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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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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探望权设立的理论意义与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离婚率的逐年上升,离异双方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纠纷日益增多.对此,我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了明确规定.其具体内容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些符合民意,顺应潮流的规定,对完善婚姻法理论体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探视权制度 ,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但其中一些规定存在的缺陷在实践应用中逐渐显示了出来 ,有待完善。首先 ,探望权的主体范围界定不很科学 ,其权利义务主体应包括子女、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近亲属。而未成年子女和被委托的近亲属亦应有协助行使探望的义务。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应对探望协议内容有发表意见的权利。法律应明确规定中止探望的事由。  相似文献   

3.
姜春兰 《东岳论丛》2008,29(3):177-179
《婚姻法》第38条对探望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一大进步。该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强调了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监护制度;同时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和解决离婚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家庭的安宁、社会和谐、稳定和进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及深远的影响。但是该规定在立法上仍有一些瑕疵,使得探望权的性质、权利主体的范围、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法院如何强制执行等规定的不够明确,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困惑,削弱了其法律价值及社会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4.
我国探视权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1年4月28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在"离婚"一章中确立了我国的探视权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一项空白.探视权是和直接抚养权相对的一种权利,它的产生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我国探视权法律规定的缺陷:对父母的范围作了不必要的限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主体地位未规定;子女的主体地位未规定等.完善我国探视权制度的立法建议:规定探视权主体行使探视权利的指导原则,即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扩大探视权的主体范围,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明确探视权中止的9种情形;规定探视权执行的基本原则,即说服教育为主、强制执行为辅;增加探视权的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5.
胡珺 《家庭科技》2014,(5):43-43
正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一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  相似文献   

6.
虚拟探望作为探望权行使的一种方式,在美国为异地而居的离婚父母和子女广泛使用,作为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非监护父、母与子女间现实探望的补充,在弥补现实探望被减少的缺憾、持续维持与增进子女与异地非监护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以及刺激非监护父、母支付抚养费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与意义。在离婚率日益攀升和人口流动性日渐增强的我国社会,基于虚拟探望在促进离婚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子情感利益上所具有的价值及功能,基于其实现的简易性和便利性,宜透过司法解释以例示方式规定,将其作为探望权行使的方式之一。  相似文献   

7.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该项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这一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吸收了英美法系的探望权制度,弥补了我国婚姻法中探望权制度的缺陷。确立探望权制度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但随着《婚姻法(修正案)》在实践中的应用,探望权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存在缺陷。  相似文献   

8.
《家庭科技》2013,(8):48-48
杨先生与常女士2005年8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杨晓(化名)由常女士直接抚养,杨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2006年,常女士与侯某结婚后,杨先生不再支付抚养费。后来常女士将女儿的名字由杨晓改为侯晓,杨先生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杨晓名字。法院审理后认为,常某再婚后擅自变更子女姓名,违反婚姻法相关规定,于是判决常女士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恢复杨晓原名。《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相似文献   

9.
自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颁布以来,在过去的二十年的贯 彻 实践中,婚姻法对维护和巩固我国社会婚姻家庭制度起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 和社会生活的变迁,婚姻法的不完善之处已日益明显,值此对婚姻法进行修订之机,就婚姻 法第21条的有关规定作一粗浅的探讨,以就教于方家学者。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 和 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对此条文未作修改…  相似文献   

10.
随着离异家庭的增多,其子女教育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夫妻离异后,双方在心理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人不能承受来自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各种压力,在这种不健康的心态下,产生了心理扭曲的家庭教育方式。1.霸占心理:承担教育抚养一方,把孩子视为己有,不准离异的对方来看望孩子,剥夺子女与亲生父(母)交往的权利,用孩子来惩罚对方。2.累赘心理:夫妻离异后,为了再婚方便,谁也不愿意要孩子,把孩子当做皮球踢来踢去,心情稍有不顺,就把孩子当成出气筒,打骂、虐待孩子,用体罚的方式发泄家庭解体或影响再婚的怨恨。3.补偿…  相似文献   

