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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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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型数字平台企业以消除潜在竞争威胁、巩固既有垄断地位为目的对初创企业的猎杀式并购,对各反垄断辖区的经营者集中规制是一个重大挑战。由于初创企业成立时间短、规模小,此类并购通常达不到事先申报标准而不能进入竞争审查程序,而且即便进入后续的竞争审查,也由于竞争损害评估与证明困难而难以被合法制止或得到救济。鉴此,欧美国家在补充事先申报制度漏洞、挖掘现有竞争审查制度进路下的执法资源之外,开始借助对大型数字平台的专门立法,为平台并购设置“特别化”规则。我国对大型数字企业猎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亦有必要双管齐下,两条进路并举:一方面完善事先申报制度,针对数字企业并购特点调整竞争损害评估方法,必要时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引入事后规制之中;另一方面,针对特定关键企业,对超级数字平台的合并收购设定特殊的竞争审查规则,实行竞争损害举证责任倒置,从根本上缓解执法机构的举证困难。  相似文献   

2.
我国四大国有银行有相继提高ATM机跨行取现手续费标准的经营行为。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原则禁止经营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判断经营者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滥用行为,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滥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我国应不断完善有关法律规定,以使通过私人诉讼遏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成为可能。通过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实现消费者利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3.
超级平台伴随数字经济蓬勃而生,在推动经济发展与转型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竞争问题,其中跨市场竞争损害问题成为当前反垄断规制研究的新热点.平台深化其业务分工,以吸引更多用户群达成多元化建设目标,形成相互关联的平台生态系统,并通过生态系统将市场力量传导至其他相关市场,阻碍、排除其他相关市场的正常竞争.而以价格理论为基础的传统支配地位规制框架暴露出相关市场界定困难、支配地位与竞争损害发生市场不一的缺陷,无法有效规制跨市场损害行为.因此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引入跨市场优势地位规制条款,设置典型滥用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规范,对竞争损害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同时,设置抗辩条款并研究配套实施细则,保障平台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4.
随着奇虎诉腾讯垄断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对此案件是否适用反垄断法的争议越来越广泛。此文试图从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基本分析框架出发,分析得出本案中腾讯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对腾讯公司的行为需负的法律责任做出认定。最后就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适用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5.
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是判断行为违法与否的关键。然而,反垄断执法机关在判定“正当理由”时面临多元价值目标难以权衡、相关规则可操作性不强、执法说理不够规范等困境。比例原则的适用契合“正当理由”价值平衡的制度机理,可以为经营者相关市场行为的合法性判定提供分析框架,有助于推动“正当理由”判定实践的规范化,因此,成为解决上述困境的重要出路。适用比例原则判定“正当理由”,应遵照价值平衡、规范行权的两项前提要求,并依循目的正当性、手段适当性、行为必要性、损益比例性四个判定步骤具体展开,以科学识别各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相似文献   

6.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禁止制度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制度之一。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适当地甚至违法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一定的领域内实质性地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体包括掠夺性定价、瓶颈垄断、垄断价格、歧视、搭售、拒绝交易行为等具体类型,其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四个要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要有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等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7.
纵向一体化的经营模式使得供电企业拥有了市场支配地位,而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以及监管体制的不尽完善又使得供电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时有发生。供电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电力市场的有效竞争。为了维护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的有效竞争,必须加快电力体制改革,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管体制。  相似文献   

8.
我国反垄断法应当设置刑事制裁制度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非法垄断行为直接侵害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破坏市场经济的自由根基,进而损害国家利益、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应刑罚性”。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应当设置刑事责任制度。我国应当学习借鉴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方面的经验,运用本身违法原则或“先行政后司法”原则来分清垄断行为的罪与非罪界限,对行政垄断、卡特尔、纵向价格限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实施刑事惩戒,充分发挥刑罚在竞争法律责任体系中的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   

9.
指出中国电网企业因其自然垄断地位在市场上极可能产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国行业规制法的缺位使得《反垄断法》成为在这一领域适用的法律根据;但《反垄断法》在规制电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时存在一些问题;在借鉴欧美等国相关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进行了探讨,提出应对中国电网企业的拒绝交易、垄断价格、差别待遇以及其他限制竞争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严格规制,以完善《电力法》。  相似文献   

10.
为辨析价格歧视与价格挤压这2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区别,完善《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a}立法和执法制度,分析了中国电信行业的现状、电信市场的结构、电信业垄断运营商的定价行为、价格挤压与价格歧视的概念比较、价格挤压的构成要件,并介绍了互联网接入市场价格挤压之国际案件。分析认为:电信、联通对与其有直接竞争关系的运营商和没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终端用户实行不同接入价格之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价格挤压行为,而非价格歧视行为。  相似文献   

