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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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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实务和刑法理论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职务侵占罪的内涵始终存在争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9条职务侵占罪的刑罚配置,给司法实务和理论重新审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系提供了机会。围绕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内涵,有综合手段说与单一手段说行为方式之争,且以行为方式的不同形成了"竞合论"与"互斥论"两种区分理论学说。修改后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刑罚配置相同,入罪数额不同,如采取"互斥论",则会致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未达到6万元数额时,无法被职务侵占罪涵摄。采取"竞合论"可能会虚化盗窃罪的司法适用。根据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现有理论界分,应当在借鉴德国盗窃罪与侵占罪规范关系的基础上,采取"综合手段说"释义职务侵占罪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内涵,将盗窃罪解释为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司财物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兜底条款和加重处罚条款,不仅可以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司法实践类型化,也可以跳出单纯的综合手段说与单一手段说之争,促进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理论共识之形成。  相似文献   

2.
盗窃罪立法实证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深入研究盗窃罪的理论前提就是要对有关盗窃罪的立法沿革进行较全面的考察,其内容不仅包括中国历代王朝对盗窃罪的主要立法情况,同时还应包括外国盗窃罪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3.
本文从犯罪既遂入手,通过对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各种学说的评析,说明财物转移说、财物接触说、财物损失说、财物藏匿说的明显缺陷,重点分析了财物控制说和财物失控说。从保护法益的目的,驱除刑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进一步说明了财物失控说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犯罪既遂入手,通过对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各种学说的评析,说明财物转移说、财物接触说、财物损失说、财物藏匿说的明显缺陷,重点分析了财物控制说和财物失控说。从保护法益的目的,驱除刑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进一步说明了财物失控说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5.
论盗窃罪的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盗窃罪的对象原则上限于有体物,刑法有例外规定的场合下也可以是无体物。只有具有金钱或经济价值的财物才是盗窃罪的对象,仅仅具有消极价值的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中的财物必须具有所有和占有的可能性,葬祭对象物中的尸体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但棺里藏置物依照我国社会观念或者一般风俗习惯,不能被视为放弃了所有、占有的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此外,虽然法律禁止私人持有违禁品,但该种场合下法律例外地保护占有,故违禁品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6.
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将其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都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为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将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纯化为“侵吞”的一种,同时,只要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意味着行为人占有了目标物,在自己占有的情况下盗窃无从谈起,利用职务便利窃取的行为也就没有存在的余地。在主客观不一致的场合下,由于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释,使得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不能并存,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为无罪显然是不公平的。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但由于主客观不一致无法认定为盗窃罪,至少可以成立侵占罪,同时行为人主观上的职务侵占故意也可以评价为侵占故意,故行为人在侵占罪的范围内主客观统一,应当认定为侵占罪。  相似文献   

7.
理论界与实务界均认为,职务侵占罪既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吞自己保管的本单位财物,又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但是这种观点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也不利于保护法益。应当对“本单位财物”进行限制解释,将其限制为个人管理、占有的财物,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应以盗窃罪或诈骗罪论处,如此方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也能使刑法条文相协调。  相似文献   

8.
对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定盗窃罪还是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实际上,这类犯罪中的受害人既有虚拟财产的拥有者又有运营商,受害人不同则影响该行为的定罪量刑。当受害人为虚拟财产的拥有者时,虚拟财产为该拥有者对运营商享有的的债权从而排除其财物属性,对行为人应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当受害人为运营商时,虚拟财产则具有财物属性,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盗窃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即以盗窃罪论处。  相似文献   

9.
作为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之一的"非法占为己有",不以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合法持有为前提,也不以行为人本人对财物的占有为必要."非法占为已有"的具体方式包括窃取、骗取和其他手段,但不应包括侵吞.  相似文献   

10.
占有型财产犯罪是指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财物控制是占有型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志。财物控制是指行为人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与支配,包括控制意思与控制事实。财物控制具有直接性与间接性、具体性与抽象性、时间性与地域性等特征。财物占有是指财物所有,财物占有意图决定行为性质和方向,是占有型财产犯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关键。财物持有是指行为人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状态。财物控制与财物占有在性质、内容以及主体上均有不同。财物控制与财物持有在性质和内容上也有不同。  相似文献   

