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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洪兵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5(4):93-98
关于未遂教唆问题,共犯独立性者与共犯从属性者的立场不同,即使在共犯从属性说者内部结论也未必一致;关于独立教唆犯的可罚性问题,基本上是一个立法规定的问题;关于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错误问题,各国通说主张按教唆犯处理;关于教唆犯所体现的基本立场问题,主要取决于现行法的规定,但也并不排除学界有截然相反的立场。从解释论上讲,我国采用的是共犯从属性立场;从立法论上讲,我国应采用共犯从属性说及限制从属形式。 相似文献
2.
3.
张巍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5):79-81
教唆未遂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共犯从属性理论认为,教唆犯从属于正犯,如果正犯未着手实行犯罪行为,那么教唆犯就不成立,从而就谈不上教唆未遂的问题。共犯独立性理论则主张教唆犯独立于正犯,即使正犯未实施犯罪,教唆犯依然成立,即成为教唆未遂。而我国通说认为教唆犯具有二重性,其既从属于正犯又独立于正犯,这就为理论上解释教唆未遂带来了困境。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教唆未遂理论进行一下梳理,并对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关系作出判断,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4.
何畔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1):54-57
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在中外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着争论,概括起来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主张.从哲学和犯罪论的角度来看,片面共犯是能够成立的,在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三种共犯类型中只有帮助犯才能成立片面共犯.我国<刑法>应在"总则"中对片面共犯问题作出规定,从而使片面共犯的定罪处罚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5.
白福山;蒋治清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Z2):50-53
《刑法》第29条是对教唆犯的立法规定,围绕此规定学界展开了广泛争论,而争论的源头和焦点不外乎教唆犯的性质归属。明确教唆犯的性质意在寻找教唆犯的可罚性依据和范围,进而对教唆犯的形态划分及最终的定罪量刑予以清晰界定。从属性说、独立性说皆有先天不足之弊,二重性说又难以自圆其说而致争论不休。因此,教唆犯的性质必须具体化讨论,由于教唆犯非独立罪名,为本文从教唆的不同犯罪类型角度出发,分析教唆犯性质提供了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6.
阎二鹏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7):42-49
共犯本质论是研究共同犯罪何以“共同”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存在部分犯罪共同说与客观主义的行为共同说之间的激烈争论。共犯从属性说与独立性说是针对狭义共犯处罚根据所形成的理论学说,它与共犯本质论不应属于同一课题。“法官中立”在共犯本质问题上并不能提供实践性的标准;基于个人责任原则在共犯论中的贯彻,应以客观主义的行为共同说作为解析共犯本质的学说。 相似文献
7.
王鹏飞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33(3)
限制从属性说以“责任应个别地考察”为根据,否定教唆犯的成立以正犯的有责性为必要.然而,责任的独立性仅能够说明正犯的责任不是教唆犯责任的充分条件.教唆犯对正犯的故意是否具有从属性,关键在于明确教唆犯同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间的关系在本质上并非相同.从能否引起他人行为的难易程度的角度而言,教唆犯所体现的缺陷性态度较间接正犯更为强烈,由此可以说明教唆犯较间接正犯的性质更为严重. 相似文献
8.
王鹏飞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33(1):103-107
限制从属性说以"责任应个别地考察"为根据,否定教唆犯的成立以正犯的有责性为必要。然而,责任的独立性仅能够说明正犯的责任不是教唆犯责任的充分条件。教唆犯对正犯的故意是否具有从属性,关键在于明确教唆犯同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间的关系在本质上并非相同。从能否引起他人行为的难易程度的角度而言,教唆犯所体现的缺陷性态度较间接正犯更为强烈,由此可以说明教唆犯较间接正犯的性质更为严重。 相似文献
9.
夏伟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Z2)
共犯独立性说是主观主义刑法理论的归结,破坏了共同犯罪的结构特征与构成要件的定型性,存在明显的缺陷;共犯从属性说是客观主义刑法理论在共犯性质领域的贯彻,有利于维护正犯与共犯的逻辑关系与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妥当性。但是,实行从属性理论完全否定预备犯之共犯的成立,存在明显的处罚漏洞。预备从属性是在维护共犯从属性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实行从属性理论进行的修正。 相似文献
10.
李英伟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6(5):101-104
共犯理论被学者称之为刑法学中的"迷宫",而教唆犯性质问题绝对可称之为这一"迷宫"里的黑暗地带.如何准确厘定教唆犯性质,成了刑法学人探讨的热点.教唆犯性质的研究,应立足于已有研究成果,加以重新构筑.教唆犯在概念和罪名上具有从属性,而在成立及处罚上又彰显其独立性;二者孰主孰次,既无法也没有必要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11.
