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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宋代监察制度中,言谏制度很有特色,无论是在言谏机构的设置上,还是在言谏官员的选拔与职掌上都有其独到之处。宋代门下省的职掌一如唐制,并且更胜一筹,其谏正、封驳之对象,除皇帝诏令之外,还有大臣至百官违失,“凡朝政阙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官事有违失,皆得谏正”。正是如此,它开创了我国台谏合一的先河,提高了监察权的地位,但同时也兴起了“风闻言事”之风,破坏了言谏制度的威望。成败得失,影响深远。  相似文献   

2.
监察组织制度应是监察制度体系的核心部分,但现行立法均未对其重点关注,致使监察委员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如何处理、监察组织内部如何设置机构等缺乏规范依据,对监察委员会职权赋予的多少、办案组织人员配置等缺乏判断标准。参考“行政任务”引入的“监察任务”概念可以作为监察组织制度的立法导向。监察委员会的产生、职权、组织等均以达至监察任务之需要为基础,又以实现监察任务之必要为限度。确保监察组织制度在法治化、规范化的过程中可以统摄于一,有助于监察委员会在实践中依法、依职权开展工作。  相似文献   

3.
清代监察官员的选任、升转与考核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察制度是清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制度能否有效发挥其监察功能,与监察官员素质有很大关系。清代统治者对此认识较深,从其选任、升转与考核等方面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形成了对监察官员的一套较为完整的管理体制。本文以大量的文献材料,对这些制度进行了考证与研究,以期对当前我国监察制度的建设与完善起到“察古知今”、“鉴往知来”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中国古代中央监察体制变迁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古代中央监察体制复杂多变。先秦时期以规谏为主 ,秦汉到隋唐谏官、御史、封驳官三大体系职掌逐渐分明 ,宋金至元明清谏官、御史、封驳官三大体系回归合一。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是规谏人主的制度 ,而不是御史制度 ;谏官、御史、封驳官三者关系的变迁反映了“否定之否定”、“御史主线”、“对监察官自身监察不断强化”等规律。这些规律的出现与丞相制、三省制、内阁制等中央行政体制的演变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5.
宋代的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具有承上启下的特征。中央监察系统通过强化皇权、削弱相权和御史台权、扩大御史监察范围、精简谏官人数、扩大监察职能、御史机构与行政机构相互监督、封驳官与台谏共享监察权 ,将秦汉以来的御史纠弹百官与言官谏诤君主合二而一 ,形成台谏合一体制。在地方建立了监司与通判两级监察体制 ,使监察体制更为严密 ,并为其后的元、明、清代多层次的地方监察体制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6.
监察制度是清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制度能否有效发挥其监察功能,与监察官员素质有很大关系,清代统治者对此认识较深,从其选任,升转与考核等方面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形成了对监察员的一套较为完整的管理体制,本文以大量的文献材料,对这些制度进行了考证和研究,以期对当前我国监察制度的建设与完善起到“察古知今”,“鉴往知来”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监察制度是清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统治者重视监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对监察官员的选用作了严格的规定,颁布了严肃的监察纪律和较为完善的监察法规,从而加强对监察机关的管理.本文对这些制度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考证和研究,以期起到"察古知今"、"鉴往知来"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给事中之职的设立,在我国历史上由来已久。秦汉之时就已有给事中的名称,但那时只是大夫、博士、议郎等的加官,而非常员,因加此衔者得以执事殿廷中,故名给事中.以后设置不常,隋文帝开皇六年诏吏部置给事郎,是专职而非加官。唐高祖武德三年改为给事中.掌封驳、奏抄等事。此后历代皆设,员数各异,其中元代给事中的职掌与各朝不同,主修起居注而不掌封驳、奏抄。明朝建国之初即设给事中,正五品.此后直到宣宗初名称和品秩都有变化,宣宗后始定.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科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  相似文献   

9.
监察制度是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环节,而对监察官员管理的成功与否,则对监察制度的运行优劣至关重要.清代的行政管理制度集历代之大成,单从技术角度讲,其对监察官员的管理制度是十分严密和科学的,对清代监察机制乃至整个政治体制的运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研究法律,首先要从立法目的入手,立法目的直接影响到了法律条文的框架和设计,并决定了法律在现实中的实施效果。我国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有三个,即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本文从这三个立法目的出发,研究我国行政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1.
试论唐地方监察权力的弱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前期地方监察效率较高,确保了中央对地方的有效控制.但唐中后期,巡使地方使臣演变为常住地方使臣,并进而变为地方主官,集行政权和监察权于一身,侵夺了监察机构对地方行政的监察权.其根本原因是唐监察机构的独立组织建制和独立行使职权的机制被破坏.  相似文献   