11.
生育自决权是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所规定的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目前,有关生育自决权的研究虽然较多,但仍有待深入发掘。从性质来看,它是人权。从主体来看,它为已婚者所享有,未婚者无论性别、年龄均不能享有。从内容来看,它包括三项权能,即自由地、负责地决定子女的数量、间隔、时机,但依法受到限制。平等主体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妨害夫妻各方内心真意的形成、妨害对真意的表达。人民法院目前可以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该权利有必要也有可能设计成民事权利,具体的立法设想为: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各自享有依法自由地决定他们的子女的数量、间隔、时机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我们的儿子与儿媳韩某婚后于2000年生有一子,一直由我们带。2003年春天,儿子因公过早地离开了人世,这对我们的打击很大。在这段痛苦的日子里,是一直与我们共同生活的小孙子给了我们莫大的慰藉。在儿子去世一年后,儿媳韩某带着孩子改嫁他人。我们至今未能见上小孙子一面。其间,我们在探视小孙子的要求屡遭拒绝后,又托熟人及有关单位出面做韩某的思想工作,但也无效。她拒绝我们探视的理由是婚姻法没有规定祖辈享有探视权。难道我们与孙子的亲情就这样被隔断了吗?祖辈真的不享有探视孙辈的权利吗?  相似文献   

13.
《仪礼·丧服》本于家庭内部父尊于母的尊卑差异,规定父服重于母服,即子女为父始终服斩衰三年,父卒为母服齐衰三年,父在为母仅服齐衰杖期。然至上元元年(674),武则天以“报母之慈”为据上表主张将父在为母服的丧期由期年升到三年。武则天的这一提议挑战和背离了儒家丧服制度背后尊祖敬宗的“尊尊”精神和信仰,开元年间众位朝臣从家庭伦序、禽兽知母不知父、丧服制服原理、现实政治几个层面对武则天抬升母服的做法进行了反驳。但在社会层面,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已成为新的风气。为适应这种社会变化,唐玄宗于开元二十年(732)下令修订《开元礼》,父在为母服最终以齐衰三年为定。  相似文献   

14.
从过去到现在,新疆地区的许多法院制作的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和调解书中在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上都是这样表述的:“子女××由××抚养”或“子女××随××生活”.这种表述是不规范的,它混淆了抚养与监护的概念,是长期以来轻民思想在民事立法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婚姻法》第二  相似文献   

15.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律平分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原则上均等分割。可见,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应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协议不均等分割,完全可以。只有双方不能达成协议,  相似文献   

16.
一、怎样理解新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立法精神 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新老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既保障离婚自由,又反对轻率离婚  相似文献   

17.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指的是通过法定的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的法律行为。然而,我国婚姻法却没有具体的认领制度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只有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关于非婚生子女的任意认领制度,才能更好地体现我国婚姻法所倡导的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保障个人人权。  相似文献   

18.
子女探望老人能不能被法律所强制?这是人们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精神赡养规范最为直接也是最为集中的质疑.其背后隐含的深意是法律是否万能,尤其是在法治国家的理念之下,对于社会的控制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达成?作为一种身份权利,在权利实现途径上精神赡养并非仅有亲身探望这一种形式,书信、视频通讯等各种能够达到精神慰藉的方式都可视为对精神赡养义务的履行.立法当中的精神赡养规范所遭遇的司法困境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所固有的局限.法治国家理念之下,法律应当是社会控制或调控的主要手段,但并非唯一手段.法律强制力的实现固然重要,但在某些情景之下,法律对于权利或利益的认可与确认亦是其完成调控的途径.  相似文献   

19.
继父母子女属于姻亲 ,可从是否成立收养关系、是否同居生活、是否负担扶养义务、子女父母的婚姻关系的终止方式等方面加以分类。继父母子女在一定条件下彼此应负抚养和赡养的义务 ;继父或继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应有监护的权利和义务。继子女是否随继父或继母的姓氏由法院依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加以判决。  相似文献   

20.
建立我国婚约制度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婚约起源于古代社会的买卖婚姻,近现代多数国家或地区亲属法也规定了婚约制度。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此没有规定,但民间订立婚约的现象则是普遍存在的。为指导人们订立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理念的婚约,规范人民法院审判婚约纠纷案件,我国婚姻法应明文规定婚约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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