片面共犯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具备自己特殊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构成是单独犯罪构成的修正形式,而片面共犯的构成则是共同犯罪构成的修正形式。片面共犯对全面共犯构成要件的修正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上。片面共同犯罪的主体可以是一人。片面共同犯罪故意也具有双重认识因素和双重意志因素,与全面共同犯罪故意不同的是,其意思联络具有单向合意性。片面共犯必须有加功、协力等参与犯罪的行为。片面共犯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还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12.
李仲民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1):82-90
初始,间接正犯系正犯·共犯分离体系下,限制正犯概念在共犯极端从属性说处罚遗漏现象下的直白描述,仅具名称。而后,共犯限制从属性说通行,间接正犯的外延仍旧扩张,其内涵飘忽不定。刑法理论自觉从"正犯性"定义间接正犯,在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对其内涵的阐释下,间接正犯从直指现象的名称成为内涵丰富的概念。其演变的背后反映了刑法理论的变迁——共犯从属程度从极端从属性说到限制从属性说;正犯·共犯区分基准从形式客观说到犯罪事实支配说;共犯处罚根据从责任共犯论到因果共犯论;刑法理论从形式观转向实质观。纵然包括间接正犯概念在内的刑法理论转向实质性,但其形式性无法亦不应被湮没,刑法理论必须承认并安置必要的实质性元素,以寻求二者平衡,并维系自身合理性。 相似文献
13.
刘银龙 《华北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56-59
承继共犯是共犯的一种特殊现象。它的特征是先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同时后行为人与先行为人形成犯罪合意,而且后行为人与先行为人共同继续实施该犯罪行为。承继共犯作为一种犯罪形态属于共同犯罪里的一种,不论在复行为犯还是在单行为犯中都是客观存在的。在复行为犯中当先行为人实施了前行为之后,且造成了重结果的产生,根据共犯构成理论,后行为人和先行为人触犯的是同一个罪,但后行为人对先行为人所造成的重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从正反两方面对大陆法系共犯说及中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片面共犯的各观点予以评析,概括阐释了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承认片面共犯为共同犯罪形态的必要性,同时从犯罪构成要件的主客观方面说明了片面共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理由,最后阐述了不同类型的片面共犯及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阎二鹏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2,(2):57-61
胁从犯的立法虽受到"胁从不问"政策的强烈影响,但对其从宽处罚的法理根据可以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说明;主流通说将胁从犯的认定着眼于"被胁迫参加犯罪"与"所起的作用较小(小于从犯)",并据此将其视为独立的共犯人种类的观点存在逻辑障碍,需要进行深入检讨;在解释论上否定胁从犯是独立的共犯人种类的理论观点,虽避免了逻辑冲突,但结合立法规定仍会导致罪刑失衡的难题;在既有解释路径无法妥善解决胁从犯的体系定位与合理处罚的前提下,必须直面现行立法的缺陷,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贪污共犯中主从犯的认定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孟庆华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7(3):295-298
在贪污共犯中不分主从犯一律定为贪污罪,这属于立法上的特别规定。该特别规定与一般共同犯罪中确定犯罪性质时采取"主犯决定论"两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并且贪污共犯的特别规定内容,有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主犯决定论"。贪污共犯的特别规定,虽有利于统一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犯罪行为,但也存在量刑上轻重不一致的弊端。 相似文献
17.
实行过限是共同犯罪中一类独特的错误形态,当属刑法中错误论的范畴;实行过限问题关系到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共犯的成立范围。在实行过限的场合,部分行为人完全有可能就过限行为成立新的共犯关系,有必要就前后两种不同的共犯之间的罪数问题作深入分析,并以此确认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8.
徐跃飞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聚众犯罪的主体具有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特定性,不能称之为特殊主体。聚众犯罪是不同于一般共犯和犯罪集团的独立犯罪形态,聚众犯罪并非都是共同犯罪,当刑法分则规定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均应负刑事责任时,这种聚众犯罪就是共同犯罪;当刑法分则规定只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时,则应当看案件的具体情况。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并非都是主犯。聚众犯罪中的转化犯存在特殊性。 相似文献
19.
教唆行为的错综复杂,无疑将教唆犯问题变成了刑法理论界极具争议的话题。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种立法例存在明显欠妥之处,将两种不同类型的教唆犯规定在同一刑法条文当中,无疑会致使学界在研究教唆犯问题时分不清两者的界限。应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将共犯教唆犯与非共犯教唆犯区分开来。由于目前教唆犯问题在立法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诸多矛盾,应将非共犯教唆犯从刑法总则中的“共同犯罪”一章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立教唆罪,置于分则当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