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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国内、涉外和海事三大类梳理了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规定,并指出:申请撤销经依法批准设立并登记、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受理案件并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撤销海事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如无则由;建议今后修订法律时将地域管辖统一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法院修改为仲裁地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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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是必要的,但其监督范围不应过于宽泛,只能是程序问题,而不应当包括实体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应当适用统一的监督标准;应当删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并对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进行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完善;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应当有条件地允许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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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地点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中对于仲裁裁决效力的影响就是比较突出的一方面,因为在目前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中,仲裁地点在确认仲裁裁决的国籍这一问题上起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即使在国内方面也涉及到仲裁裁决属于何地的裁决,从而进一步影响到对外国仲裁裁决和本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即对仲裁裁决的效力的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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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晓云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8(3):5-7
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可撤销之情形反映了司法对仲裁裁决进行了实体性审查,有违仲裁之根本属性,审查仲裁裁决是否违反公共利益亦为司法肆意干涉仲裁提供了机会,同时,遗漏了"仲裁协议无效"这一重要可撤销之情形。因此,应对现有规定进行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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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涉外仲裁裁决在内地和香港两地申请司法救济的可能性和决定性作了分分析比较,探讨仲裁裁决的司法救济方式如何在两地均可正确使用,以便使仲裁裁决的任何一方都能找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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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非国内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非国内化"旨在摆脱仲裁地国法的控制,减少甚至排除仲裁地国法院的司法监督,注重国际商事仲裁的效率与自由,提高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竞争力。有关国家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及实践均呈现了不同的"非国内化"趋势,其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适用领域中的发展较为明显,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领域中只有零星的实践。从国际商事仲裁的整体来看,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非国内化"仍然是有限的,不可能完全脱离仲裁地国的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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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的比例如此之高,说明劳动仲裁的分流功能不仅没有实现,反而拉长了争议处理的战线。诉讼对仲裁裁决的尊重,在本质上应体现为在诉讼中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对合法裁决依法予以维护。诉讼不审查仲裁裁决,表面上看是对仲裁的尊重,实际上是对仲裁的回避。其结果损害的不仅仅是仲裁,而且包括诉讼自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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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货轮公司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独任仲裁员在英国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例,不仅涉及仲裁条款的确定和有效性问题,还涉及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仲裁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和区分问题以及内地与香港之间仲裁裁决的执行依据等有关仲裁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通过该案例,可以使我们更好了解香港临时仲裁裁决在我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情况,了解内地法院判断仲裁裁决性质和效力的推理过程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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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相较于诉讼过程中多级审程序,仲裁一裁终局符合商人追求效率的目标要求.对仲裁裁决终局性的思考不能仅从仲裁本身考虑,而需将其与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结合起来考虑.重新仲裁是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撤销仲裁裁决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程序,使得仲裁庭本身可以对其做出的裁决进行补漏或纠正,从而一方面可以确保仲裁裁决整体上的终局性,另一方面又可以对仲裁裁决进行必要的修正.文章拟从重新仲裁制度视角考察仲裁一裁终局性,并浅析该制度在我国适用的现状.重新仲裁制度的价值在于实现司法审查等程序对仲裁进行最低程度的监督和最高程度的支持,拟在现代社会纠纷解决过程中,尽可能实现司法资源合理分配,避免资源浪费,更重要的是在公平与效率这可能冲突的双重目标之间寻求最大程度的平衡.当一项裁决虽存在瑕疵,但若可通过仲裁庭本身进行自我修正,则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职能时,应该首先考虑重新仲裁的可能性,而不是断然撤销仲裁裁决,唯有此,才能保持仲裁裁决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终局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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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执行仲裁裁决的若干法律障碍及其根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仲裁裁决只有得到切实的执行后,才能体现仲裁的终极价值。我国仲裁法在执行仲裁裁决方面存在严重的瑕疵,留下了若干法律障碍,是导致仲裁制度在我国难以健康发展的根由之一。对此辨症施治,是一有济世之功的命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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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在过去的20多年间,我国遵循公约规定的条件,忠实地履行了承认与执行公约裁决的国际法义务。公约裁决包括外国裁决和非本国裁决。在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实践中,地域标准已经成为各国普遍认可的区分本国裁决与外国裁决的主要标准,但对于某一裁决是否属于本国裁决,归根结底由相关国家法院依据当地法律作出裁定。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所针对的是裁决地与裁决执行地同属一个国家的情况,非本国裁决对于裁决地和裁决执行地国而言,既不是本国裁决,也不是外国裁决。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存在混淆上述概念的情况,因此在对我国仲裁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将各国普遍认可的地域标准作为区分我国裁决与外国裁决的标准,并纠正我国现行立法中不符合仲裁实际情况的提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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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上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学峰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7):107-110
网上仲裁是ODR的主要方式之一。网上仲裁与传统仲裁形式的不同,决定了网上仲裁这一新型仲裁方式有它自己的独特仲裁协议形式要件。当事人在网上仲裁的裁决效力这一要件中予以特别约定,可以避免另一方当事人就已定案的问题重新提交法院审理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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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京莲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5):34-37
国际投资仲裁体制是在借鉴了国际商事仲裁体制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对国际商事仲裁体制的继受。当前,国际投资仲裁体制面临困境:秘密性、任命仲裁员规则、案件相互独立、一裁终局受到社会公众的挑战。国际投资仲裁体制改革的建议有:ICSID公布所有涉及仲裁案件的资料,允许社会大众参与案件的庭审程序,给予社会大众广泛的参与权;改变仲裁员的任命规则,建立常设国际投资仲裁庭,由ICSID决定仲裁员,国际投资仲裁员专职解决国际投资争议;建立一个上诉机构改变国际投资仲裁体制一裁终局的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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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事仲裁裁决撤销事由中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仲裁法》对撤销仲裁的事由实行双轨制,但法律却没有规定什么是“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本文提出了区别方法: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本文论述了我国对仲裁庭管辖权确认模式与世界流行的自裁管辖权原则不符,提出改变现有模式,将确认管辖权的权利从仲裁委员会手中归还给仲裁庭。本文通过对公共秩序的剖析,提出了应在《仲裁法》中确立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撤销事由。法院无权在实体上去认定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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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仲裁是国际上解决商事纠纷的一种通行做法,而我国现行仲裁法律法规排除了临时仲裁的采用.事实上,在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建立临时仲裁的实践中,应改变传统的以单一方式解决纠纷的观念,成立中国仲裁协会,由其履行任命临时仲裁员和临时仲裁庭的职责,并对仲裁庭、临时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素质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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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各自仲裁规则的修改可以发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的修改实现了统一化和国际化,全面管理型机构仲裁的特征更加明显,仲裁员的选任制度更加趋于完善,新增了独特的争议焦点备忘录制度;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格的修改依旧保持双轨制,力求改革平稳,确立轻型机构管理运作模式,进一步强化中心的机构管理职能,赋予仲裁庭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仲裁员的任用仍旧关注国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