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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统中国乡村政治研究现有两种范式,“乡村自治论”和“乡村统治论”的理论根基都来自学界“国家—社会”严格二分的方法论。而无论是前者的自下而上视角,还是后者的自上而下视角,都遮蔽了中国乡村历史的本相。西方治理理论代表了一种新的“国家—社会”观,为中国传统乡村政治研究提供了反思的路径,由此引申而来的“乡村精英治理”,不仅在中国传统乡村政治研究上演绎着一种新的解释范式,而且在当下实践中存在着创造性转化的可能。  相似文献   
2.
徐祖澜 《理论界》2010,(3):64-66
通过对中国法学领域里的一项个案——"炕上开庭,依法收贷"案的再分析,揭示司法过程中脸面与法律的运作,论证了当下中国乡土社会司法与古代基层司法的同质性,即脸、面子、法律对应了理、情、法。由此说明,中国的法治化必须理性地运用本土资源,顺应时势来建构适合社会需要的正式制度,并引导非正式制度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3.
明代中后期“以法治腐”的背后有其特定的社会生活场景和价值观念。文化决定了人们对腐败的认识与法律对腐败的界定是不统一的,从而造成法律对“黑色腐败”的惩治无力和对“白色腐败”的无从惩治。唯有通过文化自觉,培养国民的民主与权利意识,改变其“群体无意识”,才能为反腐创造有利的社会氛围。  相似文献   
4.
由于官本位的历史传统以及制度的非体系化和操作性的困难,我国当下的"官员问责"在法治化的道路上陷于困境.为走出这一困境,在理论上,"官员问责"的法治化首先是构建一种能够提供合法预期的行为规则体系;在路径上,既要注重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使之成为良法,又要树立起良法被遵循的文化基石,由此才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型问责.  相似文献   
5.
徐祖澜 《北方论丛》2010,(1):155-158
传统上,法律被认为是惩治腐败最有效的手段。故而,腐败难以遏制的原因往往被归结为法律设计得不够严密,或过于宽纵。这种解释无疑是符合逻辑的,但忽视了法律运行背后的文化因素。取明代社会为背景,从文化的视角出发,重构以法治腐背后的社会生活场景和价值观念,可对吏治腐败有进一步的认识。  相似文献   
6.
乡绅概念的界定标准不仅包括功名和财富要素,更在于其作为乡村知识分子教化乡里社会的公共身份。明清时期,乡绅通过编纂家训、组织乡约、诉讼调解和办理学务等方式构建了内容丰富和多元途径的教化之道,不但确保了个体的乡村权威身份,而且由于教化的内容和性质在意识形态上与官方倡导的儒家经典保持一致,从而达到了维护乡村秩序稳定和社会关系和谐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儒家的“重义轻利”观念由来已久,对中国法律传统的价值导向产生了深远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法本位上的义务本位取向,民商法领域的“重农抑商”传统和诉讼观上的“无讼”理想。儒家的“重义轻利”观念可以使我们以一个独特的视角去更为细致和深入地理解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  相似文献   
8.
清末民初,内忧外患的加剧促使中国政府展开了一场以"新政"为肇始的大规模制度变革,社会由此发生转型。在这一社会背景之下,科举的废除和新学的兴起直接导致了乡绅的流变。乡绅的构成要素中,财富要素比例上升;文化要素则扩充为"学识"。乡绅的组成更加多元化。但这一切变化都没有改变乡绅作为国家和乡村社会"调节器"的社会功能。着眼于清末民初,乡绅并未在普遍意义上"退位"。  相似文献   
9.
明代行政立法以绝对君主专制为核心,表现为行政体制中的权力制衡和官吏法中的以法治吏。从立法本身而言,成熟稳定的行政体制和全面发达的官吏法足以达到良法标准。但在法律实践中,法的运作失当和法文化的偏失却使得行动中的法无法达到遏制吏治腐败的效果。  相似文献   
10.
传统是过去与未来之间的一种延续性意识与信仰。西方法治主义传统可以溯及古希腊罗马,是中世纪独特历史经验的产物。日耳曼人的法哲学是这一传统的新起点,而多元化的政治与法律格局则直接导致法律至上、权力必须受到限制等观念的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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