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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萍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3(1)
死缓的确立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司法适用中也凸显出适用标准不一致,适用范围不当扩张等问题,甚至成为瑕疵案件的折衷刑和维护审判效果的手段.应当结合司法实践,对死缓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深入探讨,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从立法上进一步规范死刑适用条件,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实抵制外界不当干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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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5):35-45
基于死刑的正当性疑问及我国的现实状况,综合运用立法削减与司法控制限制死刑的思路值得肯定。对于备而不用或偶尔适用的死刑罪名继续进行立法削减,经常适用的死刑罪名则必须诉诸司法控制。鉴于当前绝大多数的死刑判决集中于暴力犯罪,其无疑应当成为死刑司法控制的中心。随着司法程序的不断完善,死刑的实体控制愈发重要,关键在于明确死刑的适用标准。关于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的标准,应当区分量刑基准与量刑起点在死刑适用中的不同意义,围绕死刑立即执行建构死刑适用的量刑基准,将普通死缓确定为死刑适用的量刑起点,然后依照普通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的逻辑顺序,根据影响特殊预防不利情节的裁量情况,最终确定行为人死刑适用的具体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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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适用条件的立法重构具有重要的政策与现实意义.现行死缓适用条件在立法规定上不具有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起码明确性,在政策上不能有效地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方针.死缓适用条件的重构应满足实现明确性、提高死缓制度地位、确保死缓适用的高比例等要求,为此可以尝试建构一种以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为前提的"反向"确定的死缓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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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毒品犯罪中被判处死刑的人数过多,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毒品犯罪案件在国内的大量存在、死刑核准权下放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重刑主义。要有效地抑制毒品案件中的死刑人数,就应当树立轻刑、慎刑思想,采用适用法律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充分发挥酌定情节的量刑作用,尽量以死缓制度代替死刑立即执行制度,尤其要严格控制运输毒品罪中的死刑人数。 相似文献
6.
如何应对死缓的扩张适用——兼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福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0(5)
近年来,死刑复核权上收,死刑控制力度的加大,死缓的适用在不断的扩大.伴随着这一过程,死缓过度适用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死缓有时并非罪刑均衡考虑的结果,而是成为了患诉的手段.之所以会出现这一问题,原因有三:重刑主义思想;少杀慎杀刑事政策的客观指标化;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误读.其中最后一个原因是根本性的.而要避免死缓过度适用的现状,需要我们正确把握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即"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不能为追求减少死刑立即执行数量而过度适用死缓. 相似文献
7.
谌东华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7(4):48-53
从死刑量刑和判罚来看,明确死刑的动议和提高死刑之适用标准为限制死刑之必须:一是确立"无死刑主张不裁判"之原则,明确只有公诉机关提出适用死刑或执行死缓之主张请求,法院方可进行死刑适用的裁判;二是实行死刑案件两次开庭之特别审理程序,赋予检察机关死刑动议权,由其在开庭前或法庭审理时以起诉书的方式提出,并相应提高死刑适用的标准.因此建议在立法中加入"没有公诉方死刑之请求,法院不得适用死刑裁判"之条款. 相似文献
8.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三重定位解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尽管目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被定位于刑事司法政策,但该政策在理论上应当是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三位一体的基本刑事政策.作为刑事立法政策的宽严相济,应该不仅包括刑事实体法方面的政策,而且还要包括刑事程序法方面的政策;为刑事司法政策的宽严相济,是指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在适用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时应当遵循的政策;为刑事执行政策的宽严相济,则主要表现在监禁和死刑的执行两个方面,在现代刑事执行制度中,必然是监禁与非监禁化、行刑人道化、行刑社会化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9.