12.
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集权政治的愈益发展,对监察制度之依赖程度必然不断加深。有明一代,随着专制皇权统治向其巅峰状态发展,导致政府的运转对监察制度的依赖程度超过历代王朝,以各级官吏为对象的监察活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变得异乎寻常的重要。可以说,明代以分权制衡为基础的国家行政系统的有效运行,是以无所不监的双轨制监察体系的同步发展为条件的。监察制度为专制皇权服务的根本政治功能,更体现为皇权对监察权的严重制约,并随着专制皇权的空前强化变得更加绝对。明代监察官向专制皇权之附庸的急剧蜕变已不可抑制。  相似文献   

13.
本文分析了我国《公司法》中有关股东大会和监事会职权及其运作机制的规定 ,指出了其中的不足和缺陷 ,认为这些缺陷是导致我国股份制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衡的主要原因。文章还探讨了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措施。  相似文献   

14.
要确保行政权利依法、公正、高效地行使,就必须对其进行监督和约束。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较为系统、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制,但有时候仍然存在着内部协调机制不完善、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监督操作缺乏可行性等缺陷。因此,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包括执政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群众和社会舆论等监督主体在内的外部监督机制,来使之发挥对行政权力的直接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也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限权力政府”和强化行政监察机关的作用,以及建立行政人员的道德约束机制等内部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来实现,这些乃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关键。  相似文献   

15.
厘清侦查与调查的关系,需要细致梳理职务犯罪追诉的模式演进。我国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无法可依和不成体系的前期探索,1979年后建立了检察机关主导的审问式职务犯罪侦查;1996年以来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形成了以人权保障理念为基础的审问式与对抗式相结合的侦查模式;2018年以来,在国家统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构建了以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为主导、以检察机关侦查为补充的新双轨构造。这一过程中,职务犯罪追诉权的合理扩张与依法规制是模式演进的基本方向,并直接体现在对职务犯罪侦查立法、权力规范和权利保障的深层推进上。从中也可以看出,我国新确立的监察调查制度是对以往职务犯罪侦查的承继。在刑事司法体系化视角下,调查与侦查一脉相承,这是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有效衔接的基础。在尊重司法规律和坚持法治理念的基础之上,应遵循比例原则以完善监察调查制度,在高效反腐与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权衡中践行反腐败的正当性与法治化。  相似文献   

16.
目前,监察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监察法》对监察机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规范化、法治化具有促进作用;但司法实务中依旧存在诸多问题,如监、检、法在程序对接与转化层面衔接不畅,职务犯罪案件处置中监察与司法部门之间未形成科学的衔接与转化,监察措施适用环节存在诸多争议与模糊之处。由此,应进一步畅通监察与刑诉程序的衔接,为监察委员会权力运行机制的法治化与科学化构建刑事司法路径,促进其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良好互动与相互制约,以规范监察机关权力运行程序机制。宏观制度设计方面,监察程序中应恪守程序正义与分离原则,在遵循以审判为中心的大格局的基础上理顺监察与司法机关权力配置。微观机制运行层面,推行职务犯罪分流处置与司法审查机制,完善留置程序运用,在调查、审查起诉与审判等各阶段中通过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构建职务犯罪案件智能管理平台等方式,构建合理的监督制约模式。  相似文献   

17.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演变与检察权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权的性质不是一成不变的 ,它随着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演变而演变。法律监督职能经历了从产生时与别的国家职能混同到从别的国家职能中分离出来的演变过程 ,检察权也经历了从产生时从属于封建王权到从属于行政权 ,再到独立成为一种新型国家权力的过程  相似文献   

18.
国家立法者依照一元分立下衍生的国家法律监督理论建构了我国的检察系统,但没有在具体立法中规定其相应的全面监督职能。在设立监察委员会制度的背景下,我国宪制中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构成将面临重大改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必须予以重构,这为检察机关实现地位与职能的一致性和职能的优化提供了契机。在新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构,应当坚持宪法关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定位;遵循法治精神,在重构中实现国家权力分权制衡,发挥法律监督权维护人民主权的功能;反映司法规律,把公诉职能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并对之开展符合司法规律的职能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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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司法监察制度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北宋司法监察制度由独立监察机构的监察、中央行政的监察以及司法体系内部监察三道监察网构成,其设置内含不少合理之处,对合理司法,提高效率起过一定积极作用.但观其具体实施则弊端重重:整个体系中没有一个单一行使监察职能的监察机构,司法职能与其他监察职能往往相混;司法监察实际分为两套几乎不相干的体系——地方监察与中央监察,使地方监察受不到中央控制;行政对司法的监察使得司法监察在残酷的政治斗争中沦为行政的奴婢.而这一切的最终症结在于封建专制,封建专制体制使监察走向了自己的反面.  相似文献   

20.
清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阶段,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在这一时期达到完备。作者希望通过对这一 时期监察官员选任、管理制度的探讨,对当前的监察制度建设有所借鉴。本文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清代的 监察官员的选任、管理制度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作者借鉴历史对当今的监察制度建设提出了几点建议,认为应 保持监察系统的独立性,加强监察立法,严格对监察干部的选任、管理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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