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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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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枉法仲裁罪之"枉法"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司法监督不容剥夺的原则,仲裁理应被纳入司法考量的视域进行规制.以刑事手段对仲裁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控制是我国现行刑法的要求,枉法仲裁的入罪即是这一要求的表达.必须重新考虑并反思司法界与学术界在该罪名设置上的相左立场,方可见证枉法仲裁罪之"枉法"性,即违背仲裁之自然本性.为此,应通过实践救济与变通的方式抵消该罪对仲裁本性的扭曲及其产生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2.
枉法仲裁罪的主体只限于民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中具体参加仲裁的仲裁员,不包括这些仲裁机构中的其他人员以及参加其他仲裁的仲裁员。该罪主体由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存在与滥用职权罪或受贿罪发生主体竞合的问题。对该罪罪状应予修改,应取消“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规定了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司法解释称本罪为"枉法仲裁罪"。确立"枉法仲裁罪"增强了司法对仲裁的控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惩罚仲裁中出现的枉法行为,但是由于仲裁本身性质的特殊性,该罪的出现也引起了仲裁界人士的非议,加上本罪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所以对本罪的司法适用及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4.
仲裁员队伍是仲裁制度的脊梁,仲裁员则是仲裁的灵魂.自1995年9月1日仲裁法实施以来,我国的仲裁事业在十几年的时间里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近年来仲裁员制度的缺陷及制度运行失范亦日渐凸显,其主要表现为:仲裁员法定条件宽松,聘任仲裁员不合条件,名册仲裁员信息量不足,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盲目,选择首席、独任仲裁员权利落空,驻会仲裁员大量存在,仲裁诉讼化倾向严重,办案仲裁员收入微薄,精英仲裁员消极退阵,对仲裁权监督的立法不足,仲裁员责任虚化,仲裁质量及信誉下降等.我国仲裁员制度的缺陷与运行失范现象亟待矫正,应采取措施为:取消仲裁员资格的模糊性规定,建立、实行严进宽出的仲裁员淘汰机制,广泛披露仲裁员信息,取消驻会仲裁员,改革首席、独任仲裁员产生办法及仲裁报酬办法,建立相关聘任不合法仲裁员、仲裁员信息虚假公布、仲裁员过错等方面的责任追究制度等.  相似文献   

5.
文章通过分析我国仲裁法 ,指出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已构成了我国仲裁质量保障机制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七项制度 ,即 :仲裁委员会设立制度、仲裁员聘任制度、仲裁员选定制度、仲裁员回避制度、仲裁员承诺制度、仲裁裁决书草案审阅制度、仲裁员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6.
文章首先提出,仲裁员的仲裁行为是独立的公正的私人裁判行为,文章在考察世界一些国家关于仲裁员法律责任的理论观点、法律规定后,对我国仲裁法的相应规定作出了评析。文章最后指出,在我国,仲裁员只应对其严重的违法行为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仲裁是解决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而仲裁员责任制度是保障商事仲裁公正的关键。仲裁员承担有限责任的观点是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的,完善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立法可从以下方面考虑:仲裁员民事责任的限制、判定民事责任的标准、民事赔偿数额的限制以及对追诉仲裁员责任的担保。  相似文献   

8.
仲裁员是仲裁活动的主体,是仲裁制度的核心,仲裁员准入制度更是仲裁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本文通过对中外仲裁员准入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比较分析,研究我国仲裁员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仲裁员准入制度建构与完善的几点构想。  相似文献   

9.
枉法仲裁应否入刑的争论背后是公共政策选择的歧异:仲裁员责任制度应优先满足管理仲裁的需要还是仲裁发展的需要。而今,再纠缠于枉法仲裁应否入刑的问题已无实质性的意义,理智的选择是直面枉法仲裁已由刑法规制的现实,进而思考如何善用司法解释,实现其积极的立法目的,尽量消弭其对仲裁发展的消极影响,同时谨慎讨论和构建我国的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0.
文章针对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在纠错机制和仲裁员聘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设置仲裁自我纠错机制、终局纠错机制的新主张和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与仲裁制度衔接的具体办法,分析了公务员兼任仲裁员的违法性和内部仲裁员的危害,提出合理配置各种专业仲裁员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在规定法院对违反仲裁程序、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实施监督的同时 ,还确认了法院有权对仲裁认定的事实及其证据、法律的适用等实体内容进行全方位的司法审查。这样的规定既对当事人逃避仲裁裁决的效力制造了一个法律借口 ,也为对仲裁的不当的司法干预提供了制度上的漏洞。因此 ,修改现行法律 ,将司法对仲裁的监督由实体审查改为程序审查 ,既符合国际惯例 ,也有助于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2.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友好仲裁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一个非常快捷和有效的方式。友好仲裁的效力也已为一些国家的立法、司法判例、有关国际公约和示范法所承认,但友好仲裁在我国尚不为人所熟悉,故而急需完善我国《仲裁法》中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3.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认为,仲裁条款是从属于商事合同(主合同)的一项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主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它虽是在仲裁实践中产生的,却蕴含着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对仲裁协议法律属性的清醒认识。   相似文献   

14.
仲裁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 ,带有“准司法”的性质。本文认为 ,意思自治作为调整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在仲裁协议中也有明显的体现。我国的仲裁立法理应对仲裁协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相似文献   

15.
从规则层面来看,2009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从正反两方面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受案范围特定化,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有法可依。但是,结合实践不难发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受案范围的立法规定与农民权益保障需求之间尚存在一定差距。从应然角度而言,应根据农地征收补偿纠纷的不同类型将特定类型的农地征收补偿纠纷纳入仲裁的受案范围。同时,应当将村民资格纠纷作为一类独立的受案案由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6.
目前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两岸间的经贸纠纷正越来越得到两岸工商界、法律界的重视和认可,但由于政治原因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两岸仲裁的合作。文章比较并分析了两岸仲裁法律制度的异同,以求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推动两岸仲裁合作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开始,不仅是一个客观事实,而且具有法律上的多重效果:争议案件系属于仲裁庭、仲裁时效中断、索赔计算的起算点。尽管仲裁程序何时开始,各国立法与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不尽一致,但大体可分为当事人约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仲裁通知之日、仲裁机构收到仲裁请求之日、以仲裁员不同选定方式来确定。以上几种方式均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仲裁程序领域的体现。考察中国仲裁机构的相关实践,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成为惟一标准。这种作法不但有违仲裁程序自治,且仲裁机构有越权之嫌。在未来修法或仲裁规则修订中,应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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