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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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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诉行政执行听证制度是我国法院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程序制度上的重大突破,开启了法院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进行司法听证的先河,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辩和质证的权利,既避免了社会矛盾的激化,也维护了法院的司法公正和权威。但在理论上很少有学者对非诉行政执行听证制度进行专门论述,文章试图根据实践情况,结合听证的理论分析,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非诉行政执行听证制度。  相似文献   

2.
法律设定非诉行政执行期限的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非诉执行期限属于义务型期限,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是行政机关丧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权利,逾期提出申请属于程序违法。程序违法的性质和非诉行政执行中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不一致,决定了行政机关不因逾期申请而免除执行生效行政决定的法律义务。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所指向的客体是公共利益,将"不予受理"作为行政机关逾期申请的法律后果,不仅没有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机关起到任何惩罚效果,反而进一步损害了公共利益。为兼顾公共利益和惩罚行政机关程序违法行为,法院可以在受理行政机关逾期提出申请的同时,采取将行政机关逾期情况予以公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措施,构建将行政机关责任作为不利法律后果客体的制度设计,还能够一并解决行政机关在非诉行政执行期限届满后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作为问题。  相似文献   

3.
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标准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问题的解释存在前后矛盾之处,解决途径是在确认非诉行政执行的行政行为性质和恢复《行政诉讼法》当初设计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时提高行政效率的主要功能的基础上,重新建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4.
《行政强制法》颁布以后,对我国现行立法关于非诉行政执行范围的规定要有正确的理解。在一般情况下,依据法律是否明确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来确定对行政行为的执行是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还是由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行政强制法》颁布以前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自己执行的,行政机关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自己执行。对强制拆迁而言,基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强制拆迁和基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拆迁,分别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理论上讲,应当依据强制执行的方法的不同在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划分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权限范围。  相似文献   

5.
我们选择的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辅的强制执行模式。所以,在强制执行程序的设定上也应包括两个方面,即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程序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程序包括告诫、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声明异议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等阶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申请、保全、审查、告诫、执行和救济等阶段。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行政诉讼暂时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行政诉讼暂时法律保护制度主要包括诉讼期间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制度以及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不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理解为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原告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可以在诉前申请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也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法院裁判前的任何阶段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在听取诉讼参加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停止或不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裁定,裁定应当说明理由。停止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定没有溯及力,并且可以由法院撤销或者变更。法院对行政机关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应当予以扩大。  相似文献   

7.
为防止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的滥用,法院有必要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是法院行政审判权能完整性的体现,是公私法妥协的延伸,也是协议效力判断权的最终归属.通过梳理典型案例发现,我国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行使的司法审查,存在对"公共利益需求"的解释标准不统一、行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缺位、行使条件的公私法边界不清、赔偿标准模糊致使相对人权益救济不充分等问题.为克服上述障碍,应从打破对实体法律规范的机械应用、以支付对价为变更或解除的前置条件、采用复合标准衡量公共利益、运用财务平衡原则确定赔偿方案等环节入手,完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8.
执行和解制度可以充分调动当事人的协商意愿,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提供缓冲余地,但双重救济模式的救济选择权和救济范围仍需进一步扩张.现行执行和解双重救济模式下,当事人的救济渠道仍不足以处理复杂的司法问题,因此是否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和是否建立司法审查机制,成为学界和司法界争论的焦点.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即赋予当事人第三条救济路径,扩大了当事人的执行和解救济选择权;而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在性质上则是事前规制,主张加大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审查力度.两种完善构想都应对执行和解协议的类型和履行程度加以区分,明确不同情况下执行和解救济程序的选择,通过对救济模式的优化,最终实现当事人应有之救济权利.  相似文献   

9.
自1994年初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执行应移交行政庭受理以来,各地人民法院行政庭都积极开展宣传工作,认真受理执行这部分案件.但由于种种原因,个别法院对这类案件还没有实现军的突破,有的虽有突破但案件仍寥寥无几。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局面呢?笔者通过调查,发现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思考:一、现行行政诉讼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备,是法院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主要障碍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屈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纪人民法院强既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0.
行政诉讼执行包括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司法裁判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在行政诉讼司法裁判的执行中,对行政机关的“执行难”将不利于人民法院裁判内容的公正性和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有必要增设执行措施予以完善。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在行政诉讼执行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为确保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质审查。  相似文献   

11.
行政执法预期效果的实现,既体现在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上,更体现在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上。相对人自动履行义务实现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方式存在局限性,使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不可缺少。我国目前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同时,我国现行通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存在适用上的局限性和理论认识上的误区。建议在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上,将目前由法院承担的审查和执行职能分开,审查职能继续由法院承担,执行职能回归行政机关;在执行方式上,吸收和借鉴撤回受益行政行为、拒绝给付、公布违法事实等。  相似文献   

