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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61 毫秒
1.
刑罚执行阶段也属于"在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不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妨害的只是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证据的,不构成该罪.威胁、引诱被害人改变陈述的,不构成该罪.改变后的证言恰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的,不构成犯罪.故此,该罪名的设置不具有必要性.  相似文献   

2.
当前,对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妨害作证罪设置合理性受到众多质疑,主要归结为两点:一是在立法技术上,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指向性,罪状具有模糊性和宽泛性,第306条与其他条文出现竞合;二是在立法价值上,本罪设置具有职业歧视性,并且违背立法理念。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有三:废除本罪或者修订主体和罪状;建立和完善律师惩戒制度;转变观念,确实保障律师权利。  相似文献   

3.
理论界对是否应当保留律师伪证罪的争论,主要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不同的观点。在我国确立律师伪证罪具有必要性,尽管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但并不能因此就取消《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针对律师伪证罪在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应该明确适用《刑法》第306条的基本原则,统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该条的指导思想。针对《刑法》第306条存在的具体问题,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4.
"律师伪证罪"是《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通俗称谓。妥当地解释本罪行为方式对于平衡法益保护和保障律师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不损害证据的物质形态,而是将证据丢弃于一般人不可能再行控制的场所,属于毁灭证据;毁灭证据不包括隐匿证据。变造证据属于伪造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包括四种行为,其中的"证据"不包括言词证据,仅限于以物质化载体表现的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中的"作伪证"必须既有违证人记忆,同时违背被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应实质地解释为"作伪证";只有以某种利益相引诱,使证人在利益权衡中影响了意志的自由表达,才属于本罪中的"引诱"。  相似文献   

5.
现行刑法第306条——判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立法根据在于,该罪行具有侵害国家司法作用的高度危险。由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作用,决定了该罪行应当从重处罚。引诱行为的实质内容在于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而不在于引诱的具体行为方式,即使是诱导式询问的某些特别类型也存在构成刑法第306条罪行的余地。刑法第306条与第307条是特别犯与一般犯的关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藏匿、隐避证人的,属于本罪的毁灭证据的行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明知是他人伪造、变造的证据而使用的,应当属于本罪的伪造证据的行为。  相似文献   

6.
修改后的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对扰乱司法机关诉讼活动有序、正常进行的一系列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行为做出了系统、明确的规定 ,其中亦出现了诸多新罪名 ,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暴动劫狱罪等 ,这些新罪名的出现 ,使立法更加完备、统一。但不容否认 ,该立法体系中尚存诸多问题有待探讨与完善。首先 ,修改后的刑法将过去分散规定于旧刑法第一章、第四章、第六章中的具体妨害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犯罪行为加以综合…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学者和司法机关一般认为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典型代表.但如果从证据学的角度进行认真的分析,就会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并不具有完全的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需要提供巨额财产来源的线索或者一定证据即可,而不必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相反控方提供证据的责任却是绝对的、完全的.  相似文献   

8.
律师具有经济学中经济主体的特点,运用经济学中的博弈学理论对律师法律行为决策进行研究具有可行性。在有律师参与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当律师从被告人处获知的信息是案件的重要证据时,律师是否基于对被告人权益的维护以及律师执业权来对抗司法机关命其作证的要求,这种行为选择的过程体现了律师、被告人、司法机关三方的博弈。通过博弈模型分析表明,律师拒绝作证是其从自身利益出发而做出的最优策略;在立法中确认律师拒证权则更加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在刑事诉讼对抗制体系下,控辩双方对证据资源的需求和证据的供给之间发生了紧张关系,使证据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对于证人证言这样一种公共物品,法律通过设定真相作证义务满足了刑事诉讼对证据的需求.而对于律师基于职业关系所掌握的被告人的秘密信息,如果严格贯彻真相义务要求律师作证,则会产生类似于经济学意义上的外部影响问题.对于外部影响的解决,科斯定理给出了基本思路,即明确被告人对其秘密信息的排他性产权,并设立律师拒证权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向纵深发展,律师的作用越来越凸显,但律师的社会地位仍很低,执业中仍然会遇到阅卷难、会见难和调查取证难等问题。由于制度和法律规定不完善,律师很容易陷入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漩涡。应加强民主法治宣传,完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律师自身法律素养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法检工作人员也应充分尊重律师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在三大诉讼中,证人和证人证言对查清案件具有特殊的价值和功能。但在法律实践中,由于历史、社会和制度不完善等诸多原因,导致证人拒绝作证是常态,而证人作证,尤其是出庭作证成例外。证人拒绝作证有时会导致整个诉讼制度无法运作,法律正义无法实现,但有时强迫证人作证则同样会失去公平。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有关证人作证立法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相应的法律,从法律制度上防范证人拒绝作证。  相似文献   

