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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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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对限制竞争协议、控制企业合并、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的三大规制目标。行政垄断是我国企业支配地位形成的特殊原因,也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难点。根据我国支配地位企业滥用行为的情况,应分别对超高定价、价格歧视、掠夺定价、搭售、拒绝交易等滥用行为进行重点规制。对滥用行为的制裁主要依靠反垄断法的严厉措施。笔者对我国反垄断法立法中如何规定禁止滥用行为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单方拒绝交易被认为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支持反垄断法规制此类行为的"必要设施"理论是不充分的。规制单方拒绝交易行为和经营自主权有冲突,对经营者从事投资和创新的动机有负面影响,而且在救济措施方面也存在困难。美国反垄断法经过反复摸索已经放松了对拒绝交易行为的处理。中国反垄断法采取"过错推定"的做法,要求垄断经营者必须提供采取此类行为的正当理由,迫使垄断经营者承担了过多的法律风险,恰当的做法应当是"无罪推定"。  相似文献   

3.
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可以拒绝其他经营者使用其知识产权,但是这种拒绝许可行为不应当违反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基本立场。在知识产权法的立场下,经营者拒绝许可行为的合法性考察应当重点关注其行为所涉及的市场、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以及拒绝许可知识产权行为是否限制了进一步的创新等因素;在反垄断法的立场下,经营者拒绝许可行为的合法性的考察应当重点关注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许可双方之间的竞争关系等因素。据此,针对我国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解读,以实现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在法秩序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4.
零售商收取通道费在我国已成为零供矛盾的焦点.2006年制定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对通道费行为的规制存在不足.依据我国最新的<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应当以供应商对零售商是否存在"依赖性"为标准来考察收取通道费的零售商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而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来考量收取通道费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相似文献   

5.
指出中国电网企业因其自然垄断地位在市场上极可能产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国行业规制法的缺位使得《反垄断法》成为在这一领域适用的法律根据;但《反垄断法》在规制电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时存在一些问题;在借鉴欧美等国相关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进行了探讨,提出应对中国电网企业的拒绝交易、垄断价格、差别待遇以及其他限制竞争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严格规制,以完善《电力法》。  相似文献   

6.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享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出于排斥竞争或者控制市场的目的,依赖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对相关市场的其他竞争者或者交易对手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应当从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个方面进行。腾讯公司强制性要求软件用户在360产品和QQ之间进行选择,其行为本身是一种限定用户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即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需要从完善现行立法与加强行业自律等两大方面同时进行。  相似文献   

7.
企业可以利用主市场上的地位,取得附属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从而将支配地位从一个市场上扩大到另一市场。为限制这种行为的发生,竞争机构在评价市场竞争状况以及企业在该市场上的地位时,不得不考虑到相邻市场上的竞争状况,以及相邻市场间的影响,才能认定企业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就是反垄断法中的杠杆原则。在我国反垄断法已经颁布的背景下,有必要通过研究杠杆原则,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提出一些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8.
"打破银行垄断"旨在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和金融服务。银行业的经营与发展需要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银行业利用规模经济降低经营成本,借助范围经济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结构,但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垄断行为。因此,"打破银行垄断"是清除银行业的垄断行为,而不是纯粹的垄断结构。针对社会公众对收费的项目、标准、服务的质量存在质疑和不满,建立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的金融服务价格与质量相匹配的价格体系,是"打破银行垄断"的当前目标。  相似文献   

9.
"打破银行垄断"旨在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和金融服务。银行业的经营与发展需要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银行业利用规模经济降低经营成本,借助范围经济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结构,但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垄断行为。因此,"打破银行垄断"是清除银行业的垄断行为,而不是纯粹的垄断结构。针对社会公众对收费的项目、标准、服务的质量存在质疑和不满,建立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的金融服务价格与质量相匹配的价格体系,是"打破银行垄断"的当前目标。  相似文献   

10.
经营者集中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所针对的三大类垄断行为,它与企业合并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导致法律人格的变化,而前者因市场经济力量的集中对市场竞争产生威胁;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实体控制标准采钠了德国的市场份额标准,但美国的市场集中度标准仍有用武之地;我国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豁免事由虽有规定,但过于原则和抽象,应该具体化,以改善其可操作性不强的缺陷.  相似文献   

