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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的顺利推进,要求在刑事法治建设中重视尊重人权和司法理性,使人成为人,使现代刑事法律凸显人文精神。在此背景下,儒家“亲亲相隐”思想所表现出的人性、人道以及保障人权的光辉日益彰显,其蕴含的合理人文精神值得我们在现代刑事法治的构建过程中继承和吸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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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程序中构建司法审查机制的障碍性因素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审查机制在现代西方法治国家已得到普遍确立。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下,构建针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刑事司法审查制度尚有很多现实的障碍性因素需要克服:法治基础上和谐观念的欠缺、司法中立的不够、检察职能的错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失、侦查程序诉讼化动力的不足等。认识并分析这些主要的相关因素,在实践中认真地加以克服,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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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刑事法治思想的阐发主要集中于:在创建刑事法治方面,他对刑法立法的必要性和相对完备性、刑法的性质与任务、刑事法治如何贯彻“有法必依”等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在刑事政策方面,他主张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方针、原则;在刑事司法方面,他提出要健全司法机构和司法组织、培养各级司法干部等主张,强调刑事司法活动要注重程序。深入研究和合理继承董必武同志的刑事法治思想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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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和解,兴起于东方经验,继承了古代司法文明“和合”思想,继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以人为本、司法为民、调判结合”的司法文明理念,继承了浙江枫桥和龙泉地区“以和为贵”思想与浙江“枫桥经验”;借鉴了西方经验,吸收了辩诉交易制度的精髓,并融合了恢复性司法理论的有益经验。从地方试点到中央立法,刑事和解逐步确立,刑事司法文明的第三种模式逐渐形成。刑事司法文明也由传统的“二元”模式逐渐转型为“三元”模式,即“诉讼文明-程序文明-刑事和解”,第三种模式以对受害者利益保护为中心,追求被害者、加害者和社会整体利益“三赢”的诉讼模式,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最终迈向一种“和合型”刑事司法文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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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发回重审制度在“79”刑事诉讼法和“96”刑事诉讼法得到了完全一致的规定,但该制度有悖于现代诉讼理念,在法理基础和社会原因上存在诸多缺失。根据我国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司法实践,参照国外相应的成功经验,该制度应当废除,而不能寄希望于单纯外科式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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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咏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27(2):17-19
和谐社会应是高度发达的法治社会,刑事司法的和谐运转对于建立高度发达的法治社会至关重要。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本文拟从刑事和解制度和暂缓起诉制度的构建、被害人刑事程序权利的保障、遏制刑讯逼供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几个角度,探讨和谐司法理念下的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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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族地区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背景下,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不能简单地进行法律移植。在遵循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刑罚谦抑化价值理念的基础上,摆脱民族地区刑事和解本土化的现实困境,建构适应民族地区本土化的刑事和解路径,以期实现民族地区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体多元化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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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亲权”及“恢复性司法”理论的影响下,针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特别刑事程序和构建少年司法制度已成为现代国家的基本共识。同样,我国也在立法和制度层面架构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具体法律规范。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面临异化风险,少年司法领域要求司法权积极、主动地介入与司法权本身属性有所悖离;在当下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呈现多元化趋势的背景下,单一化的刑事政策易带来对制度效果的冲击,且在被害人保障层面易陷入失衡的困境。因而,应当调整和修正目前片面强调保护主义的简单思路,在司法权运行过程中注入精细化因素,并重申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特别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以积极回应当下少年司法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