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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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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1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主要针对劳务派遣制度的规范。为修补劳务派遣"同工不同酬"的问题,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同工同酬"有了新的规定。在第六十三条中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  相似文献   

2.
《劳动合同法》首次规定了劳务派遣制度,使劳动派遣复杂法律关系的调整有法可依,但由于立法准备不足,存在先天的制度缺陷。本文从保障劳动者在劳动派遣中的合法权益人手。借鉴别国立法经验,从多方面探讨完善我国的劳动派遣法律制度的途径。  相似文献   

3.
我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具有管制性强制规范属性,超出"三性"岗位范围外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属于无效派遣。按照法律实施的需要和逻辑,我国法律应增设无效派遣向企业直接用工转化的处理管道,并取消《劳动合同法》原有规定中与"三性"岗位强制性规范存在冲突和矛盾的制度设计,以保证法律条规之间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世界先进工业化国家劳务派遣适用范围法律规制的立法实践表明,通过立法直接划定劳务派遣适用岗位、行业的规制方式容易产生"规制失灵"的恶果;放松甚至取消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限制,强化保障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自雇员工平等待遇的规制路径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4.
《劳动合同法》的正式颁布对劳务派遣、经济性补偿、集体合同效力规定做了重大的调整。新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范,主要从消除劳务派遣弊端出发,对劳务派遣采取了“非标准劳动关系标准化”的立法思路,对现有模式的劳务派遣进行了严格限制。《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用工单位义务,尤其是要求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更是提高了劳务派遣用工的成本,  相似文献   

5.
以劳务派遣机构的研究为着眼点,结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发展现状进行评析,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对现行劳务派遣机构提出立法规制的构想,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以期使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积极作用得以更充分的发挥。  相似文献   

6.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非但没有出现立法者原意的边缘化或缩减趋势,反而异常火爆,异化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合谋降低成本、牟取暴利、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手段。究其原因,既有立法上的缺陷,也有政府通过大力发展劳务派遣促进就业的不当定位,根本性原因则是我国目前还不存在劳务派遣正常发展的环境。《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剑指劳务派遣,试图通过完善立法使劳务派遣回归其作为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定位,把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规制劳务派遣,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强有力的劳动监察。在法制健全的完全竞争市场条件还远远没有形成的现阶段,暂时禁止劳务派遣,是维护劳动力市场正常运转和保护劳动者权利的现实要求,不是因噎废食,而是两害相比取其轻的明智选择。  相似文献   

7.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用工方式。在这种用工方式中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因而其劳动关系性质及其解除纠纷的处理要复杂于一般劳动合同用工关系。而现行《劳动合同法》对这两个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因而引起了学界争议及司法适用的不统一。因此,立法机应在《劳务派遣若干规定》中增补关于其劳动关系性质及其解除纠纷处理机制的相关规定,以保证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健康、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8.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在劳务派遣单位的资格限制方面,缺乏配套的保障制度;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方面,规定得过于笼统;在派遣期限方面,缺乏明确的限制。应增加劳务派遣单位资格的配套性规定,合理划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连带责任中的主次责任,明确劳务派遣的最长期限。  相似文献   

