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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范式转变下的虚拟财产保护需以用户和平台之间的利益平衡为着眼点,平台权力实则是处理该问题首先面对的难关。实证研究表明,平台凭借其准立法权,编制了一套逃避自身责任、抹杀用户权利、充满虚伪言辞,最终将用户虚拟财产利益置于危困动荡之境的规则体系——服务协议。以调整服务协议来规制平台权力,实则是保护用户虚拟财产利益的一条极具针对性、效率性,又能兼顾平台权力生成逻辑的最佳路径。具体需在微调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原则确立平台方的双重提示义务;通过内容控制原则确立起消费者源地管辖机制、基于客观合约性标准的平台瑕疵责任制度、平台惩罚的正当性和合比例性要求、合同解除权及虚拟财产利益返还制度,并适度排除用户对虚拟财产的使用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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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这是财产保护的一大进步,但是理论和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却存在着性质和权属难以确定、分割和继承规则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对涉及淘宝网店财产分割的审判案例进行数据分析,发现审判实践中存在着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价值难确定、归属不公平的困境。针对这些困境,在对夫妻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分割时要注意保护虚拟财产的特殊性,提前明确共同财产范围,组织多机构联合评估价值,保护人身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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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性网络账号符合财产的效用性、稀缺性和可控性的基本特征,具备作为财产的正当性,应当被纳入继承法确认的财产范畴。目前网络平台在其用户服务协议中规定社交性网络账号归属于运营商、不得被继承的做法,因排除了用户的主要权利而显失公平,属于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社交性网络账号应归用户所有;而社交网络运营商以隐私保护为由拒绝社交性网络账号继承的做法,其目的在于维护自身利益,而非保护死者隐私。现代民法对于死者隐私的保护,实质上是保护死者近亲属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利益,所以在社交性网络账号继承与隐私保护之间没有本质冲突。基于对用户意志的尊重,社交性网络账号继承规则的建立应当尊重用户的选择权,可通过注册时的预先设置由用户在生前对账号能否继承、由谁继承及继承内容进行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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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滨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9(6):68-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做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在现实中的兴起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了挑战,能否将其纳入强制执行的范围,如何构建针对虚拟财产的强制执行制度,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是明确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从财产历史层面、社会实践层面、法律制度层面考量,可以将其纳入强制执行的范围,在现有执行理论和法律制度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进行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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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属性的跨学科分析及民法保护体系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语义学、哲学、信息学、经济学及法学等角度分析,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都具备财产的基本属性,亟待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应当区分网络游戏中不同的法律关系,将开发商的知识产权、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及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分别由知识产权法、物权法、合同法及侵权行为法调整和保护,形成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民法保护体系,以维护相关权利主体的正当利益,确保网络行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6.
吴新博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17(8):72-74
在目前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当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一个盲区,造成其权利主张陷入一种无法可依的尴尬之中。虚拟财产属于财产的一种形式,应该受到保护。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有关规范网络游戏的法律法规,明确虚拟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促进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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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出现。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在此方面存在立法空白,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本文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存在形态,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有关国内外典型案例和立法,并对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既有理论探讨进行了综述。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以“无体物”形式存在的特殊财产,应对其进行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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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账号不仅包含用户名和密码的数字组合,也包含了各种数据、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网络平台账号基于网络平台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而产生;用户通过账号和密码对网络平台账号进行排他使用,并通过粉丝打赏和直播带货等方式获得收益。网络平台账号内发布的内容多是用户创作的作品,属于智力成果;账号内的粉丝对于用户具有依赖性。因此,作为虚拟财产的共有网络平台账号与网络游戏装备、加密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不同,其法律属性是一种新型权利,除具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外,还具有人格属性。多人共有的网络平台账号具有分割的可能性。对于具有人格属性的共有网络平台账号,当注册者与运营者不同时,分割应以保留网络平台账号的最大价值为原则,考虑粉丝群体的情感投入和网络平台账号继续经营问题,将网络平台账号分割给实际运营者,并对注册者予以价值补偿。网络平台账号的价值构成要素应包括账号的创建成本、运营成本、粉丝打赏收入、直播带货收入以及广告运营收入等。对网络平台账号的价值评估可以采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的有机结合,同时可以吸收网络平台规则,采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确保评估结果的相对准确性。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联合网络平台构建虚拟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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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自由不能承受之忧——从3Q大战看网络用户民事权益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刁胜先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3(2):44-51
