香港之间仲裁裁决的执行依据等有关仲裁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通过该案例,可以使我们更好了解香港临时仲裁裁决在我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情况,了解内地法院判断仲裁裁决性质和效力的推理过程和方法.  相似文献   

3.
王珂瑾 《兰州学刊》2012,(1):219-221
课予义务诉讼是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而专门设置的一种诉讼类型,其诉讼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公法给付请求权的实现。课予义务诉讼因其诉讼标的的特殊性,在起诉条件、审理规则及举证责任等方面均有其独特的要求。对课予义务诉讼,法院可作出履行判决、确认判决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相似文献   

4.
卓炜 《山东社会科学》2012,(Z1):212-213
近年来,随着执行案件的逐年增多,当事人依仲裁裁决书申请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案件也逐年增多。特别是对于涉案标的额较小的仲裁裁决案件,该类案件往往因涉案标的额小而被中院指定由基层法院执行(以下简称指定执行案件),而该类案件,被执行人绝大多数会提出不予执行申请书,以此来  相似文献   

5.
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事后的补救程序,是通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予以撤销,对案件再次审理来保障民事争议解决的公正性。能够引起法院对民事案件再一次审理的法定事实与理由,就是再审理由。科学地设定提起民事再审的事由是为了在实现再审程序的目的——对实体正  相似文献   

6.
尽管一国的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的主权,但各国法院的判决并未能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广为承认和执行;相反,仲裁裁决则在全球多数国家得到了承认和执行.<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的起草者希望改变这一状况,建立与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相竞争的诉讼机制.公约的生效将使国际商事仲裁面临冲击和考验.  相似文献   

7.
管辖权异议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现行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对管辖权异议制度规定得较为抽象、原则,不利于司法实践。我国法律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应当主要从管辖权异议主体的确定和管辖权异议程序的规定着手。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包括所有的当事人,但受诉法院在审查第三人管辖权的异议是否成立时,其有无管辖权的依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以本诉为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应以其参加之诉为准。管辖权异议的程序规定应当完善原告方的救济程序、明确规定管辖权异议期间、与法院实体审理无关的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不得因管辖权异议的提出而中止,此外应当对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的再审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8.
甘翠平 《兰州学刊》2013,(1):188-192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相较于诉讼过程中多级审程序,仲裁一裁终局符合商人追求效率的目标要求.对仲裁裁决终局性的思考不能仅从仲裁本身考虑,而需将其与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结合起来考虑.重新仲裁是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撤销仲裁裁决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程序,使得仲裁庭本身可以对其做出的裁决进行补漏或纠正,从而一方面可以确保仲裁裁决整体上的终局性,另一方面又可以对仲裁裁决进行必要的修正.文章拟从重新仲裁制度视角考察仲裁一裁终局性,并浅析该制度在我国适用的现状.重新仲裁制度的价值在于实现司法审查等程序对仲裁进行最低程度的监督和最高程度的支持,拟在现代社会纠纷解决过程中,尽可能实现司法资源合理分配,避免资源浪费,更重要的是在公平与效率这可能冲突的双重目标之间寻求最大程度的平衡.当一项裁决虽存在瑕疵,但若可通过仲裁庭本身进行自我修正,则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职能时,应该首先考虑重新仲裁的可能性,而不是断然撤销仲裁裁决,唯有此,才能保持仲裁裁决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终局性.  相似文献   

9.
高兰英 《学术论坛》2008,31(1):143-148
网上仲裁具有与传统仲裁不同的特点,因此适用现行的法律制度调整网上仲裁,面临一系列法律障碍.解决这些法律问题,需要技术手段的支持,即以数字加密技术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以数字签名技术确认裁决书的真实性,也需要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包括对国际公约与国际性文件进行扩大解释、参照援引或修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予以类推适用等,更需要对原有模式进行突破与创新,如以自动执行模式、业界自律机制和网上法庭来执行网上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0.
《江西社会科学》2018,(9):181-187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与行政诉讼功能、行政行为效力原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形成冲突,不能合理嵌入行政判决方式的立法设计之中,情势变更原则的一般适用条件亦不能成就,似有牺牲整体实质公平和制度效率以达成个案正义的嫌疑。重新衡量公平、效率与法治原则,采取由行政机关自我调整以适应新法律状态或事实状态需要的路径,可以引领商标注册争议回归商标申请行政程序正途,既维护商标竞争性申请秩序,也符合行政诉讼的制度定位。  相似文献   

