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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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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都学坛》2017,(1):73-79
《刑法修正案(八)》开启了中国在立法上废止死刑的进程,迄今为止的两次死刑废止立法实践积累了诸多有益的经验,主要表现为坚持逐步废止的路径,准确把握不同死刑罪名危害的差异,注重死刑配套制度的完善,关注死刑的司法现状。在未来二十年的时间里,要促进死刑政策的调整完善,进一步扩大削减死刑的罪名范围,加强死刑配套制度的完善,注重死刑废止的司法跟进,优化死刑废止的社会条件,通过立法与司法并进的模式,稳妥、理性、务实地推动死刑废止历程,最终实现中国死刑的全部废止。  相似文献   

2.
赵秉志 《南都学坛》2013,33(3):68-75
晚近30余年来中国大陆死刑制度历经初步限制、膨胀扩张和重新限制三个演进阶段,并以限制和减少死刑为主线,呈现出逐步废止死刑的渐进模式,其中各种主客观因素交相影响、制约,但始终坚持立法改革与司法改革并进且以司法改革为主的路径。未来中国大陆死刑制度演进与改革将继续延续该趋势,死刑适用的对象将进一步限缩,死刑罪名的数量将进一步减少,长期自由刑将逐步取代死刑,死刑的程序控制将更为严格,死刑的执行数量将进一步减少并逐步公开。  相似文献   

3.
死刑作为对犯罪分子最严厉的处罚,在我国的刑事法治中一直处于独特的地位。但我国死刑制度罪名过多,涉及面过宽,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国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删去了经济型的非暴力的犯罪的死刑罪名,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对象,从而提高了我国的人权状况,顺应了时代发展和国际潮流,使我国死刑制度更趋完善,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的死刑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关于死刑制度存废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有利又有弊。显而易见 ,存在两种论点 :死刑废除论和死刑保留论。我国是世界上在刑法典中死刑罪名和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现阶段我国不能废除死刑 ,但应该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应该减少死刑的罪名。本文阐述减少死刑条款和罪名的理由 ,并提出对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死刑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5.
新刑法在死刑立法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刑法总则对死刑适用条件、适用对象、死刑核准程序和死缓制度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刑法分则从死刑罪名的具体适用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从而大大削减了死刑罪名的规定,限制了死刑的适用,使死刑立法更加准确化、科学化。对新旧刑法关于死刑立法加以比较,旨在正确贯彻我国慎用死刑的原则和体现我国刑罚制度的进步和发展  相似文献   

6.
现在世界刑事法律的一般发展趋势是废除死刑或者限制死刑,在刚刚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公报中提到我国要逐步较少适用死刑罪名。提出的适用死刑罪名包括:世界各国死刑罪名的废除和大量削减;我国死刑罪名设置较多,但是死刑使用率不高。通过对"逐步减少"适用与"废除"适用的不同以及对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与"死刑"的不同进行比较,不仅明确了其基本含义,而且明确了这是一个立法问题而非司法问题,进而探究了在我国实现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现实途径,以期对未来死刑的研究以及司法实践有所促进,以期更好地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刑法设置了68个死刑罪名。学界减少死刑或废除死刑的呼声不断高涨,有学者在学术研究中还列出了废除死刑的时间表。死刑立法的最终根基在民意。对现有死刑罪名应当如何理性设置进行了民意调查,分析了其中的原因,提出了死刑罪名逐步减少直至废除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南都学坛》2016,(2):62-72
死缓制度是中国特色刑罚制度的重要体现,其设立的宗旨就在于既保留死刑的威慑力,又能在最大限度上限制、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在当代中国死刑改革的大背景下,死缓制度较好地体现了当前"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契合了国际社会限制与废止死刑的潮流,更新了民众的死刑观念,为逐步废除死刑打下民意基础。然而,由于立法的缺陷和不足,极大地限制了死缓制度的功能发挥。因此应厘清当代中国死刑改革背景下死缓制度的现实价值,探讨现有制度的结构性缺陷,并对现有制度进行有目的的立法改进,以期使其效能发挥至最大,为最终废除死刑提供一个现实的制度缓冲。  相似文献   

9.
“社会管理创新”重大命题的提出,为死刑制度改革提供了历史机遇.死刑不仅是一种刑罚方法,更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管理手段.从符合“善治”目标,避免死刑消极效果,正确看待死刑化解社会矛盾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出发,在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中,死刑制度必须进行改革创新.学界应当抓住社会管理创新契机,遵循司法限制到立法减少的路径,积极、渐进推进中国死刑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10.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其立法取向历来受到各国立法者及刑法学家的重视。从公正角度来确定死刑的分配,标准只有一个,即只可分配于所侵害的客体价值不低于人的生命价值的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以此为标准,本文针对中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设置的缺陷,提出若干存废死刑罪名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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