11.
根据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违反《反垄断法》且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对我国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构建以垄断行为有限入罪为核心的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存在必要性与合理性。甄别各类垄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差异后可见,垄断行为有限入罪的适用范围应当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垄断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公平竞争关系;危害结果包括重大经济损害和反垄断损害;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垄断行为具有排斥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福利等危害结果,并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在立法模式上,应采用法典模式,以契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并实现反垄断刑事处罚与反垄断行政处罚的合理衔接。  相似文献   

1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禁止制度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制度之一。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适当地甚至违法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一定的领域内实质性地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体包括掠夺性定价、瓶颈垄断、垄断价格、歧视、搭售、拒绝交易行为等具体类型,其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四个要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要有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等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13.
我国反垄断法应当设置刑事制裁制度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非法垄断行为直接侵害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破坏市场经济的自由根基,进而损害国家利益、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应刑罚性”。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应当设置刑事责任制度。我国应当学习借鉴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方面的经验,运用本身违法原则或“先行政后司法”原则来分清垄断行为的罪与非罪界限,对行政垄断、卡特尔、纵向价格限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实施刑事惩戒,充分发挥刑罚在竞争法律责任体系中的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   

14.
近期诸多的网络纷争事件,暴露出网络市场法制建设的不完善。本文在结合反垄断法理论的基础上对网络市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认为对界定垄断行为的两大构成要件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其支配地位方面反垄断法规定的不足,并结合欧美先进的立法经验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我国反垄断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和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完善的反垄断法责任体系是有效实施反垄断法的有力保障,也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行政性垄断等四类限制竞争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具体责任制度并不完善,需要不断改进以提升其规范性、威慑性和适应性.既要创设完善的反垄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制度体系,又要明确其相互之间的界限范围、功能区别,特别应增强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之间的协调性与适用性.  相似文献   

16.
我国的《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我国的反垄断法已经赋予私人在受到侵害时提起反垄断诉讼的权利,违法行为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然而该条文的模糊性,使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存在困难.健全完善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与损害赔偿制度,是文章要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享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出于排斥竞争或者控制市场的目的,依赖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对相关市场的其他竞争者或者交易对手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腾讯公司强制性要求软件用户在360产品和QQ之间进行选择,其行为本身是一种限定用户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即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需要从完善现行立法与加强行业自律两大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18.
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在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地区)已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实践,其中的根本动因是反垄断法的普遍适用性和其规制对象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冲突,立法者和执法者需要引入合适工具来予以平衡。安全港规则与反垄断法上的合理原则、豁免制度及适用除外制度既存在密切联系,也存在显著区别。在内容上,由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性较大,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不适用该类行为;在适用条件上,以市场份额要件为积极要件,并排除严重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适用。反垄断法上的安全港规则可被划分为合法性推定与豁免推定两种运行模式。我国学术界针对反垄断法引入安全港规则存在一些质疑,但这些质疑是可以化解的。我国反垄断实践中已对该规则进行了初步探索,为该规则的构建积累了初步经验。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引入安全港规则。引入时应把握以下几点:排除横向垄断协议、转售价格维持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严重损害市场竞争行为的适用;采取市场份额标准为主、替代性标准为补充的安全港标准;坚持差异性与统一性相结合、稳定性与灵活性相协调的原则。  相似文献   

19.
标准必要专利由于其封锁效应和强制适用,成为其他经营者无可替代的选择。由此,专利权人极易利用这种优势地位,滥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时间不长,对于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的规制立法较为滞后,与传统工业国家的反垄断规制相比,在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标准和规制措施上都存在着重大差异。清晰辨识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并对其依法规制是保护我国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时代要求。  相似文献   

20.
随着奇虎诉腾讯垄断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对此案件是否适用反垄断法的争议越来越广泛。此文试图从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基本分析框架出发,分析得出本案中腾讯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对腾讯公司的行为需负的法律责任做出认定。最后就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适用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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