11.
腾讯360案是我国反垄断法颁布以来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的一起网络竞争案件,该案反应了网络竞争的特殊性给我国反垄断执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网络经济所具有的网络效应、消费者的锁定效应和双边市场的特征以及网络市场竞争和传统物质市场竞争的区别都使得腾讯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有所不同,腾讯停止用户QQ服务具有一定的"正当理由",因此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12.
腾讯360案是我国反垄断法颁布以来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的一起网络竞争案件,该案反应了网络竞争的特殊性给我国反垄断执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网络经济所具有的网络效应、消费者的锁定效应和双边市场的特征以及网络市场竞争和传统物质市场竞争的区别都使得腾讯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有所不同,腾讯停止用户QQ服务具有一定的"正当理由",因此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13.
企业可以利用主市场上的地位,取得附属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从而将支配地位从一个市场上扩大到另一市场。为限制这种行为的发生,竞争机构在评价市场竞争状况以及企业在该市场上的地位时,不得不考虑到相邻市场上的竞争状况,以及相邻市场间的影响,才能认定企业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就是反垄断法中的杠杆原则。在我国反垄断法已经颁布的背景下,有必要通过研究杠杆原则,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提出一些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14.
试论我国对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有的规制滥用行为法律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反垄断立法结构下的规制滥用行为立法中解决。立法应遵循一定的保护目标,对支配地位的界定可以采用以市场份额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作法,对滥用行为的规定可以采取“概括 例举”的方式。  相似文献   

15.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享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出于排斥竞争或者控制市场的目的,依赖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对相关市场的其他竞争者或者交易对手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应当从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个方面进行。腾讯公司强制性要求软件用户在360产品和QQ之间进行选择,其行为本身是一种限定用户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即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需要从完善现行立法与加强行业自律等两大方面同时进行。  相似文献   

16.
反对限制竞争协议、控制企业合并、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的三大规制目标。行政垄断是我国企业支配地位形成的特殊原因,也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难点。根据我国支配地位企业滥用行为的情况,应分别对超高定价、价格歧视、掠夺定价、搭售、拒绝交易等滥用行为进行重点规制。对滥用行为的制裁主要依靠反垄断法的严厉措施。笔者对我国反垄断法立法中如何规定禁止滥用行为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滥用知识产权在反垄断领域主要表现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本文通过分析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实施,并提出一些利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根据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违反《反垄断法》且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对我国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构建以垄断行为有限入罪为核心的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存在必要性与合理性。甄别各类垄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差异后可见,垄断行为有限入罪的适用范围应当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垄断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公平竞争关系;危害结果包括重大经济损害和反垄断损害;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垄断行为具有排斥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福利等危害结果,并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在立法模式上,应采用法典模式,以契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并实现反垄断刑事处罚与反垄断行政处罚的合理衔接。  相似文献   

19.
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在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地区)已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实践,其中的根本动因是反垄断法的普遍适用性和其规制对象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冲突,立法者和执法者需要引入合适工具来予以平衡。安全港规则与反垄断法上的合理原则、豁免制度及适用除外制度既存在密切联系,也存在显著区别。在内容上,由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性较大,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不适用该类行为;在适用条件上,以市场份额要件为积极要件,并排除严重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适用。反垄断法上的安全港规则可被划分为合法性推定与豁免推定两种运行模式。我国学术界针对反垄断法引入安全港规则存在一些质疑,但这些质疑是可以化解的。我国反垄断实践中已对该规则进行了初步探索,为该规则的构建积累了初步经验。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引入安全港规则。引入时应把握以下几点:排除横向垄断协议、转售价格维持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严重损害市场竞争行为的适用;采取市场份额标准为主、替代性标准为补充的安全港标准;坚持差异性与统一性相结合、稳定性与灵活性相协调的原则。  相似文献   

20.
随着逐渐"放松政府管制、引入竞争机制"的进行,电信、邮政、铁路、电力、民航等管制行业被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反垄断法统一适用于管制行业,引发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反垄断法与行业立法相关条款、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冲突与博弈。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完善及管制行业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竞争规制权力的合理配置,对未来互联网行业、金融业等行业竞争秩序的维护、反垄断公共执行效率的提高、竞争文化的培育及消费者权益的维护都至关重要。实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内部设置优化、按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共同执法模式进行配置管制行业的竞争执法权,是完善我国管制行业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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