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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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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律中关于官吏罪责追究的严密而有鲜明特点的制度,是唐代吏治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研究唐律中关于吏治的内容,对于深入了解整个封建吏治,乃至了解整个封建法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唐朝官吏在法律上处于既享有特权同时又受从严监督的双重地位。唐代统治者根据封建地主阶级传统的宽猛相济的法律思想,刑律对违法犯罪官吏处置的制度及原则都明显地表现有软硬兼施的两个方面。唐朝的官吏在法律上确实处于享有特权的地位。以“八议”为主要内容的特权制度,不但保证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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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官吏赃罪制裁手段,资格刑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官吏犯赃是权力的滥用,对赃吏适用资格刑,剥夺其为官的权利,是中国古代重典治吏、权力制约的重要环节。传统法律之官吏赃罪资格刑,是蕴含着官德要求的刑罚,即以德作为权力制约的内在支撑,以刑作为权力制约的外在手段,是一种儒法结合的权力制约措施。资格刑对遏制官吏犯赃、打击贪官污吏、保证吏治清明、弘扬优良社会风气、稳定社会秩序等,皆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考察传统法律之官吏赃罪资格刑,可获得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相似文献   

3.
官吏是国家政务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及管理活动的主要实施者。官吏依法履行职务是国家法制确立的重要基础。唐代法律惩治官吏职守有阙、违制违纪以及贪赃枉法等犯罪,涉及到方方面面,对各级官吏形成了严密而有效的法律约束。文章拟主要探讨《文苑英华》中所收唐代判文所反映的唐代官吏犯罪。  相似文献   

4.
彭炳金 《人文杂志》2004,(5):156-161
中国古代的连坐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邻里连坐、亲属连坐和官吏职务连坐三种。唐代官吏职务连坐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官吏职务连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除了同职公罪连坐、举主连坐之外 ,还有犯赃连坐、亲属连坐等。官吏职务连坐制度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 ,即法律以治吏为重点。本文通过广泛搜集唐代正史及墓志中有关史料 ,对唐代官吏连坐法律及其实施情况做较为全面的介绍。  相似文献   

5.
商鞅认为,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是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原有的监察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和法律漏洞,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官吏犯罪的问题。他强调“法”的规范性、公正性、公开性和平等性,提出重刑治理官吏犯罪,采取整饬官僚体制,建立新的检举、揭发机制,建立透明的法律体系,强化官吏的办事效率等措施。经过商鞅的治理,秦国“百吏肃然”,但是,他的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思想也存在着明显的缺失。  相似文献   

6.
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在两汉时期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魏晋以后,随着封建制度的强化,进一步得到了加强和发展。如隋朝在中央专设御史台,作为全国官吏的最高监察机关;唐朝中央御史台下,分设三院,分察百官。这种监察制度,由于封建官吏的阶级局限,不可能完全实现,但是在维护封建集权的统治中,在惩治贪官、澄清吏治中,起到了积极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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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治人,即有治法"是胤法律思想的闪光之点,亦为其吏治思想的主要表征。胤具有一套娴熟的驾驭官吏的术治思想和方法。在思想上,他认为,治国安邦更应依靠人的力量,即使有好的法律也需恰当的人来推行,故应整饬吏治;在方法上,他采取"清查亏空,耗羡归公,惩办贪官"的澄清爽治的措施。同时,采取"量才授官,不限成例"新的用人制度,重用有才能的官吏,摒弃庸懦之员。这些思想对于整饬吏治、建设良好的官吏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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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朝重视对县级官吏的选任,采取军功世袭、荫补、科举、荐举、流外出职、纳粟补官等途径选任县级官吏。县级官吏承担着宣导风化、劝课农桑、平理狱讼、捕除盗贼、禁止游惰、储粮赈济、安全防卫等方面的职责。金朝对于县级官吏的管理,开始实行廉察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业绩考核。章宗时定考课法,制定了四善、十七最之制,由此决定官吏的升迁或罢黜,清廉练达者升迁,贪污腐败者罢黜。这些选任与考核措施,对于激励基层官吏,提振职官队伍,肃清官吏中的贪赃枉法与不称职者,提高县级官吏执政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历史上,历代统治者为了澄清吏治,减少营私舞弊的腐败现象,十分重视官吏易地做官实行地区回避的制度。隋朝建围后即规定县丞、县尉以上地方官“尽用他郡人”。583年又规定:州县的辅佐官员,三年必须更换,不许重任、而且皆选用外地人担任。唐朝也明确规定不许任  相似文献   

10.
两汉时期,官吏有五日一休沐的休假制度,也有一定的请假制度。汉代官吏利用休假时间处理许多家庭事件,诸如侍奉父母、陪伴妻子、教育子女等,休假时期的家庭生活有助于汉代官吏家庭内部的稳定与和谐。汉代官吏休假生活主要集中在官吏与父母的关系和官吏与妻子的关系中,在父母关系中主要是对父母尽孝,在妻、子的关系中主要是与妻子的和谐和对子女的慈爱。  相似文献   