11.
海上货物运输法所设定的承运人责任体制往往是强制性的,不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自由协商予以变通或者背离。提单管辖权条款与仲裁条款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却可能减损承运人强制责任体制。尽管可能减轻承运人责任,但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管辖权条款或仲裁条款将导致索赔人丧失充分救济,当事人意思自治应得到尊重。采用承运人强制责任限缩提单管辖权与仲裁条款仅适用在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阶段,可以通过否定提单中管辖权条款与仲裁条款效力的方式或者以违背公共政策为理由来进行。  相似文献   

12.
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使得诉讼外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成为了可能.为保障司法确认制度的正当性、合法性,必须正确处理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与裁判请求权保障的关系.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本质上属于非讼程序,应当遵循职权探知主义、书面原则、不公开原则等基本原则.法院对诉讼外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应当使用司法确认决定书;诉讼外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以后,可以成为执行根据;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出现瑕疵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司法确认决定,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撤销司法确认决定.  相似文献   

13.
刘瑛 《天府新论》2011,(1):85-91
在国际货物买卖争议中,法律费用的数额可能很大,法律费用赔偿因此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法律费用主要包括程序费用和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费。大多数国家允许法律费用的赔偿,并赋予法院和仲裁庭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和仲裁庭则会综合考虑当事人诉讼或仲裁请求的胜诉程度、当事人是否采取了拖延战术、当事人是否有不适当的作为或坚持不必要的立场、案情的复杂程度等要素,来确定法律费用的承担和赔偿。作为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条约,CISG对法律费用赔偿问题并未做明确规定,但不能因此就将法律费用赔偿作为程序问题依据各国内法解决,而是应该依循CISG的完全赔偿原则支持法律费用的赔偿,并按照受损害方胜诉的程度来判决法律费用的最终赔偿额度。  相似文献   

14.
请求权分析方法是民事裁判过程中一种非常重要的分析方法,其基本含义是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请求进行审查和确认。相比于传统的法律关系分析方法,请求权分析方法的重要特点是对程序的强调与推崇。从发现、定性再到确定和适用,是请求权分析方法在司法过程中主要的运作过程。运用这一方法对中国司法实践有着多重意义。  相似文献   

15.
设定财产保全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法院生效裁决的有效执行,解决实践中长期以来"执行难"的问题,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但对财产保全的范围不加限制容易导致当事人尤其是被申请方利益的损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将行为保全纳入保全对象的争议也有待理论上的分析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最高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初审法院的规定,带有超职权主义色彩,存在着缺失.应明确界定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高级法院作为上诉法院只受理二审上诉案件或三审上诉案件,允许当事人越级上诉到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可以进行事实审也可以进行法律审,不受制于当事人上诉时声明的部分;最高法院仅作为三审上诉法院,受理针对重大法律问题提出的上诉,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同时为当事人三审上诉设定条件,实行上诉许可制.  相似文献   

17.
公共秩序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对外国法的适用和对外国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上一直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有关理论对公共秩序的涵义、公共秩序的适用标准、适用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后的法律适用、区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等问题的分析尚不够全面、深入,为此拟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第11条提出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8.
债权凭证制度是司法改革进程中提出的、正处在实验阶段的一种民事执行制度 ,它对提高当事人的市场风险意识 ,实现对强制执行未果或未全额执行的程序救济具有积极作用。但若在执行中导入该制度 ,作为前提性准备 ,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必须认识到债权凭证仅仅是执行证明书 ,它不能直接作为执行根据。同时设立该制度的目的不是功利性的使法院从“执行难”中脱困并因此加重当事人的义务 ,而只能是更周全地保障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  相似文献   

19.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探视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探视权的执行在实践中遇到许多问题,本文试图从实际工作的角度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20.
从我国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样态来看,该程序具有启动的主动性、审理的封闭性、裁定生成的效率性等特点,可称为行政性审批模式。随着《法律援助法(草案)》将指定辩护扩大到死刑复核程序中,一直有人主张的死刑复核程序以实行控辩双方积极参与、审判中立、庭审实质化为特点的诉讼审理模式似乎将顺理成章地取代行政性审批模式。实则不然,诉讼审理模式不仅与司法现状抵牾,更面临改革成效与成本方面的质疑。鉴于这两种模式都未能协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应通过渐进式改革思路,形成听证程序与准诉讼审理程序相结合的死刑复核程序新模式。该模式的核心在于死刑复核坚持全面审理、重点审查的原则,形成对被告人不上诉或仅就法律问题提出上诉而展开的听证程序与被告人就事实问题或重大量刑情节提出上诉而启动的准诉讼程序。该模式的稳妥推进需要诉讼观念扭转、法律制度微调、机构改革等多重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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