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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肖卫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1):46-49
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胎儿人身利益,或虽无过错,但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比较,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性、多样性、发生时间的特定性、损害事实认定的时间性、请求权行使的特殊性等特征。我国应借鉴台湾省立法模式,明确规定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视为已经出生,用概括保护的办法保护胎儿利益,以追究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分析了法律人格和民事权力能力的本质,对国外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给予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经验进行了比较和分析;认为中国法律以出生为标准确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致使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基于保护胎儿利益的现实需要,结合国中民事立法的现状,提出中国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立法建设应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4.
一些国家(地区)通过民事立法或者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理基础大致有"一体保护说"、"特殊利益保护说"及"生命法益保护说"三种;我国民事立法应从"特殊利益保护说"的角度确立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要受到侵害主体、适用范围等多方面的限制。 相似文献
5.
论未来民法典对胎儿利益的立法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云海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1):63-65
通过对各国民法有关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加以比较 ,我国在保护胎儿利益的立法上应采取个别保护主义 ,即原则上不承认胎儿有权利能力 ,只在若干例外的情形下赋予其权利能力。胎儿权利能力的认定 ,应采取法定解除条件说。同时 ,立法上对胎儿所享有的具体民事权利的范围和保护方式应作较为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张超展 《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09,(6):66-66,76
目前,我国只有《继承法》第28条对胎儿的继承利益作出了规定。立法上的缺漏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侵害胎儿利益的案件时往往无法可依,使胎儿利益得不到有力的保护。因此,在我国研究胎儿利益保护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由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被立法予以否认,导致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胎儿利益保护的不周延。随着胎儿侵权事件的日益增多,如何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因而有必要赋予胎儿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并将胎儿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至其出生后20年,以进一步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8.
戴中璧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6(1):70-74,79
我国民法对胎儿的保护很不完善,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失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未来的民事立法应明确保护胎儿法益,并对保护模式和保护范围等基础性问题作出选择。 相似文献
9.
肖进成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10,(6):126-128
《劳动合同法》从立法之初,其立法宗旨就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激烈争论,主要集中在立法根据以及"单保护"还是"双保护"等问题上。应从倾斜保护的角度认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即《劳动合同法》既不是"单保护",也不是"双保护",而是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兼顾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相似文献
10.
江滢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3(2):67-69
传统民法认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由于尚未出生,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而其健康利益受到侵害时,也就无从主张权利救济和损害赔偿。但在现实生活中,侵害胎儿健康利益的情形大量存在。从对胎儿健康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看,"法益说"比"权利能力出生说"更有利于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同时,"保护先期人身法益"这一原则也逐渐为各国司法实践所确认;然而相比较一般民事主体而言,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更有其特殊性。我国法律对胎儿健康法益的保护问题涉及甚少,立法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