9.
以规范的劳务派遣构建高校和谐的劳动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规范劳务派遣提供了法律依据。高校以劳务派遣形式聘用临时人员,可以实现劳动者、用工单位、用人单位的多赢局面。作为用工单位的高校,应谨慎处理因劳务派遣而产生的相互制衡的法律关系,通过有针对性的措施,控制法律风险,保障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人力资源管理》2011,(12):25-25
2004年6月,经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由市民政局登记,义乌市总工会成立了具有公益性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义乌市沃克培训派遣服务中心,主要经营劳务派遣、物业管理。2007年12月义乌市沃克培训派遣服务中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改组为义乌市沃克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11.
为解决人力资源市场中的劳务派遣问题,2012年修改了《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劳动派遣暂行规定》对新《劳动合同法》中劳动派遣用工进行了详细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新《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派遣暂行规定》严格规范了劳务派遣用工,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实现同工同酬等权利,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如果企业对新法理解不深,就会造成用工方面的风险,尤其是电力企业中,劳动派遣工尤其多,就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来规避用工风险。笔者主要就自己电力企业工作的经验,就电力企业如何在新法的背景下有效规避用工风险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企业的影响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劳务派遣的法律空白,初步确立了我国劳务派遣制度。文章在阐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的基础上,分析其对于劳务派遣企业的影响,并提出了在新的法律环境下,劳务派遣企业的发展策略,希望对劳务派遣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3.
《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对推动劳动者就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劳务派遣法规与实际落差较大,法规是想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实际却是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本文从相关法律条文争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利益驱使;相关部门监管等方面分析了落差形成原因,提出了加强新劳务派遣法规的宣传贯彻;抓紧制定与新劳务派遣法规配套的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三性"岗位;逐年制定整改目标;加大检查与处罚力度等方面提出了消除落差的建议。这些建议对于新劳务派遣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倡导公平公正的劳动制度与用工方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持社会稳定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4.
在即将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里,劳务派遣得到更为完善的法律规制.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劳务派遣范围、劳务派遣薪酬等问题被修正案给予重点关照.用工单位须依据修正案的规定,调整自身的人力资源战略和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以切实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作为央企代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推介.首先,将多种用工形式统一规范为“劳动合同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制用工”两种;其次,制定主体工种目录,改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再次,规范劳务派遣,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上述完善劳动用工管理的做法收到了明显的成果,构建了“统一员工称谓、优化用工形式、简化劳动关系、统一合同形式,规范用工管理”的用工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了符合法规要求,体现市场化方向的用工格局.  相似文献   

15.
刘健 《人力资源管理》2013,(10):242-243
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让劳务派遣单位带上了紧箍咒,对用工单位也有具体的用工限制。主要是提高了劳务派遣的准入门槛、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用工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要将本单位合同制员工与派遣员工之间要同工同酬等内容。主要影响表现在:一、对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影响对于想要降低用工成本的企业来说主要影响表现在:1、由于派遣工和企业合同制员工实行相同的薪酬分配办法,这肯定无形的提高了想要降低用工成本的企业很大的影响,但是这个也是无法改变的,因为法律只要宣布正式实施后,就得按照  相似文献   

16.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关系到我国能否建成和谐社会的法律,因为大部分公民都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随着《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的不断深入,其中的关于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经济性裁员、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几个方面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利益的保护也颇具争议。这些规定过度地限制了企业的权利,这不仅有违《劳动合同法》确立的"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一立法目的,而且最终也会影响到劳动者自身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新形势下劳务派遣的问题和发展对策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劳务派遣与传统的直接聘用模式相比具有提升组织灵活应变能力、节约人力资源成本等优势,改革开放后获得迅速发展。近年来,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劳务派遣三方主体间的复杂关系经常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并引发劳动争议。2007年6月29日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三方行为,必将给劳务派遣行业带来巨大影响。新法即将实施之际,劳务派遣单位如何调整自身经营战略,有效实现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需求对接,向双方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推动劳务派遣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我国劳务派遣制度施行效果很不理想。它并非真正具有汇总规模经济、降低用工单位管理成本、帮助用工单位提高效率等功能。它使得劳动用工责任机制落空,深层次社会危害严重,我国劳务派遣繁荣的真实动因缺乏正当性。我国具备替代劳务派遣制度的现存制度资源。废除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对国企效益影响有限。如果《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施行效果仍不理想,可试点停用劳务派遣,试点成功即可废除我国劳务派遣制度。  相似文献   

19.
随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提出,劳务派遣问题再次广受关注,意见分歧的关键在于劳务派遣应该被限制还是被规范.从修正案条文来看,立法者持严格限制主张,认为劳务派遣有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而不断提高劳务派遣单位门槛,缩小劳务派遣范围,机械执行同工同酬标准.以劳务派遣的产生背景和发展根源为视角来考察,法律规制应尊重劳务派遣的历史和现实存在,劳动基准法律应秉承低标准、广覆盖的立法思路,通过合理分配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雇主责任实现对劳务派遣科学、理性的规范,防止劳务派遣被滥用,防止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劳务派遣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   

20.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表现在派遣单位准入门槛的提高,对适用劳务派遣的范围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以及要求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编制内职工同工同酬的制度性规定。这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目前的劳务派遣实践带来了新的情况,如何应对新法框架下的劳务派遣制度的新变化,对于高校是一项新课题,需要审慎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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