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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位读者咨询:我于2008年2月9日至今将位于昌平区的某房屋对外出租给郑某,约定月租金为人民币1700元,近期我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向我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告知我出租房屋期间应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并通知我如果拒不进行房屋出租登记,将对我作出罚款处理。请问:出租房屋是否必须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如果不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将会有怎样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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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房管部门登记,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未经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因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规定的登记备案不同于简单的备案,房管部门在接受登记申请后,应对租赁合同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合同的主体、客体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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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9年7月16日,我与北京市密云县某小区一房屋所有权人叶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09年7月16日至2010年7月15日止,租金每月为2300元,押一付三。合同期满后,我与叶某又续租一年,约定:租金每月为2500元,押金2300元,期限自2010年7月16日至2011年7月15日止。距离合同期满前一月,大约是2011年6月中旬,我与叶某商量,在合同到期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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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1年3月11日,北京的刘女士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名下的海淀区君安家园的一套房屋委托出租。合同约定,中介公司需按季度支付租金,逾期付款需支付月租金200%的违约金。签约当日,刘女士收到了首季度房租,但当第二季度房租交费时,中介公司却拒绝支付,理由是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为避免因对外出租导致罚款等不利后果,该公司未能将刘女士的房屋出租营利。刘女士因没能按时收上房租,将中介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租金和违约金。近日,北京海淀区法院驳回了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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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许某与刘某订立口头房屋互换协议,随即许某对互换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电话、管道煤气变动手续。1999年9月许某人住该房屋。1999年10月10日,许某与刘某正式签定房屋互换书面协议,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0年12月,刘某以该房作抵押与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12万元,贷款期限三年,三年后,因许某未还款,银行诉之法院,法院判令许某十日内还银行本金12万元及利息24424.2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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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读者咨询:我是《社区》杂志的忠实读者,已经看了4年的《社区》杂志了。我这次给编辑写信主要想咨询我最近碰到的一个问题,2004年我所居住的房屋因市政府整体规划而拆迁,我于2008年5月底同市房产局签订异地安置的协议书,市政府补偿我一套有南北两个门的一层楼房,当我去开发商处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要求我必须交纳2007年度的取暖费,否则就不给办理入住手续,无奈之下,我交付了近;3000元的取暖费后,开发商给我办理了入住房屋手续。但当我入住房屋不久后,物业公司通知我由于小区规划变更,要将其中一个向南开的门进行封死,并强制要求我配合开发商进行施工,我认为目前房屋的现状已经达到我的使用目的,故不同意物业公司的施工意见。请问:我于2008年5月份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房屋的取暖费是否应当由我承担?开发商是否有权利对我的房屋进行改造性施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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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潘斌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3)
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都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对先买权制度的首次确认。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就是在一定情况下,一些特定的人对某项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简称先买权),即当标的物所有人出售该物时,先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和司法实践中,除了财产共有前提下的先买权外,在财产租赁(特别是房屋租赁)过程中,承租人对出售的租赁房屋享有先买权也已成习惯,《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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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
住房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住房租赁合同不能严格遵守合同自由原则,而应当表现出保护承租人安定生活的社会保障品质。在住房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保护的核心是租赁关系存续保护,保护租赁关系存续也是实现"租购同权"的基础,其关键之处是承租人的解约保护制度。在承租人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在行使非正常解除权之前应当对承租人提出"警告"。出租人正常解除租赁合同必须有合法利益。承租人有效解除租赁合同后,若解除租赁关系给承租人带来严重困难,承租人有特别解除异议权,要求推迟解约时间或者恢复租赁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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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1)
<正> 国际租赁是当代国际经济关系牢日益兴起的一种新型国际经济合作方式,国际融资性租赁则是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业务形式,它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把贸易和融资溶为一体,既有利于扩大设备生产国的商品输出,又有利于缓解用产企业资金不足的困难,在实践中很受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欢迎;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首创以来迅速传到日本、西德等国。但是,由于各国立法的差异和传统的有关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则的不足,使得消除国际融资租赁的某些法律障碍、制订主要国际融资租赁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有关的某些统一规则的要求日渐迫切。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持下,于1988年5月28日在渥太华订立了《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填补了国际融资租赁方面国际立法的空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