11.
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人治社会,人存政举,人亡政息。要保持吏治清廉,除了要注意官德建设、制度建设,使为官者“不想贪”之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对各级官吏的监督,使之处于经常、严密的监督之中,使之“不能贪”、“不敢贪”。注重官吏监督,是中国古代廉政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中国古代廉政建设有其阶级的和历史的局限性,封建社会不可能从根本上铲除腐败。中国古代廉政建设同我们今天的廉政建设有着根本的不同,但中国古代对廉政问题的做法和思考,对当代有着可资借鉴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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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代官吏七十致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西汉前期,随着丞相终身制局面的打破,官吏退休制度逐渐进展,但退休后的待遇尚不固定,随意性很强。平帝二年诏令标志着汉代官吏退休享受俸禄制度的正式确立。东汉既循平帝致仕制度,又非完全恪守。汉代官吏退休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年龄,一般到70岁退休,皇帝选留70岁以上“有德尚壮”者;二是官秩,仅限于比二千石以上的高级官吏。《白虎通·致仕》的内容是皇帝意志在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上的反映,具有权威法典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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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承继前朝诸代遗风,创设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官吏制度。然而,其选任制度,虽然以科目考试为取士主途,严格监考,不容幸进,但考试方式和内容则在一定意义上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其监察制度,虽有详备的法典规章供官吏遵守、御史监察,但由于缺乏保障措施,御史往往不愿或不敢履行职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制度形同虚设;其奖惩制度,虽说对功臣义民皆有褒奖,但由于皇权至上、喜赏怒罚,则影响了奖惩制度乃至整个官吏制度的合理实施。对清代官吏制度及其实施之得失进行辨正厘析,对于我国当前的廉政建设以及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江润南 《理论界》2005,(2):151-152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律>是当今公认的最完善的封建法典.唐王朝不仅重视封建立法,在官吏选拔时也尤其重视官吏的法律水平,如在科举考试中单独开设有选拔司法官吏的明法考试,唐代取吏十分重视其法律知识,"取吏于判",促使官吏自觉地学习法律知识,从而提高了官吏整体法律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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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健 《船山学刊》2018,(2):32-37
《读通鉴论》是王船山晚年撰写的一部史论与政论结合的巨著,该书中有比较丰富的"法治"思想:把"法治"提高到一个比较高的地位,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上,突出了"法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在治理国家方面,船山还隐约认识到根治官场贪污腐败需要发挥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因此,他将吏治与法治结合起来,在重视官吏道德修养的同时,还强调在制度的范围内对官吏进行监察、考核,对官吏贪污贿赂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把法治作为惩罚贪官污吏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与现代法治中预防官员腐败与制度反腐的立法精神相一致,足见王船山"法治"思想之远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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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共和国早期的廉政建设取得很大成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在古代所有制和民风的影响下,官吏不愿贪;在权力制衡机制下,官吏不能贪;在严格的监察制度下,官吏不敢贪。罗马共和国早期廉政的成功,保证了吏治基本清平,对于罗马共和国的发展壮大起到了积极的租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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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老百姓常常把官吏分为清官、贪官、忠臣、奸臣,但实际上官吏的类别远不止这些,从唐五代笔记小说中所描述的众多官吏形象来看,当时的官吏可以大体分为忠臣、智吏、能臣、厉臣、正臣、诤臣、奸臣、谄吏、酷吏、贪官等十类。在提倡建立和谐社会的今天,让我们借鉴、学习好的官吏形象,真正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抑制、减少坏的官吏产生的环境,从而减少诱发社会矛盾的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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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这一局面的出现,是与唐统治者注重整肃吏治密不可分的。而运用刑罚手段对权钱交易或以权谋利的贿赂行为予以有力地打击,则是唐代吏治的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因此,探析唐律中的贿赂罪不是没有意义的。一贿赂罪,是刑法理论对因进行权钱交易或以权谋利而构成的犯罪的统称。自夏朝始,历代法律都有惩治贿赂罪的规定。《夏书》日:“昏、墨(指贪污受贿)、贱,杀。皋陶之刑也。”李悝《法经》规定:“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受金时,则诛。”秦简《法律答问》曰:“啬夫不以官为事,以奸为事,何论也?当迁。”汉文帝则规定,官吏坐赃者,三代不得为吏。及至唐朝,统治者为整肃吏治,严明法纪,特别注重对贿赂罪的惩罚,从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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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有关汉代官吏休假制度的研究,由于史载的阙略和资料的匮乏,研究者不多,相关专著更是凤毛麟角.近年来,随着考古工作的开展,大批珍贵简牍的发掘,为研究休假制度提供了新的材料,相关论著日益增多,研究范围不断拓宽,层次也较为深入.本文就汉代官吏享有的周假、病假、丧假和节假等方面的研究作一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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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行政立法以绝对君主专制为核心,表现为行政体制中的权力制衡和官吏法中的以法治吏。从立法本身而言,成熟稳定的行政体制和全面发达的官吏法足以达到良法标准。但在法律实践中,法的运作失当和法文化的偏失却使得行动中的法无法达到遏制吏治腐败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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