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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及运行设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事执行程序以执行权的行使为核心。传统执行体制下执行权运行模式存在缺陷 ,其主要症结是执行权配置不合理、不科学。要实现执行权的合理配置 ,应在把握执行权基本特征的基础上 ,对其内涵、权能作出界定和划分。根据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的内容 ,探索执行权实现横向配置和纵向配合的必要性、可行性 ,提出民事执行权运行的原则和流程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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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权的主体和国家分工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执行权的性质直接决定着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民事执行应以诉讼阶段进行划分,从申请执行到执行终结,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活动都是执行工作。在这一前提下,民事强制执行权的主体属性只能是国家,执行机构只能是国家机构。在国家分权(分工)属性上,民事执行权的运作一方面以效率为价值追求,具有主动性、强制性、单方面性等行政权特征;另一方面执行权又以公正为价值标准,具有一定中立性、终结性等司法权特征,是一种司法行政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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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科学合理的执行体制以使判决得到公平、有效、高效的执行,其根本在于执行权的合理配置与运行,合理配置执行权的基点在于民事执行权的定性。关于执行权的性质似乎已成为定局,但执行权从本源上不具有司法权,乃是国家的一项公权力,其如何具体予以配置是国家的一种多因素的考量,这对理论和实务界中应确立执行权中审判权的乌托邦及执行权不专属于司法等理念相信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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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会茂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4):172-175
民事执行难成为困扰中国司法的重要问题,解决民事执行难就必须改革现行的民事执行体制,将民事执行权从法院中分离,使民事执行权回归其固有的行政权性质。当前在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上,在理论研究中没有突破,实践中采取的措施也只能治标,民事执行难的难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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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芬霞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10,31(2):99-103
“执行难”问题一直以来是困扰我国司法工作的主要问题,究其原因固然有多方面的因素,但其中之一与我国民事执行理论研究的滞后不无密切关系。本文通过对民事执行权性质的剖析,认为民事执行权是司法权的下位权力,并在分析审判权与执行权关系的基础上,提出审执分立的观点,理顺执行体制,为合理设计我国的民事执行制度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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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行为无论合法与否都可进行监督,但重点应放在诉讼中已介入的案件和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其他已发生违法行为的案件。为了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司法实践中能正常实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遵守以下一些基本原则:检察权正当原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维护私法主体处分权原则、确保执行权正当行使原则和依靠群众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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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对民事强制执行权定位不尽合理,既不能充分发挥执行权的强制实施功能,也弱化了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民事强制执行的正当性受到质疑.执行权的本质是强制实施权,不具有对实体权利争议进行判断和裁决的功能.为保证执行的效率性与正当性,应当合理构造执行权的内容,并配置于不同的主体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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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执行改革研究中的若干理论偏误与缺失值得反思与警惕: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定位没有从宪法规范出发并在宪政语境中思考问题,研究方法难免有盲人摸象、以偏概全之虞;“执行当事人主义”的提法无论在理论逻辑还是在实践逻辑上都难以自洽,可能导致生效裁判的执行难上加难;而“民事执行程序的人性化”,本可以用来弱化现行执行程序中的“职权主义”,克服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民诉法学界却无人论及,形成理论缺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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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是司法权威受到损害的一个主要因素,解决"执行难"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而对执行权性质的正确认识是建立合理执行体制的前提和基础.以国家权力的分工与制约理论为基础,从行政权和司法权性质上固有的差别来看,执行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并不具有任何司法权的特性.由法院行使执行权不仅不会更好地解决"执行难"问题,反而会加剧法院的"行政化"色彩.针对这种状况,合理的解决方法是将执行权从法院剥离出来,交由行政机关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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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国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Z1):32-35
有种片面的观点认为,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不包括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本文论证了检察机关具有民事执行监督职能,并探讨了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的程序建构。第一,明确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方式是实现民事诉讼法中法律监督原则的要求,应当规定具体的监督方法与程序,使监督规范化、程序化;第二,现阶段对民事执行监督的实践,有抗诉、检察建议、监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暂缓执行建议、现场监督、其他执行监督相关的方式;第三,建立科学合理的执行监督方法与程序,针对不同的对象所存在的不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有效的监督方法和监督程序,确保监督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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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难"和"执行乱"的状况,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从完善诉讼制度角度出发,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特别是尽快建立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探索尝试缺乏科学的操作规程,障碍重重。根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对制度构建方面应注意:一是从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权力,二是明确民事执行监督的基本原则,三是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四是民事执行监督的方式,五是民事执行监督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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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需要认清决策、执行与监督三分的内在逻辑.文章认为,决策活动、执行活动与监督活动的三事分工是决策、执行与监督三分的逻辑起点;决策职能、执行职能与监督职能的三职分定是决策、执行与监督三分的关键环节;决策责任、执行责任与监督责任的三责分置是决策、执行与监督三分的核心要素;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三权分立是决策、执行与监督三分的逻辑结果.概言之,决策、执行与监督三分的内在逻辑是:三事分工→三职分定→三责分置→三权分立.这一逻辑揭示出,决策、执行与监督三分是具有普适意义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分析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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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等法律文书借此得以实现。但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中有法院内部监督执行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检察机关监督的缺位。本文论证了民事执行监督的必要性和法理基础,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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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建立不仅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可行性,而且也具有坚实的理论、实践基础,其对缓解"执行难"、遏制"执行乱"具有重大的意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要遵循依法、谦抑、程序保障等原则.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确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并就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等内容作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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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6)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目标。在司法职权配置过程中,应当坚持分离与协作原则,以确保不同执行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具有重大意义,但不应当背离协作原则。在各地人民法院推动审执分立改革的语境下,应当更加重视审判权与执行权之间的协作,对刑事、行政、民事执行体制的改革做出统筹规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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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执行的监督工作是民事执行能够有效实施的保障。目前,我国的民事执行监督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何完善立法,确立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依法监督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笔者从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能出发,从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如何完善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