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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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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执行和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着广泛的运用,关于该行为的性质学界通说是认为它兼具私法上行为与诉讼法上行为两面性质的行为,一个有效的执行和解应当同时满足法律行为的要件和诉讼行为的要件。具体来说,执行和解协议应当在当事人,内容,意思表示,形式上等四个方面具备有效的法律行为与诉讼行为所应当具备的要件。  相似文献   

2.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在学术上及司法实践中皆被称之为诉讼上和解.和解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诉讼和解的性质、要件和效力等问题加以阐述,对人们正确理解和运用和解规定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相似文献   

3.
诉讼上和解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诉讼上和解的规定过于原则,影响了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作用的发挥。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将诉讼上和解与撤诉、法院调解相混淆,这既在理论上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也给当事人造成讼累,给人民法院增加了工作负担,使纠纷不能及时解决。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的和解只要符合和解的四大要件,并经受诉法院及审判人员确认,就要赋予和解协议以确定判决的效力。  相似文献   

4.
诉讼和解是诉讼内合意解决纠纷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我国诉讼和解是建立而非完善的问题。建立我国诉讼和解制度应在理论上明确诉讼和解的性质,在立法中明确诉讼和解的根据、构成要件、效力及其形式、瑕疵范围和救济方式、适用的期间,同时结合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建立专门的审前和解程序,以更好地实现诉讼和解制度的机能。  相似文献   

5.
刑事和解的契约法视角解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诉讼是对抗性的,而和解是合作性的,诉讼的关键词是对峙,和解的关键词是妥协,诉讼的姿态是"为权利而斗争",和解的理念是"为和谐而妥协",对当事人而言和解协议是心甘情愿的"作茧自缚".在诉讼已成为现代社会主流法治意识形态和主流法治话语的背景下,重估和解的价值,重视轻伤和解的作用,实现传统意义和解文化本土资源的合法性转化,应当是我们面临的现实任务.  相似文献   

6.
执行和解制度是法院执行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但关于该项制度的理论基础问题,学术界至今存在较大争议,文章以法院实际执行工作为视角,对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司法完善作了初步探讨,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属于诉讼行为,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属于诉讼契约。这样的理论定位可以解释执行和解协议与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之关系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开展工作,明确自身的定位和职能,从而完善执行和解这项制度,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   

7.
刑事和解协议的相关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刑事和解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新近出现的一种纠纷解决模式,其实质就是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过程。刑事和解协议性质上属于非典型的公法契约,其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对检察机关没有拘束力,应当赋予其执行力。由于和解协议效力的不确定,应当采取针对性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8.
国内外学界对诉讼和解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诉讼和解的发生问题上,对诉讼和解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尚没有系统的研究。当事人的谈判能力不仅影响诉讼和解的发生,也强有力地影响诉讼和解份额的确定。现实需求的迫切性导致处于经济劣势地位的当事人的贴现率非常低,进而极大地削弱了其谈判能力,而不对等的谈判能力导致低谈判能力当事人接受一个不公平的和解份额。在经济学的意义上,这进一步扭曲了社会经济活动中风险预防的效率。在诉讼和解实践中,很多处于经济优势地位的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拖延诉讼或者恶意逼讼,从而导致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权利被打折。所以应当建立诉讼权利滥用惩罚机制,创新能动司法机制,平衡各方诉讼当事人的谈判能力,从而消除司法实践中不合理的贴现效应。  相似文献   

9.
中国当前的效力瑕疵执行和解协议制度,存在权利救济情形过少、权利行使主体单一、权利行使方式不当的现实困境。这一困境是基于立法者忽视执行和解协议天生具备的私法属性,采取债权人中心主义与效率价值优先理念违背了利益衡量理念和多元价值衡平思维。为完善效力瑕疵执行和解协议制度,在理念上,应以比例原则与效率与公正衡平原则指导制度安排和司法适用。在具体规则上,应修正将执行和解协议与民事合同完全等同的制度设计:在权利救济情形层面,划定除显失公平外的所有实体法效力瑕疵为权利救济情形;在权利行使主体层面,根据实体法效力瑕疵类型重新界分权利行使主体;在权利行使方式层面,增设执行完毕后当事人权利实现的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10.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适当扩大了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部分公诉案件被纳入和解程序。这对于规范司法实践,保证案件处理效果,促进社会矛盾化解都具有积极意义。但无论是从新法对刑事和解理念的重视程度以及刑事和解可以适用的案件范围来看,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与司法实践中已广泛开展的刑事和解活动还有一定差距。在对新法刑事和解三条规定解读的基础上,在准确把握刑事和解制度的主旨前提下,分析了新法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之不足并展望完善之策。  相似文献   

