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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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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分流应是审查起诉环节的重要功能,这不但有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而且有助实现司法公正。然而由于我国审前程序的缺失,再加上不起诉制度案件分流功能的极其有限,起诉环节分流案件的功能从司法实践来看微不足道。但犯罪率的快速上升,及对程序正当性要求越来越高,而司法投入又相对有限,司法资源尤其是审判资源的紧张状况日趋严重,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笔者认为,借鉴外国成功经验,立足于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有必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暂缓起诉制度。并对暂缓起诉的概念、特征、制度基础、利弊进行初浅的探讨,对如何构建我国的暂缓起诉制度提出了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2.
近些年,中国刑事司法制度逐步建立了梯度简化的诉讼程序体系,其结构呈现出鲜明的阶梯式特点。“阶梯式”诉讼程序体系建构的前提条件,是不同案件的证明难度不同,梯度简化的诉讼程序恰好能够分流不同证明难度的刑事案件,同时能够保障所有案件适用相同的证明标准。根据司法实践的统计数据可知,碍于简化范围和简化效果的限制,尽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程序简化程度依次递增,三种诉讼程序审结刑事案件的能力却是依次递减,这是中国刑事司法资源一直得不到合理优化配置的重要原因。改革刑事诉讼程序简化范围和简化效果的限制存在两种方案,一是将简化范围前伸至刑事诉讼的审前阶段,二是建立更具灵活性的控辩协商机制。  相似文献   

3.
[摘要]法院审前准备与刑事庭审程序的运行有着密切的联系。其对刑事庭审有着公正与效率两方面的价值。这两种价值的实现除需要完备的审前准备程序外,还需要有科学合理的案件管理机制与之配套,二者不可偏废一端。因此,刑事庭审程序的优化应该从审前准备程序的完善与案件管理机制的改进着手。  相似文献   

4.
规则与实效: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的初步检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改革是当下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相比于现行简易程序,正在试行的速裁程序具有适用条件更严、审理程序更简、强调审前程序的配合和衔接、更加重视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等特点。其发展趋势应当是独立于普通程序和现行简易程序的第三类审判程序。目前速裁程序的运行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仍存在适用率较低、适用的案件范围有限、程序缺乏实质性的简化、法律援助质量低下等问题,接下来的改革应当通过进一步完善实施细节、增设书面审理方式和完善配套措施解决上述问题,进而规范和完善速裁程序。  相似文献   

5.
在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代表的多层次刑事诉讼体系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立足审前主导角色定位,从注重规范起诉裁量权,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发挥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流、过滤作用,集中行使强制措施适用审查决定权四个维度来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  相似文献   

6.
意大利在1988年新刑事诉讼法典中设置了刑事特别程序.该程序的设置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诉讼拖沓,起到了分流刑事公诉案件、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我国现阶段刑事司法改革首先在立法态度上要推陈出新,大胆借鉴国外成熟的法律制度;其次在司法改革中要坚持循序渐进,逐步完善我国刑事公诉案件的程序分流;第三在制度设置上要因地制宜,立足于我国的司法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7.
刑事审前程序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审前程序中律师作用的良好发挥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当事人权利的保障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律师本身权利的保障却存在着诸多问题 ,许多权利受到了司法实践中的限制和歪曲 ,因此如何保障律师的权利并以此推动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科学化、合理化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虽然存在着很大的矛盾和漏洞,但是它在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中的功效,至少在现阶段我国的国情及法制环境下是无可替代的,具有其自身的优越性及存在的必要性。该诉讼模式具有自己的独特性,并确立了相关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衡考虑国家、原告人、被告人利益原则,制度价值最大化原则,与司法实践紧密联系原则。该诉讼模式下还可以适用以下新制度,包括审前调解制度,简化程序制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阶段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9.
刑事审前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关系到程序的正当性及其刑法目的的实现.对于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设定和规制都有较大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笔者对于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重构提出如下思路:一是强化法律监督,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二是理顺检警关系,强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三是完善辩护制度,加强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四是完善起诉制度,扩大起诉裁量权;五是完善证据制度,建立证明标准和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10.
诉讼和解是诉讼内合意解决纠纷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我国诉讼和解是建立而非完善的问题。建立我国诉讼和解制度应在理论上明确诉讼和解的性质,在立法中明确诉讼和解的根据、构成要件、效力及其形式、瑕疵范围和救济方式、适用的期间,同时结合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建立专门的审前和解程序,以更好地实现诉讼和解制度的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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