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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合乎国情,顺乎民意,是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这部宪法的通过和实施,对于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对于各族人民的安居乐业,对于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对于实现四个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因此,新宪法的诞生,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建国以来,我们先后制定过四部宪法,新宪法是其中最好的一部。在前三部宪法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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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东欧国家转型中的制宪运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制定一部新的宪法在东欧转型国家被认为是"制度转变的基石".东欧国家在转型初期完成制宪的目标大体以三种方式实现:制定一部全新的宪法、恢复使用历史上的某部宪法或制定过渡性宪法.制宪过程中的全民公决一方面为新的政权提供了正当性之源,但是另一方面也是不同政治势力在宪法冲突和选择中不妥协的结果.因此,民主和法治观念不仅是转型的目标,也是转型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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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刍议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家庭暴力是一种侵权行为 ,而传统的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往往只注重于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致使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充分的法律救济。本文以家庭暴力行为在民法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着眼点 ,从法律基础、物质基础两方面阐述了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法律体系构建的可行性 ,从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社会功能、赔偿范围等几个方面阐述了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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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暴力犯罪类型,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破坏了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统一规范,处理此类案件时仅能依照刑法分则相关罪名定罪量刑,导致家庭暴力犯罪的刑罚适用存在若干弊端。我国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立法模式在目前阶段应取单行刑法模式制定统一规范,并与其他相关法律保持内容的协调性,以克服单行刑法模式的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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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的授权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授权立法的概念与范围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国家,实行的是一元性立法体制,即国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据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行使制定和修改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行使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职权。可见,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定权只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是,我国一元性立法体制又并不妨碍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施宪法、法律和行使自己的职权限法制定和发布各种形式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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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是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这在地方立法中并不是一个生疏的概念,但是,在认识和理解上却各有不同。有的认为,不相抵触是指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必须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某一事项的相关规定为前提和根据;有的认为,不相抵触是指地方性法规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款相矛盾、相冲突;还有的认为,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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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优越性 现行宪法是我国有史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好的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它是我国一百多年来宪政运动历史经验的总结,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更是当前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根本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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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外立法和国际公约相比较,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存在一些缺陷。我国法律界定家庭暴力的原则性要求是:适应时代变迁,具有前瞻性;符合法律理性,具有科学性;注重法律移植的本土化,具有可行性。具体到界定家庭暴力的法律构成要件上,我们需要进一步明晰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行为形式和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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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法、软法与经济法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法的传统概念正面临着挑战.本文以依法治国的理念为指导,主要以经济法对经济领域的公共治理为视角,分析了由国家法之外的明规则组成的软法机制,它配合着由国家法构成的硬法机制,分别和共同发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功能.软法现象是经济市场化、社会民主化、法律社会化及全球组织化的产物,它适合了市场经济、和谐社会、公共管理和国际合作的需要.因软法机制内容的丰富和问题的复杂,对软法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尚待深入探讨.但硬法、软法的区分和组合,这的确属于前沿性、现实性的课题,应当引起足够的关注,以推进包括经济法制在内的整个法制建设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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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兰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17(9):60-62
法律和道德二者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源于道德又规范道德,道德合于法律又高于法律;法律是道德发生作用的保障,道德是立法、执法、守法的基础。目前的中国应以“道德的法律化”为主,“法律的道德化”为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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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是法基于本位的追求。法的价值主要包括自由、平等、公平、秩序等理念形态。法价值的体制是法价值理念的载体。法的价值主体主要是个人与社会。市民法之价值核心是私主体个人本位性的自由和公平。在近代法典化时期,自由理念表现为完全之契约自由,并得以进一步蓬勃发展,成为整个法律正义哲学的核心。在当代,自由理念虽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削弱,但在市民法中仍保持着最初的重要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对自由意志的更新规范只能在对法律行为本身适法规格上,并非对自由理念的否定,且可通过公平之价值理念和原则来调适。法的本位价值取向决定法律制度作用的方向。民法以私主体个人权利为本位,所有规制旨在保证个人权利和利益充分实现。尽管从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看,民法也朝着社会化做出努力,但是,民法关怀的仍多是私主体个人,民法所做的努力多是尽力避免个人本位和社会的矛盾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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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 ,理论界对民法与经济法孰轻孰重的争论已越来越少 ,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法 ,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两者构成互补的有机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正为更多学者所接受。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不但有助于经济法自身基础理论的完善 ,而且对“入世”以后我国经济法与民法各自功能的充分发挥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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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来越具有现代性特征的乡村社会,国家法律已日益成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新农村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但作为村庄内部维系秩序的权威力量,即“民间法”,在社会生活中仍起着作用。应正确认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建立二者之间均衡互动的调节系统,发挥二者各自的作用,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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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物权变动问题上明确采纳了区分原则,这一区分原则必然会突破传统物权法律适用中的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对国际私法上的涉外物权法律适用问题产生影响。在国际私法上,涉外物权变动法律适用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也应当分开,涉外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可以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而涉外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则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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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法及其与国家法的关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法律乃是一种使人类事业受规则治理的事业。完整的法律是国家法和民间法的有机统一。在现代社会中,无论是国家法还是民间法,都不是自足的规范体系,它们各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局限性。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我们绝不能忽视民间法有效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功能,要充分认识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在保证国家法的权威和尊严的同时,逐渐消解国家法和民间法的矛盾与冲突,实现两者在法制现代化这一历史前提下的互动整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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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男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7(3):45-48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国际民事关系的国际性决定了国际私法内含国际法因素的必然性。随着国际民事关系国际性的不断增强,国际私法内含的国际法因素也呈现出日益强化的趋势。同时,国际私法发展史表明,国际私法的发展与其内含的国际法因素的不断增强存在明显的耦合关系,这也是国际私法发展的客观规律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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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法经济学与法律经济学:聚焦经济理性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法律经济学大量的借助于理性选择理论来考察法律规则和制度, 然而随着这项理论在法律分析中应用越来越广泛并越来越重要时, 许多学者却对这项法律经济学的理性选择基础理论表现出许多不满。行为法经济学的出现更是把矛头指向了以波斯纳为代表的主流法律经济学背后的理性选择理论。本文在分析行为法经济学与主流法律经济学之间的冲突的基础上, 探讨了行为法经济学对我国法律经济学理论与实践的启示, 并初步分析了行为法经济学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应用问题。分析表明, 我国法律经济学界亟待认识理性选择理论的前提与局限, 行为法经济学与主流法律经济学的调和、充分利用行为法经济学的优势是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