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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是必要的,但其监督范围不应过于宽泛,只能是程序问题,而不应当包括实体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应当适用统一的监督标准;应当删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并对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进行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完善;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应当有条件地允许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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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货轮公司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独任仲裁员在英国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例,不仅涉及仲裁条款的确定和有效性问题,还涉及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仲裁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和区分问题以及内地与香港之间仲裁裁决的执行依据等有关仲裁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通过该案例,可以使我们更好了解香港临时仲裁裁决在我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情况,了解内地法院判断仲裁裁决性质和效力的推理过程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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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执行案件的逐年增多,当事人依仲裁裁决书申请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案件也逐年增多。特别是对于涉案标的额较小的仲裁裁决案件,该类案件往往因涉案标的额小而被中院指定由基层法院执行(以下简称指定执行案件),而该类案件,被执行人绝大多数会提出不予执行申请书,以此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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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相较于诉讼过程中多级审程序,仲裁一裁终局符合商人追求效率的目标要求.对仲裁裁决终局性的思考不能仅从仲裁本身考虑,而需将其与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结合起来考虑.重新仲裁是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撤销仲裁裁决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程序,使得仲裁庭本身可以对其做出的裁决进行补漏或纠正,从而一方面可以确保仲裁裁决整体上的终局性,另一方面又可以对仲裁裁决进行必要的修正.文章拟从重新仲裁制度视角考察仲裁一裁终局性,并浅析该制度在我国适用的现状.重新仲裁制度的价值在于实现司法审查等程序对仲裁进行最低程度的监督和最高程度的支持,拟在现代社会纠纷解决过程中,尽可能实现司法资源合理分配,避免资源浪费,更重要的是在公平与效率这可能冲突的双重目标之间寻求最大程度的平衡.当一项裁决虽存在瑕疵,但若可通过仲裁庭本身进行自我修正,则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职能时,应该首先考虑重新仲裁的可能性,而不是断然撤销仲裁裁决,唯有此,才能保持仲裁裁决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终局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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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8,(9):181-187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与行政诉讼功能、行政行为效力原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形成冲突,不能合理嵌入行政判决方式的立法设计之中,情势变更原则的一般适用条件亦不能成就,似有牺牲整体实质公平和制度效率以达成个案正义的嫌疑。重新衡量公平、效率与法治原则,采取由行政机关自我调整以适应新法律状态或事实状态需要的路径,可以引领商标注册争议回归商标申请行政程序正途,既维护商标竞争性申请秩序,也符合行政诉讼的制度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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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为破解合同僵局创设了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制度,但当前还缺少对其行使方式、要件证明、纠纷解决、解除时间四个诉讼审理方面的研究。违约方既可以被告身份通过反诉和抗辩请求司法解除,也可以原告身份起诉提出,原告起诉请求合同解除时,需要法院确定具体解除方式和诉的类型。违约方解除权的两个权利成立要件由违约方承担证明责任,但这不是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能用于解决法律评价问题。除司法解除请求外,需要通过诉的合并与法官释明使其他合同相关的诉讼请求同时提出,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同时通过重复起诉制度避免矛盾裁判,但是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可以在法院对合同效力作出裁判后再行使。形成判决的形成力产生时与形成诉权形成效果作用时不同,实体法上可以具体规定合同解除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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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法所设定的承运人责任体制往往是强制性的,不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自由协商予以变通或者背离。提单管辖权条款与仲裁条款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却可能减损承运人强制责任体制。尽管可能减轻承运人责任,但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管辖权条款或仲裁条款将导致索赔人丧失充分救济,当事人意思自治应得到尊重。采用承运人强制责任限缩提单管辖权与仲裁条款仅适用在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阶段,可以通过否定提单中管辖权条款与仲裁条款效力的方式或者以违背公共政策为理由来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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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仲裁具有与传统仲裁不同的特点,因此适用现行的法律制度调整网上仲裁,面临一系列法律障碍.解决这些法律问题,需要技术手段的支持,即以数字加密技术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以数字签名技术确认裁决书的真实性,也需要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包括对国际公约与国际性文件进行扩大解释、参照援引或修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予以类推适用等,更需要对原有模式进行突破与创新,如以自动执行模式、业界自律机制和网上法庭来执行网上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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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使得诉讼外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成为了可能.