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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目的本为保障抵押权人更好地实现其抵押权,但赋予抵押权绝对的追及效力又会过度保护抵押权人,忽视抵押人与抵押物买受人的利益,影响抵押制度功能的发挥,在抵押物转让的场合,应当限制抵押权追及效力的行使,转而通过完善抵押权的物上代位制度与抵押权保全制度来实现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以更好地发挥抵押制度的功能。  相似文献   

2.
季嘉  张雅维 《东岳论丛》2008,29(3):174-176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对此,如何理解抵押财产的可转让性?抵押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其处分不动产抵押物之买卖合同的效力又如何认定?该条款旨在保护抵押人的抵押利益,在合同无效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时,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抵押人利益未受影响;如已办理过户手续,基于合同无效则导致物权变动亦归无效,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相似文献   

3.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 ,物上追及力是抵押权的当然效力内容 ,而在我国担保法上 ,物上代位效力在抵押物转让中居于主导地位。而在不久前的物权立法中又重新让位于物上追及主义 ,同时也放宽了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 ,这一变化过程的重要原因在于所谓抵押权转让中的物上代位较物上追及的制度比较优势并不真实 ,忽略了登记制度下抵押权的公示性 ,将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在逻辑上等同起来了 ,这对抵押权制度建构的逻辑性与平衡性言并不合理。但反过来将抵押权中的物上追及力等同于其他物权的同名制度也是不准确的。由于抵押权是“价值权” ,“物”与“行为”在抵押权结构中交替的发挥“支点”的作用 ,应建立物上追及效力与物上代位效力的更替关系  相似文献   

4.
抵押物在抵押存续期间发生转让,抵押权人有物上追及力与物上代位可适用。文章以物之变动的具体形式为视角分析两种物权效力的运用,两者有重合的可能。为避免冲突,基于价值判断,文章认为应优先适用物上代位,以保障交易安全。我国给予抵押权人三重保护,利益失衡有待调整。  相似文献   

5.
刘保玉 《广东社会科学》2023,(2):232-241+288
《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中对担保合同的从属性规则有诸多规定,但关于担保的从属性规则仍存在遗漏或留白问题,有待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和担保原理予以明晰。预约合同应可设立担保并作为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在主合同不成立、有撤销事由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可参照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规定。而在主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形下,则不适用主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规定。合同非因当事人的原因确定不发生效力而被担保人负有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义务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条件未成就但被担保人有过错的,批准生效的合同中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其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仍须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反担保合同的效力虽不取决于本担保合同,但不应因此而完全否定其在设立、移转、范围、消灭等方面对本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再担保合同直接从属于本担保合同,并间接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其效力受本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双重影响;债权人、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再担保人的追偿权行使,应适用或参照适用《民法典》第700条所确定的顺位规则。  相似文献   

6.
若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那么,无权处分行为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行为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的效力待定自然转化为有效行为;权利人拒绝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不能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行为是无效行为。动产已交付善意买受人且善意买受人已支付合理对价,不动产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善意买受人已支付合理对价,善意买受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若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因权利人拒绝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合同后不能取得处分权,善意买受人不能取得约定应得的动产或不动产,善意买受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追究无处分权的人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7.
不动产登记前买受人之期待权与所有权保留买受人之期待权都是德国期待权理论中比较成熟之期待权类型。因法律规范之完备制度设计,期待权可成为交易之对象,自由移转、质押。在我国不动产领域引入期待权理论,以其具有的处分效力、对抗效力增强对商品房买受人的法律保护力,提升我国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促进我国公民资财融通之效率。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对抵押期间的规定,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实现了社会成本的最小化,充分发挥抵押权的媒介融资功能,亦与我国坚持的担保物权的从属性相契合,与《担保法解释》相比,是更为合理的制度设计。抵押期间届满后的效力应是抵押权实体权利的消灭,将其与诉讼时效的效力等同,实际上是混淆抵押权与债权的表现。在抵押期间届满后,抵押人享有涂销抵押登记的请求权,法官可主动援引抵押期间否定抵押权人的权利。在法律性质上,抵押期间应为独立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外的一类特殊期间。  相似文献   

9.
船舶抵押权是能够有效保护债权人权益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船舶抵押权和船舶抵押合同在主体层面上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在船舶抵押权制度中,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对拍卖后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权具有物权的法定性,而船舶抵押合同又具有债权的合意性,导致二者存在诸多法定与合意之间的冲突。依据我国现行的成文法,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是需要通过船舶抵押合同来实现,因此,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抵押合同的属性出发,分析我国船舶抵押权和船舶抵押合同的法律联系和衔接问题,对保护海事债权人利益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与尊重债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调,第三人对履行债务的利益关联及紧密程度是各方权利配置的关键。《民法典》第524条赋予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权,较之传统理论界定的“法律上的利益”更有弹性,可为司法实践面对复杂多样之第三人利益主张创造适用空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第1款对第三人类型列举详尽,但适用该款第7项时应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说理。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发生债权的法定移转,应参照意定债权移转规则确定具体的法律效果。基于限缩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立场,担保人代为清偿且有其他担保人的特殊情形,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就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规则。  相似文献   

