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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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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形态因各国法律关于抵押权与质权标的物的不同规定而有所区别.依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只能发生于动产上.在同一动产上产生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其顺位原则上应依二者设立之先后分别确定,同时考虑公示方法.在先抵押后质押的情形下,如果抵押权已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如果抵押权未登记,则质权优先于抵押权.在先质押后抵押的情形下,一般应认定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而不论后设立之抵押权是否登记.但出质人为质权人设立质权后,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以质物为第三人设定了抵押权的,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相似文献   

2.
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可分为同类担保物权之间的并存和不同类担保物权之间的并存.其基本样态有抵押权与抵押权之间的并存,转质、留置权与留置权的并存,抵押权和质权的并存,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并存,质权与留置权的并存.解决其效力顺序的基本规则为登记优先、直接占有优先、善意第三人担保物权优先.  相似文献   

3.
《江西社会科学》2019,(12):169-177
"善意"是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核心要件,但动产抵押善意取得过程中有"订立抵押合同时的善意"和"抵押合同生效时的善意",它们属于两种不同的善意。"订立抵押合同时的善意"属于缔约过程中的善意,其认定标准比较低,该种"善意"通过影响无处分权之抵押合同的效力而影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抵押合同生效时的善意"属于善意取得中的善意,其判断标准较高,且动产抵押善意取得之客体有一般动产与特殊动产之别,在判断善意时因客体之不同也有很大差异。权属有争议之动产也有被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之可能性,这时也应对"订立抵押合同时的善意"与"抵押合同生效时善意"进行区分。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中登记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善意取得之动产抵押权无论是否登记,都具有对抗原权利人和债权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4.
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依法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设质的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文将就动产质权的成立条件、客体、善意取得以及转质权等几个实践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说明动产质权的成立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其客体是受限制的一定范围的动产、动产质权可以善意取得以及动产质权人享有依法转质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的逻辑依据在于占有与登记的公信力,换言之,善意取得是公信原则的具体化、制度化。我国不少学者所列出的善意取得与公信原则的五点区别,根据不足,均存疑问。切实厘清善意取得与公信原则之区别,于立法、于实务均有裨益。  相似文献   

6.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取得的特别规则之一,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是具备市场流通性的盗赃物却被排除在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这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否认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合理保护善意受让人利益,不利于社会交易安全与稳定.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物权编应当从价值梳理与路径选择着手构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善意受让人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7.
善意取得制度肩负着促进商品的流转、维护整个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使命.我国<物权法>有关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疏漏与缺失,让每一个交易主体都处于不可预测的巨大风险之中,给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规则造成了制度性破坏.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对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完善.本文建议我国暂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盗窃物、贪污物、骗取物等纳入脱离物的范围;第三人通过拍卖、公共市场或经营同类商品的商店等处购买所得的物品以及货币、无记名证券等完全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8.
丁晓春 《学术论坛》2008,31(2):100-104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虽然没有规定,但是长期以来它在学说和司法实践中都得到承认.新出台的<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该制度.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必须是受让人基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偿并善意地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此外,对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物权法>第107条作出了特别规定.对善意取得要件的深入探讨有助于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实施.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第406条对《物权法》第191条做了全面修正,承认了抵押权追及效力。抵押权追及效力规则的适用须满足抵押财产发生权利移转、抵押权有效存在及抵押财产不消灭等条件。“抵押财产的转让”在解释上包括抵押财产发生权利移转的所有情形,至于是否基于法律行为发生,则在所不问。抵押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禁止或附条件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仅在抵押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无论第三取得人是否善意,抵押权均不受影响。抵押人未尽抵押财产转让通知义务不影响抵押权追及效力。依体系解释,不动产消费者买受人的优先保护、抵押权行使期间届满和发生物上代位均属阻断抵押权追及效力情形。不动产消费者买受人的优先保护规则具有产生消除不动产上设定的权利负担的效果,抵押权人此际可借助价金物上代位保护其权利。抵押财产的第三取得人代为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的,应予认可。  相似文献   

10.
按照通说,所谓流质契约"是指对抵押权(质权)进行流质的约定,即在抵押权(质权)设定时,抵押权人(质权人)与抵押人(出质人)在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出质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权人(质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时,抵押物(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质权人)所有"①.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比原草案第六稿有重大改变,特别是关于善意的主观、客观判断标准问题,以及善意取得是否以转让合同有效作为有效要件等问题.将二者相关条文进行对比,并与<合同法>第51条中关于合同生效的内容进行比较,可以看出,<物权法>模糊善意判断标准和取消合同有效作为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是特定背景下的科学抉择.  相似文献   

12.
优先权刍议     
童超  侯宇 《广西社会科学》2005,(5):81-82,88
优先权不是一种物权,它与抵押权、质权一起构成所谓的担保权,是一种技术性权利。应在民法典中对优先权进行统一规定,可将其与抵押权、质权一起放入债编中,专设债之担保一节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3.
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的"善意"应理解为客观善意;第三人明知并不当然认定为恶意.虽然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但其通过非诉途径实现权利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优势.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仍然是对抵押物一定程度的支配,仍然具有物权的属性.动产抵押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在立法逻辑上更为通畅.  相似文献   

14.
卢晓莉 《天府新论》2005,(Z1):222-223
学界对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要解决不动产物权的保护问题,只需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即可,原因在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应有之义,而善意取得制度不过是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体现.  相似文献   

15.
罗亚文 《新疆社会科学》2023,(2):92-103+159
比较法视阈中,价款担保权是制衡在先浮动担保权人“位势垄断”的特殊保护手段,《民法典》第416条首次引入价款抵押权制度,《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7条将超级优先效力扩张适用至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中。价款抵押权是对所有权保留的功能化厘革,动产抵押、所有权保留与融资租赁构成购置融资担保的交易形式,三者具有相近的实践功能和制度价值。价款担保权应作为购置融资担保多元交易形式的制度统合,其体系建构应当回应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的双重要求。价款担保权的功能化整合服务于不同交易形式下设立、公示、顺位及实现的规则统一,包括对抗范围向固定担保的适当扩张、担保主债权与担保物价款的绝对对应、担保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的设立规则以及超级优先顺位的统一适用。  相似文献   

16.
随着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陆续被确立,我国也在新的物权法中规定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我国存在着严格的公示公信制度,这个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的解决不动产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必要性就受到质疑.文章通过对这两个制度的分析比较,指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以及适用情况.  相似文献   

17.
论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意取得是近现代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占有脱离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理论界争论的问题之一,本文认为,从善意取得存在的价值依据出发,占有脱离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8.
不动产交易中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是《合同法》与《物权法》中分别规定的两种法律制度。由于善意取得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无权处分并非必然导致善意取得,所以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科学厘清二者的关系,对于正确适用现行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根据公信力原则,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同样可以产生公信力。况且,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真正前提不是公信力,而是无权处分现象的发生。所以,在不动产交易中同样存在无权处分,同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当两者同时适用时,应当坚持区分适用原则和物权优先原则,优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9.
试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与创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乃至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依该条规定,对我国物权法所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应作广义的理解,其作为我国民事立法中制度创新的积极成果,较传统民法意义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有了开拓性发展.  相似文献   

20.
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保护是物权法的一个基本任务.在德国法中,保护交易安全有两个基本制度,一个是无因性原则,另一个是善意取得制度.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是德国民法中的两项不同的制度,它们对交易第三人所提供的保护程度不同.善意取得制度将所有权的取得系于第三人的善意,而无因性原则强调所有权转移的正确性,与第三人是否善意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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