3Q大战使网络用户的民事权益再次被凸显热议,具体涉及免费软件产品上的信息财产权益、网络服务中的消费者权益、隐私与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网络格式合同权益等问题。要加强和完善网络用户民事权益的保护,应着重注意:新增和完善相关立法,为网络用户提供权利基础和法律依据;强化司法规制、加强执法力度,为网络用户权益提供事后保障;增加网络信息法的课题投入与理论研究,为制度建设争取学术支持;加强信息法制宣传、培养网络法律意识,实现网络用户的自我防护;发挥行政政策的灵活功能,及时实施监督管理;培育网络伦理规范、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运用社会力量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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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战略视野下我国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分析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大数据战略视野下,很多国家纷纷制定、完善和执行着自己的信息网络安全法律,并已形成世界潮流.从国内外的大数据战略与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分析来看,我国既有成绩,也有不足.对于我国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保障,目前需要完善的主要内容有:进一步明确国家信息网络安全立法的目的与宗旨;基本法层面,尽快构建完备的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保障有机体系,重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实施层面,加强与完善具体领域的单行法与配套法建设,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完善法律框架之外的协作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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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研判是制约证据裁判原则合理适用的重要因素。由于取证人员不充分取证,控辩双方低水平举证质证,法官形式化认证与技术性鉴真手段及文本缺失等现象泛滥,难以避免专门性问题在庭审流转中的虚置,进而影响司法正义的实现。以数据恢复与去重处理的电子数据相关专门性问题研判为实证对象,以判决书的技术性质证认证内容为研判素材,对四十六份裁判文书展开实证研究,可以对专门性问题研判乱象的阐释提供新的视角。我国可在事实建构理论的指导下,重新审视“专人专事”的技术审查原则,借鉴多伯特规则中“法官参与”的要求,辅以技术鉴真与证据运用案例参考,以实现专门性问题的合理解决和盘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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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反观当前粗放式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需要加强绩效导向,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制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应以外部评价指标为主,评价对象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包括司法体制、司法措施、司法效果三个维度,在确定价值导向、选创评价工具和确立指标设置方法的基础之上构建关键指标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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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与合理补偿是实现征收权与财产权平衡的两个支点。公益征收的界定包括两个方面:实体法上应以立法规定公益征收的类型为基础,辅之以概括性定义和兜底条款;程序法上应规定公共利益的认定主体和认定程序,通过对个案的司法审查认定。基于"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为保障效率与公平,应按照协议先行程序优先保护财产权自由,协商购买土地财产权,回避公益征收认定的困惑。同时,应对公益征收进行事后的监督与控制,以防范公益认定的疏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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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晔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4(2):22-28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垃圾邮件的治理问题日益严峻。网络信任机制缺失、电子邮件的开放性标准以及低成本性是垃圾邮件产生的主要原因。垃圾邮件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隐私权以及自主选择权等基本权利,给消费者造成了很大困扰。美国、欧盟、OECD、ICPEN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垃圾邮件法律规制方面有很多先进的经验值得借鉴,我国应当制定较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对垃圾邮件进行全面有效的规制,并采纳事前同意制度、确立垃圾邮件中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增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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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芳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3,25(5):37-40
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的高科技犯罪,对我国刑事法律中关于刑事管辖权、虚拟财产、网络共同犯罪的认定等诸多问题都带来了冲击。为此,应当对刑事立法进行完善:确立网络犯罪"长臂管辖权"原则,增加多边合作;加强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承认片面共犯和继承的共犯;增设单位作为网络犯罪的主体;完善刑罚种类,增设资格刑。 相似文献
18.
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制度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制度安排上分析当前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状况。研究方法:定性分析法、产权分析法。研究结果:在对影响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土地制度、民间法规等相关制度安排考察和解构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现状和特征。研究结论:需要增强法律的性别敏感性;清晰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开展夫妻共有产权登记;协调法律和民间法之间的不一致;建立和健全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司法救济制度;加强对村民自治的权力监督。从而消除制度上的漏洞和潜在的制度供给不平等,为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利提供一个公平、有效的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
19.
成文法与判例法:双重调整机制中的民法典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典是建构和生成的统一,它需要大量的单行法、习惯法和判例的支撑。司法不仅是民法法典化的前提条件,而且是民法法典能够维持和发展的基本保障手段。中国民法的法典化是必须的,但同时也是有限度的。当下的中国应该建立有自己特色的判例制度,运用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双重调整机制,发挥司法造法的作用,继续完善民事单行法律,在成文法和判例法的互动、协调的过程中不断地确认和发展民事权利,及时回应民事关系调整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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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天水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5):51-59
网络直播聚合犯罪愈演愈烈,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犯罪和色情犯罪领域,国内目前对该类犯罪的研究较少。网络直播聚合犯罪与社会结构方面的紧张、个人违法性意识方面的紧张存在关系,前者主要体现为:商品拜物教影响下的部分民众设定目标时日益以物质获得为参考系;阶层固化使得处于部分底层民众无法通过制度性手段实现目标。后者主要体现为网络直播聚合犯罪者实施犯罪,与其权衡犯罪成本与获利数额、心存侥幸有关。在对案例进行实证分析的前提下,归纳概括出此类犯罪的三个主要特征:犯罪主体呈现出低龄化、学历较低、无业状态较多的特点;分工的复杂性、网络的匿名性使得犯罪的隐蔽性较强;黑灰产业链业已形成并成熟。对此类犯罪的治理,应当坚持惩防并举,在惩罚方面应当注意网络直播聚合共同犯罪认定规则的变通适用,以及网络直播聚合犯罪立法扩张、司法限缩与严格执法之间的关系;在预防方面应当构建国家、社会两位一体的预防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