11.
职务侵占罪是 1 997年《刑法》新规定的犯罪。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和诚实信用的信托关系。经济秩序是被犯罪行为间接侵犯的 ,财务管理制度并非为犯罪行为必然侵犯 ,因此都不是本罪的客体。对于客体中的财物所有权 ,没有必要区分其所有制性质。国有单位财物所有权同样也能成为本罪的客体。在公司所有权中 ,从研究本罪的客体的角度看 ,没有必要区分出资人的财产权与公司财产权  相似文献   

12.
我国普通型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不限数额的财物的所有权与占有。盗窃既遂不等于成立盗窃罪。行为人盗窃数额非较大的财物未遂的,不应处罚,这既符合立法者原意,又获得刑法评价的公平性。行为人盗窃数额非较大的财物既遂,符合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未遂的构造时,才能认定为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既遂。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未遂的构造重点表现为:行为人必须认识数额较大的财物、对数额较大的财物有现实的盗窃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没有既遂,但数额较大的财物有被盗窃的客观危险。  相似文献   

13.
公正处置涉案财物是刑事司法领域贯彻保障公民财产权的重要环节。长期以来,涉案财物处置依附于定罪量刑活动,对于涉案财物事实缺乏实质性审理,这一“合一型”模式不利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改革迫在眉睫。考虑到与定罪量刑程序的紧密衔接及涉案财物事实的复杂性,吸收量刑程序改革的有益经验以及实践先行带来的启示,当前应建构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促进涉案财物处置的公开化、透明化,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最大程度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通过发挥庭前会议功能,接受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争议及主张,决定是否开启针对独立性财物事实的专门审理,实现实质性审理。同时,应根据证明责任设置分层次的证明标准,在发生事实认定错误时进行必要的程序回转,保障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相似文献   

14.
随着大学生宿舍中财物被盗案件的不断增加,学生宿舍财物防盗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各方关注.本文分析了大学生宿舍财物被盗的特点,并提出了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发生的对策.  相似文献   

15.
现行刑法将受贿罪的贿赂标的正式界定为“财物”,但对财物的概念颇有争议。本文从贿赂的本质角度出发,并参照各国及中国古代对受贿罪的贿赂标的的相关规定,指出尽管将受贿罪的贿赂标的界定为财物有所欠缺,但是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只能将财物解释为财产利益与物质利益。非物质性、财产性利益不能包括在财物的范畴之中。  相似文献   

16.
关于盗窃罪既未遂标准,理论界存在接触说、藏匿说、控制说、转移说、失控说和取得说等学说,然而这些学说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盗窃罪作为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犯罪,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应当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实现与否作为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即当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财物而加以盗窃,并且在行为展开后其非法占有目的得到完全实现时,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当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财物而加以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面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时,构成盗窃罪的未遂。  相似文献   

17.
套取基于业务活动而经手的单位财物之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确定罪名应依据实行行为中的手段行为而非处分赃物的行为,对财物是否本单位财物应做实质上的理解,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不宜做随意的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18.
涉案财物的处理是实体审判与程序司法两者紧密结合的一个节点.纵观现实,刑事涉案财物的分类不够具体,财物分类缺乏上层制度的设计等问题又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涉案财物的处理方式不明确.规范涉案财物的分类,针对两大类的不同财物,要从更高阶的视角探讨财物的处理原则,并探索可行的具体办法.总结已发现的个别先进做法,对其加以理论系统的完善...  相似文献   

19.
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占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增设的新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其特征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转归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侵占罪的既遂与否应取决于侵占行为是否齐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齐备法定的构成要件,就成立侵占罪既遂,即应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标准。在认定侵占罪时,还应划清侵占罪的罪与非罪、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侵占罪与盗窃罪等的界限。  相似文献   

20.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杀害他人之后临时起意取财,或者是无关第三人拿走死者财物,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行为,但对该行为的定性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却存在较大争议.众多争议的焦点在于对死者的占有持有不同意见,对于死者占有问题的解决,应考虑死亡和取得财物的侵害行为是否有实质关系,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人和财物之间的关系来具体判断是否属于死者“占有”,而不能完全否认死者的占有.可以推定死者的“占有”,对行为人临时起意取财行为定盗窃罪,对第三人拿走财物行为根据财物与社会一般人的隔离情况,分别情况定盗窃罪和侵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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