11.
《南都学坛》2015,(4):80-81
刑事和解是新刑诉法增设的一个新制度,该制度的出台旨在通过司法机关的介入,调动加害人和被害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让其对相关问题尤其是赔偿问题积极地协商与沟通,最终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从而促成社会关系的和谐,这既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又可节约司法资源。然而由于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地位不明确,和解赔偿的标准不统一,和解协议的效力不确定,刑事和解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等相关问题的存在,使得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困境,因此需要从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地位、确定和解赔偿的具体标准、确保和解协议的履行、建立健全刑事和解案件的监督机制这几个方面来完善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和解的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12.
加强对特别程序的检察监督,保证特别程序顺利运行,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刑事和解在公诉案件中的引入,将使检察机关的权力与职责面临重大调整,将对检察监督提出全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监督,其内容包括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和解协议是否合法等。监督方式包括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提出量刑建议、提起抗诉等。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监督,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监督应以刑事和解协议为中心;二是监督不应损害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三是实现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13.
作为一种新型刑事诉讼模式,刑事和解制度反应了刑事责任的当代理念有异于传统理念。原初意义上的事实刑事责任乃为解决纠纷、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在诉讼模式上表现为当事人双方平等的弹劾式诉讼。被知识捕获后的刑事责任进而被刑事立法吸收,恢复性特征逐渐被惩罚和报复取代,在诉讼模式上表现为有罪推定的纠问式诉讼,从单纯的知识论上考察,这是知识对事实之刑事责任的误读。在经验主义本质观看来,刑事责任的理念是时代性、语境性和社会性的,因而是变化的,刑事和解正体现了责任理念的这些特征。被刑事和解所塑造,刑事责任的当代理念应具有内容的修复性、结构的三角性、实现方式的开放性和责任关系的契约性等特征。  相似文献   

14.
[提要]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具有某些特殊的程序设置,也适用若干特别原则;但这些程序设置仅为诉讼调解制度活性的表现,上述原则也只是革命时期传统司法政策的延伸,均非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实质差异点。据此以诉讼上和解效力的理论框架作为参考系,我国诉讼调解有既判力,但其与判决既判力不同,其根源在于我国将调解与判决完全等同。诉讼前调解类似于民事和解合同,不发生既判力,其瑕疵的救济适用实体法规定。诉讼中调解的效力瑕疵的救济渠道未能顾及调解及其效力的特殊性,宜予补救。救济制度对于我国调解效力的判定与相关观点的评价又会回溯地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解与法院调解及诉讼上和解均属于合意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在形式上或名称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容易混淆视听,应予以辨析区别。尽管民事诉讼和解属私法行为,并且在当前强调调解的司法语境下,和解存在的制度空间被极度挤压,但民事诉讼法还应对其加以规定。因为从保障当事人权利角度出发,应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现代民事诉讼程序也应保障当事人更多没有被纳入法律保护体系的利益需求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从执行和解的实践入手,指出执行和解制度在适用中实际离不开法官而法律又规定法官不得参与和解,使执行和解制度的功能大打折扣。对执行权的性质进行分析,以执行力替代说为基础分离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论证了法官参与执行和解的正当性,突破法官不得参与执行和解的禁区,并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进行探讨。同时提出"和解前置"、"司法审查"和"司法确认"三项创新内容,从而构建新的执行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7.
德国诉讼和解制度的改革对重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 0 0 2年 1月 1日 ,德国《民事诉讼改革法》正式生效并产生了巨大影响。在这次以激励效率、增加透明度为鲜明价值取向的民事诉讼法改革中 ,以低成本、高效率为特点的诉讼和解制度成为消除诉讼迟延、缓解司法压力、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武器 ,其意义和地位获得空前的瞩目和提升。德国的和解制度与我国法院的调解制度有许多共同点 ,研究德国诉讼和解制度的改革必将对重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和解协议是当事人通过协商让步而达成的解决纠纷的民事合同,其和解创设效、确认效是和解协议效力的表述而非根据。即便和解协议创设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当然排除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而和解协议又未明确排除原权利义务关系,对方当事人自然可以选择依据原权利起诉或者依据和解协议起诉,或者提出合并之诉;除非和解协议已经明确排除了原权利,法院不应支持被告提出的和解抗辩。  相似文献   

19.
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将一部分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采用和解而非国家公诉判处刑罚的方式进行处理,从而将有限的司法资源主用于对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上,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诉讼效率,又能使被害人、加害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者之间达到平衡,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的规范化应该从适用范围、条件及程序设计等方面进行,重点解决当前检察实践中遇到的适用比例偏低,适用对象范围程序不统一、调解的成功率低、对和解协议履行的监督不得力、遭遇当事人反悔缺乏处理机制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不履行其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可以对董事直接提起追究其民事责任诉讼.在特殊情形下,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追究董事责任的派生诉讼.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在诉讼原告、诉讼的前置程序、诉讼过程以及诉讼和解等方面都具有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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