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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当事人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会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浪费司法资源和扰乱司法秩序,同时也会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当事人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制还不完善,难以遏制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为了更好的规范诉讼行为,协调民刑关系,统一法律适用,最终实现诉讼价值,有必要构建毁灭、伪造证据罪和恶意诉讼罪,通过刑法对当事人严重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2.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是克服辩论主义缺陷的需要,是防治实务中不诚信诉讼行为的需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履行真实义务、诉讼促进义务、事实阐明义务,禁止滥用诉权,禁止滥用诉讼权利,禁反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提醒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告知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依法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3.
论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现代诉讼观的确立,作为道德原则的诚信原则日益受到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关注,成为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受诚信原则的规制。  相似文献   

4.
专利恶意诉讼制度是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之一.专利法视野下恶意诉讼产生的特殊机理、恶意诉讼认定的困难性、国外规制恶意诉讼的范式决定了新专利法弃用恶意诉讼赔偿条款.现有设计和不侵权确认之诉制度的增设为规制专利恶意诉讼提供了新的框架,但恶意诉讼行为的彻底根治不仅需要法律的对接,也需要诚实信用的社会机制,还需要良好素质的法官队伍.  相似文献   

5.
公序良俗是民法控制私人自治、判断当事人法律行为之效力的最低尺度,它使私人的法律行为只有在不背离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然而,公序良俗概念的不确定性也决定了它可能被法官滥用,以致于侵害了私人自治,使立法层面上所保障的私人自治(个人自由)在司法层面上被公权力销蚀而化为鸟有.因此,法官在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为理由而否定私人之法律行为的效力时,应受到三个要件的限制.  相似文献   

6.
在当代社会,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成为常态。但与此同时,一些当事人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相互串通等手段,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谋取非法利益,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的产生有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也有法律制度不健全和审判机制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对于虚假诉讼,我们应当从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完善立法和司法体制等方面着手,有效地对其加以防范和治理,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7.
证明责任是独立于具体的诉讼而由法律事先在涉案当事人之间进行预置的。从动态 上看,只要诉讼一经发生,已经被预置的证明责任分配就制约着当事人双方的提供证据的行为,影响着诉讼的进程。并在辩论终结而有关要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时现实地发生作用,即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受败诉的结果。从静态上看,证明责任作用于要件事实或曰争点事实,这不仅包括实体法上的事实,也包括程序法上的事实。同时,出于诉讼经济或者公平的考虑,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有关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法定证明责任获得了免除。  相似文献   

8.
论对警察人身安全的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现实中,警察人身安全频遭侵害。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既有认识层面上的,又有法律层面上的,还有操作层面上的。加强对警察人身安全的保护,既要调整观念,也要加强立法,并从增强财力和警力、加强警察素质训练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9.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妨害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行为时有发生,此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平等原则,侵害了他人的诉讼利益,此即证明妨害行为。为保证在实践中保障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促进诉讼程序公平、正义、高效的实现,对于证明妨害行为应当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0.
傍名牌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依附、攀附他人的知名品牌而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利用域名傍名牌的行为主要有12种表现形式,我国域名法和商标法只能规制一部分利用域名傍名牌的行为.为了防治利用域名傍名牌的行为,当事人要正确理解并执行域名法律规范,名牌所有人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完善域名法律制度和商标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以当事人之间的竞技性对抗作为裁判基础,对抗性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特性。诚信原则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公平、良性的竞技性对抗的同时,很有可能动摇诉讼对抗的根基,竞技性的对抗因此会受到强烈干扰。法院职权规范化作业基本完成、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充分保障、发现真实能力强的诉讼欺诈识别机制、诉讼契约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是诚信原则入法的基本条件。建构公平、高效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应成为民事诉讼立法的长期目标。诚信原则超前入法会增加这一目标实现的曲折性。对诉讼欺诈与背信行为应强化规则制约。  相似文献   