11.
当同一房屋被多重转让,所有买受人均未完成物权变动所要求的要件而就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时,确立买受人之间的权利保护顺位(即谁优先获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的观点概有三种,即登记优先保护说、占有优先保护说与生效在先合同优先保护说。登记优先保护说与生效在先合同优先保护说各有其自身的局限,相比较来说,占有优先保护说最符合实践所需但又缺乏理论支撑。本文以有权占有中生发出的"绝对的占有权"理论为占有优先保护说提供理论支撑与制度依据。  相似文献   

12.
关于抵押权的几个问题冯雅波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一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的物权。在我国,凡以财产作担保的,无论财产为动产、不动产或有价证券,也不论是否交付占有,...  相似文献   

13.
随着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效力规则的改变,善意取得下转让合同的效力之争就演化为若合同存在无权处分之外的效力瑕疵情形致合同无效、被撤销,善意取得是否仍然成立。《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此仍未置可否。《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根据不同效力瑕疵事由给予了不同对待。第21条据以区分的规范要素是转让合同是否违法、违反公序良俗以及受让人是否具有可苛责性。这并不具有妥适性。从转让合同对善意取得的功能及价值的角度分析,善意取得应当以转让合同有效为要件。这不仅符合善意取得的制度机理,凸显善意取得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也可以避免在有权处分下,法律价值评价的矛盾,亦可以为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合理的请求权基础。未来的《民法典物权编》应当规定转让合同有效为善意取得的要件。  相似文献   

14.
抵押权论     
抵押权是一种保证债务实现的担保权,担保性和物权性是其两大基本特性。我国民法上的抵押权基本上是依当事人约定而设定的约定抵押权,其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应当用一定形式将抵押权的设定表现出来,即登记和贴上抵押标志的形式。在此基础上,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依“优先受偿”原则行使抵押权,使债务得以清偿。  相似文献   

15.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法》第 2 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然而对其法律性质和司法适用存在较大的争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不动产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必然优于约定抵押权 ,消费者权利也不必然优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具体处理权利冲突时应视权利性质而定。  相似文献   

16.
我国担保法的解释与适用初探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担保法尚有漏洞、矛盾、含混等问题,影响正常适用。对押金、并存的债务承担等漏洞,应通过类推适用方式补充;对证券抵押、所有人抵押等漏洞,因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只有待将来立法加以规定;对所有权保留,可通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效力使之生效。反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必须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于原担保行使后实行。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在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时,才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合同无效、被撤销场合,主张只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对拍卖“四荒”土地使用权,可通过类推适用承认为抵押物。抵押权的效力原则上及于抵押权设定后增加的从物,但因此影响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时,无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   

17.
合同准据法论纲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合同准据法是一个有着特定含义的概念,它是指适用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的法律,其功能在于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是国际私法领域最复杂、最混乱的问题。在这方面,通过学说与实践的长期探索,已经形成了一些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原则,诸如: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客观标志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及特征履行方法等。这些原则和方法都有其形成、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并都有着丰富深邃的内涵。合同准据法主要用来解决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和消灭等与当事人权利义务直接有关的问题,但在合同形式与缔约能力等方面并不绝对排除合同准据法的适用。  相似文献   

18.
农村房屋抵押权实现的法律障碍在于:当前的法学理论与实践不当地将"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即"房地一致")原则适用于农村房屋抵押实现场合。依现行法,房地一致原则有其固定的适用范围,而且在禁止宅基地抵押的现有规定下,坚持该原则会导致禁止农村房屋抵押的错误结论。因此,只有真正贯彻农村房屋与宅基地处分的分离原则,房屋抵押权实现所致房屋所有权的移转才不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移转。但此时我国法律需引入推定租赁合同制度来解决房屋新所有人对宅基地的权利基础问题。  相似文献   

19.
买卖契约的效力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契约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买卖是完全的双务契约,一方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因此,买卖契约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买受人和出卖人的义务.权利转移与风险承担的特殊规则是罗马法买卖契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买卖契约效力问题的前提.  相似文献   

20.
买卖契约的效力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契约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买卖是完全的双务契约,一方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因此,买卖契约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买受人和出卖人的义务。权利转移与风险承担的特殊规则是罗马法买卖契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买卖契约效力问题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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