12.
《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制度研究》一书系研究裁执分离模式的一部力作,可以说是我国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研究领域的首部专著,其对我国行政决定类型进行了全面类型化分析,首次全面论证了我国行政执行主体的比重分布,并将非诉行政执行权定位为三权复合性质,构建了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研究的理论体系,同时对裁执分离制度发展遇到的新问题进行了新的独到分析。  相似文献   

13.
知情权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性、必然性权利。公民知情权的实现遭遇来自主体、公开例外、程序等方面的多重障碍。针对知情实现的现实障碍,需要减少或取消对知情权申请主体资格的限制,建立信息公开申请移送制度,避免行政机关基于主体资格的推脱推诿;明确信息公开例外的界定、规范信息公开例外的审查制度,削减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借口;建立行政复议前置和信息公开审查委员会制度,增强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实效性,破解知情权救济的程序性障碍。  相似文献   

14.
WTO与中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众所周知 ,WTO是一个世界性的贸易组织 ,其协议内容构成了所有入世成员国都必须遵循的国际性法律规则体系。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 ,必将通过国内法的转换而执行这些规则。中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国的入世 ,对现行行政救济制度无疑是一种冲击 ,特别表现在行政救济的范围、行政救济主体的地位、行政救济中的审查标准、行政救济的程序等诸方面。本文在分析与行政救济有关的WTO协议内容的基础上 ,提示其与中国现行行政救济制度的差异及冲突 ,最终提出行政救济制度的改革方案  相似文献   

15.
民事执行和解又称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已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可行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但目前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我国诉讼法中关于民事执行和解的规定只有寥寥数条且存在着规定模糊、界定不清等问题;我国缺乏规范的审查监督制度,司法机关在民事执行和解中的地位和权限不明确,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民事执行和解担保的法律效力亟待明确,民事执行和解救济制度缺失.立法的不足严重影响了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实际效果.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体现了执行过程中的私权自治原则,对正处于转型期的我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应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6.
我国离婚登记制度存在诸多瑕疵,这主要是因为客观考量标准的缺失、审查职责不明确、责任归责虚化以及法律程序的缺位等。我国未来立法应当在明确登记离婚的民法属性和行政登记行为的公示公证功能的前提下,设置具体的证明体系和审查体系,以保障离婚登记的合法有效;引入人事诉讼程序、严格规范行政诉讼程序,明确过错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和过错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赋予瑕疵离婚登记以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17.
刘少军  姜雪莹 《学术界》2024,(1):140-154
当前,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审判阶段得到了延伸发展。在各国的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中,法院的角色分别是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程序衔接者、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案件的程序听证者以及对检察机关暂缓起诉协议的司法审查者。在我国构建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件司法审查制度是强化检察裁量权外部监督的实践需要、实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目的的应有之义以及为涉企案件被害人提供权利救济的必然途径。同时,法院通过对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契合功能主义的检察权与审判权分立原则,符合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责使命,现有公诉转自诉制度还提供了有益参考。我国应当采取有条件的实质审查模式,从主体、对象、程序等方面对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具体构建。  相似文献   

18.
我国采用非诉行政执行作为实现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方式,实践中必然带来司法中立形象受损、不利于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责任主体不明、不利于行政权的司法监督、行政效率受损等一系列的问题.在这众多实践问题的背后,则是理论上的严重冲突.根据行政执行的性质,在立法层面,非诉行政执行改革应当使行政执行从行政诉讼法中分离出来,通过类似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专门行政执行法予以规范,成立专门的行政执行机构,严格地遵循法律程序履行职责.  相似文献   

19.
刘恒  所静 《学术研究》2004,(12):47-51
我国法律对行政法律规范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上的多方面的监督制度, 但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以致现阶段我国实际上并不存在真正有效的对行政法律规范的监督机制。行政诉讼中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体现了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一定的审查, 本文主张应当在此基础上建立对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制度, 并认为这是一种与我国现行宪政体制和司法实践相适应的具有特定内涵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20.
崔立红 《东岳论丛》2012,33(5):172-175
对专利权的效力提出质疑,在我国是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行政裁决的形式作出判断.任何行政决定都要接受最终的司法审查.行政诉讼模式下专利无效程序的司法审查目前带来的负面效果是不仅损害专利权人、公众的利益,而且还会浪费社会资源.通过历史考察、比较法研究,提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审查范围和司法审查救济手段都过于有限.法院不仅对侵权诉讼中专利权效力问题的判定拥有管辖权,而且对不服无效宣告行政决定的,有最终的司法审查权和司法判定权.专利无效行政程序将作为专利无效民事诉讼程序的替代而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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