12.
信托担保在罗马法中是指,为了担保的目的,信托债务人通过要式买卖或者拟诉弃权的方式将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信托债权人,作为其债权的担保,同时当事人之间订立信托简约。信托简约因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只能诉诸依据诚信的私人裁决。但随着实践的发展,裁判官将其接纳为具有市民法诉讼性质的诚信诉讼的一种,即信托之诉,信托债务人可以依此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信托债权人可以提起信托反诉。  相似文献   

13.
国际私法性质的法理学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明 《社会科学》2007,(8):97-104
国际私法的性质,即国际私法究竟应属于国际法还是国内法的问题,历来的争论和分歧均着眼于对国际私法规范本身的分析和研究,而问题的实质则应在法理学的层面上才能得到准确的解释。文章从"国内法"论者分析问题的方法、以及他们对国际私法目的的认识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国际私法的性质应当是由国际私法的对象而不是其规范形式所决定;国际私法的目的是要对国际民商事交往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制约而不是要去解决法律冲突。作者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国际私法应当是国际法性质的法律部门。  相似文献   

14.
浅析恶意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强化的今天,出现了很多在诉讼这一合法形式的掩饰下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恶意诉讼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恶意讼诉之所以发生,是由于我国立法不完善,诚信观念的缺失以及调解制度的不完善。因此,需要我国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以法对恶意诉讼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5.
法律是否有漏洞一直是法学史上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站在分析法学的立场上,由于立法者的认知能力有限及法律的自身属性决定,法律漏洞是不可避免的.应对法律漏洞,既要从立法的角度来防止,更要赋予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从司法的层面来弥补.  相似文献   

16.
目前学界对行政惩戒性质的研究仍存有争议.公共信用领域的行政惩戒行为属于行政规制行为,同时也是一种多主体的复合行为,可采用“分节”方式将其分解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行为”和“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其中,信息公开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在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中,行政主体并没有能动设权的意思表示,法律后果来自法律的规定,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建议汲取其他国家的经验,不区分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只要给当事人权益造成了影响,都应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  相似文献   

17.
目前学界对行政惩戒性质的研究仍存有争议.公共信用领域的行政惩戒行为属于行政规制行为,同时也是一种多主体的复合行为,可采用“分节”方式将其分解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行为”和“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其中,信息公开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在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中,行政主体并没有能动设权的意思表示,法律后果来自法律的规定,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建议汲取其他国家的经验,不区分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只要给当事人权益造成了影响,都应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  相似文献   

18.
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的危害性远远大于传统的校园欺凌.美国通过法律规制网络欺凌行为,对网络欺凌进行界定,并对网络欺凌施害者、学校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相应责任进行规制.受害者可以通过诽谤诉讼、故意致人伤害的侵权诉讼和反骚扰诉讼等方式得到法律救济,学校在网络欺凌中承担教育、管理和防范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言论免责,但应承担"通知-移除"责任.  相似文献   

19.
肖光坤 《理论界》2005,(12):92-93
行政许可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许可案件的权限范围。明确行政许可诉讼的受案范围,既可明确人民法院对行政许可行为的司法审查权限,又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解决人民法院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许可案件上的合理分工。要保障行政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就有必要明确和扩大行政许可诉讼的范围。  相似文献   

20.
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既源于当事人主体性理论,也源于诉讼程序的多元化和精细化为其提供的外在空间,法院在线上诉讼中经历着从"场所"到"服务"的基本理念变革也要求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从权利主体来看,在线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是各方当事人都享有的诉讼权利而不是专属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利益性质来看,它是程序性诉讼权利而不是实体性诉讼权利;从行为效力来看,它是程序性形成权而不是程序性请求权。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可以将其分为概括性程序选择和具体性程序选择、合意性程序选择和单方性程序选择、积极性程序选择和消极性程序选择、事前程序选择和事后程序选择。《在线诉讼规则》虽然对不同类型程序选择权的适用范围、运行机制、法律效力等予以规定,但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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