12.
证人出庭作证对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增强诉讼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证人不出庭,特别是重要、关键证人不出庭作证,这将直接影响到刑事案件的庭审质量和审判结果。但是,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难已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界定证人的范围,剖析证人不出庭的原因及危害,以期构建一种更加完美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13.
证人出庭作证,是控辩式庭审模式的必然要求,而警察证人是证人的一种,警察出庭作证对于推进证人出庭作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我国,警察极少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其实,警察出庭作证有其必要性。但是,由于警察证人毕竟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这就决定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与普通证人作证制度有一定的差异。  相似文献   

14.
目前,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现象已经成为困扰我国民事审判的严重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证人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学术界长期认为,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据此,证人是第三人、自然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这是我国证人理论中可取之处。然而,对于什么是案件情况,证人了解的案件情况有没有时间标准,证人能否适用回避,如何界定证人的资格,警察能否作为证人等诸多问题,在我国司法实务界以及学术界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证人的界定存在诸多模糊认识。因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理论层面都是一个亟待重塑的概念。   相似文献   

16.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必然要求,然而在证人不能或不便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而仅在法庭之外提供证言又是及时查清、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因此,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在实行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的同时,又以证人不出庭作证为例外和补充。在我国现实条件下,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的出现有其必然性。漠视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会导致对证人不出庭作证采取片面、过激措施。正视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及其存在的问题,合理规范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程序,应当成为完善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17.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国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庭审实质化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对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被告人对质询问权保障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款(d)项和美国宪法第6修正案都规定了对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保障,并且在这两个地区都产生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欧洲人权法院对质询问权的保障经历了从“唯一、决定性规则”向“三步检验规则”的转变,美国对质询问权的保障也经历了从“可靠性标准”向“证言性陈述标准”的转变,对被告人的对质询问权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中国对质询问权的保障应当在现有关键证人作证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规定,坚持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为例外,并明确规定例外情形和救济措施,从时间和空间上实现对对质询问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18.
本课题项目组通过实证调研和文献比较,发现企业建立防治职场性骚扰机制有现实需求。在国家立法确立用人单位防止性骚扰义务之后,企业性骚扰防治机制的推广并不顺利。因为此项义务规定过于笼统而难以落实,职场性骚扰定义的缺位导致认定难,保护对象限于女性的褊狭令部分男性对防治职场性骚扰持消极态度,受害人多数不愿选择向主管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知情人不愿作证。基于此,有必要从立法模式及其理念、具体制度设计方面提出建立防治职场性骚扰机制的对策,以供在相关立法及决策时有所参考。  相似文献   

19.
新刑诉法规定了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目击犯罪的情况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是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警察出庭作证的保护措施作出规定。当警察在反恐诉讼中出庭作证时,尤为需要获得国家和法律的保护。探讨在反恐诉讼中保护警察证人的必要性和价值理念等问题,借鉴外国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反恐诉讼警察证人保护机制的构想。  相似文献   

20.
论证人证言规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两个证据规定的颁布,使得一系列旨在规范证人证言审查判断活动的证据规则得到确立。而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又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确立了程序保障规则。由此,对证言笔录证据能力的限制、对非法证言的排除规则、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明确要求,以及对证言印证规则的接受,构成了中国证人证言规则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证人证言规则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还需要克服一些来自司法体制、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方面的困难和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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