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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于《劳动法》对于约定试用期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随意或单方规定试用期,由此产生纠纷。用人单位如何约定试用期才合法有效、如何确定试用期录用条件和试用期发生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等等,本刊从实务的角度对规范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行为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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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制度是针对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经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在用人单位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试用期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现行的人事政策和《劳动法》对此分别作了规定,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引发了许多本不该产生的争议。一、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区别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目前用人单位在适用有关试用期与见习期规定时,主要存在三类问题:一是大中专毕业生欲在试用期内提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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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5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4种情形.即:(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如何正确贯彻执行<劳动法>第25条,依法解除过错性劳动者劳动合同,涉及到对这一条款的法律内涵的理解及其运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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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初衷主要是在刚性解雇保护制度背景下,使用人单位能够较简便、快捷解除不符合要求的劳动者,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的风险,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充分促进就业。为更好地实现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初衷,相关具体制度应当改善。比如,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试用期限时,劳动者应当有权选择确定超期无效或反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资低限标准应当予以明确;对"录用条件"应当作出广义理解的相关规定,相关法条应当修改为"经试用期考察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不支付违约金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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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据发布的招聘广告公布的录用条件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新员工培训期间劳动者查出患有重病,在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入职前已患病的情形下,此劳动合同应视为有效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是否能以劳动者试用期内患病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作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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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10)
浙江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按照《声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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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用人单位举证责任为中心,探讨如何对试用期内的员工设定录用条件、考核标准、考核方式与流程等问题,使用人单位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能充分举证,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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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7,(9)
案例季某被某厂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3年,试用期6个月。季某进厂3个月后,感到不能适应机器操作,屡次因完不成生产任务而被罚。为此,他向厂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厂方接到申请后,对季某发出"违犯警告书",并在3个月后,对季某作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季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正常解除劳动合同。评析这是一起因职工在试用期内未完成生产任务被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这起争议的焦点在于试用期内因身体状况不适应生产操作,应否视为违纪?《劳动法》第21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32条又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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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孕"已经悄悄成为了一些职业女性的生存策略.尽管《劳动法》规定,在录用职工的时候,除了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在现实当中,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怀孕女职工太多,必然会影响企业正常工作,在招聘时或签订劳动合同时,便直接要求女职工"N年不准怀孕",甚至还出现过"女教师排队怀孕"的情况.而从女性角度来讲,怀孕影响入职、加薪、升职,因此,会有人在面试时隐瞒婚姻、怀孕的真实状况,即便在入职后怀孕,也不愿意向用人单位透露实情.那么,女性职工客观上在入职后怀孕与主观上"隐孕"是否都受到法律保护呢?那么国外会有"隐孕入职"的事情发生吗?用人单位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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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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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长短,原则上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试用期工资待遇,通常低于正式职工的工资报酬,对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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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第98条规定,对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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