为保障司法确认制度的正当性、合法性,必须正确处理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与裁判请求权保障的关系.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本质上属于非讼程序,应当遵循职权探知主义、书面原则、不公开原则等基本原则.法院对诉讼外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应当使用司法确认决定书;诉讼外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以后,可以成为执行根据;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出现瑕疵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司法确认决定,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撤销司法确认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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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是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具体实体权利请求。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依托和方向,它在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诉讼经济、诉讼效率等的考虑,除后发性请求外,我国原则上应该采纳部分请求否定说。对于当事人明示的放弃诉讼请求,法院应作出舍弃判决,不允许其再行起诉;对于当事人默示的放弃诉讼请求,则应该区分情况裁定按撤诉或者行使阐明权分别处理。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法院是否受当事人认诺的约束仍没有规定,使此条文成为“没有牙齿的法律”,因此在全面修改之时应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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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争议中,法律费用的数额可能很大,法律费用赔偿因此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法律费用主要包括程序费用和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费。大多数国家允许法律费用的赔偿,并赋予法院和仲裁庭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和仲裁庭则会综合考虑当事人诉讼或仲裁请求的胜诉程度、当事人是否采取了拖延战术、当事人是否有不适当的作为或坚持不必要的立场、案情的复杂程度等要素,来确定法律费用的承担和赔偿。作为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条约,CISG对法律费用赔偿问题并未做明确规定,但不能因此就将法律费用赔偿作为程序问题依据各国内法解决,而是应该依循CISG的完全赔偿原则支持法律费用的赔偿,并按照受损害方胜诉的程度来判决法律费用的最终赔偿额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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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项国际商事仲裁,无论其法律适用的选择或组织形式选择可以多么自由,其效力都是某一特定国家法律所赋予的,目前并不存在脱离任何国家存在的仲裁法律制度可以作为仲裁的依托.各个学派对一国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与否的观点差异,关键在于执行地国司法监督权和仲裁地法院司法监督权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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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仲裁具有与传统仲裁不同的特点,因此适用现行的法律制度调整网上仲裁,面临一系列法律障碍.解决这些法律问题,需要技术手段的支持,也需要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包括对国际公约与国际性文件进行扩大解释、参照援引或修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予以类推适用等,更需要对原有模式进行突破与创新,如以自动执行模式、业界自律机制和网上法庭来执行网上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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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问题的探讨--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中的公共秩序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建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99-107
公共秩序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对外国法的适用和对外国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上一直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有关理论对公共秩序的涵义、公共秩序的适用标准、适用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后的法律适用、区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等问题的分析尚不够全面、深入,为此拟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第11条提出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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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制度是司法改革进程中提出的、正处在实验阶段的一种民事执行制度 ,它对提高当事人的市场风险意识 ,实现对强制执行未果或未全额执行的程序救济具有积极作用。但若在执行中导入该制度 ,作为前提性准备 ,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必须认识到债权凭证仅仅是执行证明书 ,它不能直接作为执行根据。同时设立该制度的目的不是功利性的使法院从“执行难”中脱困并因此加重当事人的义务 ,而只能是更周全地保障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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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最高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初审法院的规定,带有超职权主义色彩,存在着缺失.应明确界定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高级法院作为上诉法院只受理二审上诉案件或三审上诉案件,允许当事人越级上诉到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可以进行事实审也可以进行法律审,不受制于当事人上诉时声明的部分;最高法院仅作为三审上诉法院,受理针对重大法律问题提出的上诉,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同时为当事人三审上诉设定条件,实行上诉许可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