略论死缓制度的缺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跃华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1,21(5):97-99
死缓制度是我国刑法独创的一种死刑适用制度,其对我国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和限制执行死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死缓制度存在着许多缺陷,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平性.文章列举阐述了死缓制度的七个缺陷,认为这些缺陷是客观、明显存在的,是无法克服和避免的,认为死缓制度属不科学合理的制度,应予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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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关于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雷东丽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4):42-44
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中国刑法既不废除死刑 ,又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体现了慎用死刑的政策。死刑的存废是以中国的具体情况以及社会发展进步的现实需要来确定的。立法时 ,应顺应时代和潮流的发展 ,不断改革完善中国的死刑制度 ,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它的设置对于严格把握死刑的适用,统一掌握死刑标准,贯彻少杀的刑事政策大有助益。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死刑复核制度与二审合二为一,死刑复核程序虚置现象严重,死刑复核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把死刑复核权下放,各省法院对死刑标准掌握不一,形成一国之内法律面前事实上不平等的局面。应将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院行使,创建开放式的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13.
姜涛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2):23-28
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最大难题莫过于"保留"还是"废除"死刑,在当前"保留死刑而限制死刑"的制度模式下,仍存在着死刑的使用随意、适用面比较宽、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上述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路径依赖,这种依赖主要包括完全工具主义改革路线、政府指导的自上而下的死刑改革体制和缺乏废除死刑的历史文化传统等.路径依赖已经成为我国死刑制度改革中的主要障碍,必须采用相应对策,消除我国深化死刑改革和文明刑罚发展的路径羁绊. 相似文献
14.
申君贵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6,(2):85-88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是防止错杀、误杀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对最高人民法院即将收回死刑核准权的举措,本文持赞成态度。在此基础上,本文首次指出,死刑复核程序其实是由死刑复核和死刑核准两个不同的阶段组成的,死刑复核权和核准权是可以分离的,最高人民法院收回的只是死刑的核准权,而不是死刑的复核权,因此,高级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享有并依法行使死刑案件的复核权,但不能再行使死刑的核准权。通过论证,本文就死刑复核和核准两个阶段的具体程序分别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设计了它们应当具有的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15.
王昕炜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6(3):52-55
我国立法对于死刑适用的限制,早已内化于现行刑法之中,最重要的就是刑法本身对死刑适用做出的明确的适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应坚持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坚持综合考虑总则分则的规定,正确理解并准确应用这一死刑限制性规定,这是当前限制死刑最务实的做法。 相似文献
16.
金文彤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7(6):41-46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面临再修改之际,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已势在必行.死刑复核程序之立法完善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死刑核准权下放导致部分案件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死刑适用标准混乱、立法无序并剥夺和限制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应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方式应修改为赋予被告人律师辩护权,书面审理、凡有争议的案件应采取书面审理与设置听证程序相结合方式;死刑复核范围应采取法官全面审查与针对控辩方提出异议内容进行审理相结合;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不规定具体期限,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规定具体期限;复核死缓案件无论量刑是否偏轻均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相似文献
17.
杜莉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4):30-31,35
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就此基本达成共识,重罪案件和死刑案件可否适用刑事和解理论界争议颇为激烈。文章主张死刑案件不能和解,死刑被和解将违背我国死刑适用的宗旨,破坏死刑适用的标准;死刑案件和解严重背离了罪行法定原则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不符合刑事和解的应有价值;容易滋生新的司法腐败;其本质是国家推卸本应承担的对被害人的救助责任;死刑案件刑事和解也并非控制死刑适用的良策。 相似文献
18.
晚近30余年来中国大陆死刑制度历经初步限制、膨胀扩张和重新限制三个演进阶段,并以限制和减少死刑为主线,呈现出逐步废止死刑的渐进模式,其中各种主客观因素交相影响、制约,但始终坚持立法改革与司法改革并进且以司法改革为主的路径。未来中国大陆死刑制度演进与改革将继续延续该趋势,死刑适用的对象将进一步限缩,死刑罪名的数量将进一步减少,长期自由刑将逐步取代死刑,死刑的程序控制将更为严格,死刑的执行数量将进一步减少并逐步公开。 相似文献
19.
死刑赦免制度,是指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如果该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或者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定条件,应当停止死刑命令的执行,并且依法定程序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死刑赦免令,赦免其死刑而改判其他刑罚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消除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若干矛盾,也有利于进一步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有利于避免错杀,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履行我国的国际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