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文化遗产权是个人、团体及国家等权利主体对文化遗产的享用、传承及发展的权利。鉴于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互为表里和相互依存关系,文化遗产权不宜机械地划分为物质文化遗产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由于文化遗产的特殊价值和属性及其与公共利益的密切关系,文化遗产权的行使也受到公共利益的极大限制。这种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需要以公法加以规范与保护的公权。  相似文献   

2.
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为沿线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带来机遇与挑战,但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方面还不健全,通过对中国西北和西南9省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分析,结合国际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保护经验进行研究。研究认为,应转变立法理念,由政府本位转为社会本位,加强私权保护机制;对文化资源向文化资产的转化进行探讨,在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形成可持续、兼具文化与经济效益的利益共享化价值;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属性,在赋予传承人知识产权的同时还应赋予不同的权利范围,均衡处理社区与群体之间、公众与传承人之间的利益诉求;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许可制度,明确传承人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利用发展文化产业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共赢;加大政府、企业、公共组织的基金投入力度,多渠道筹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资金;完善传承人权利救济机制,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益保护基金、公益诉讼等特殊法律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3.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以文化权利为其法律基石,相关国际公约亦奠基于文化权利基础之上。基于基本人权的视角,作为客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样态、文化价值和人权意义等方面具有文化权利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权利保护主要包括:对自身文化享有权的保护;对文化身份权和文化尊严权的保护;对文化生存与发展权的保护和对文化活动参与权的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权利保护是国家文化主权特殊表现形态的体现。  相似文献   

4.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意义在于借由小传统的维系,确保大传统的文化认同。这种意义决定了"非遗"的法律保护应当以公法保护为主导,并在区分文化商品与文化公共品、文化的表达与文化的"文法"的基础上,侧重于文化公共品的提供和文化"文法"的保护。这种保护方式和对象的特定性又决定了政府主导的"非遗"保护应有适当限度,尊重"非遗"的文化本位性。我国"非遗"地方保护制度尚未提升至《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思想高度,在保护实践上还存在忽视民间文化小传统形成的规律性、挟制民间文化认同的弊病,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文化认同的形成,应在尊重"非遗"规律性的基础上,调整公法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5.
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关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更好地开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首先从理论上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二者之间的关系: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的文化属性及潜在的经济价值两个层面具体解析,认为"开发"与"保护"二者之间自然蕴涵着和谐共生、内在一致的关系,这一理论认识是实践中有效"开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研究   总被引:11,自引:4,他引:7  
历史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由传承人传承的.但随着遗产濒危程度的加剧和各国政府的出手相救,除传承主体之外,又出现了一个由政府、学界、商界以及新闻媒体等共同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从表面看,保护主体与传承主体均基于遗产保护而生,但实际上两者功能完全不同.传承主体负责传承,保护主体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推动、弘扬等外围工作.如果我们弄乱了保护主体与传承主体职能上的区别,作为保护主体的政府放着自己的本职工作不做,而亲自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来,就很容易将自己所熟知的官方文化、当代文化等外来文化添加进来而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有基因使"民俗"变成"官俗",使"真遗产"变成"伪遗产".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破坏,许多都与各级政府亲自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改编风"有关.这种错位性制度安排,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注意.  相似文献   

7.
历史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由传承人传承的。但随着遗产濒危程度的加剧和各国政府的出手相救,除传承主体之外,又出现了一个由政府、学界、商界以及新闻媒体等共同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从表面看,保护主体与传承主体均基于遗产保护而生,但实际上两者功能完全不同。传承主体负责传承,保护主体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推动、弘扬等外围工作。如果我们弄乱了保护主体与传承主体职能上的区别,作为保护主体的政府放着自己的本职工作不做,而亲自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来,就很容易将自己所熟知的官方文化、当代文化等外来文化添加进来而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有基因使"民俗"变成"官俗",使"真遗产"变成"伪遗产"。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破坏,许多都与各级政府亲自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改编风"有关。这种错位性制度安排,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注意。  相似文献   

8.
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仅是传统社会的遗留物,而是区域社会民众共享的公共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立足于其公共文化的属性,通过契合当下社会的保护措施,恢复其公共文化的属性,在社会运行中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文化属性的恢复必须突破遗留物思维下的遗产观和商业化时代文化资本论的局限,从人类社会共同体的立场出发,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维系人类文明的多样性和推动全球社会发展中的意义所在。  相似文献   

9.
在分析日本、韩国和法国三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的建议,认为:在日本、韩国和法国,公私法共同参与保护,三国政府都构建了中央到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共管机制,由政府与民间共同出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且高度重视培养全民的文化保护理念,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化。这些成功的经验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0.
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时代,知识产权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障碍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基于哲学家波兰尼对编码知识与意会知识的分类方法,可以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即其属性与知识产权法预设保护的对象属性的不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法保护障碍的深层次原因,印证了调整对象决定调整方法的法理。进而,从实证角度分析了知识产权制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中相同的“保护”称谓不同的现实含义,并从不同保护模式与对象不兼容度的角度,讨论了现有以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尝试的局限及改进。  相似文献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已在世界多个国家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颁行使保护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极大地推进了保护工作的发展。但该法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指向错误、统筹性不足、法自主性缺乏、元理论缺失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参考日韩等国外的经验。中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立法应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理顺私益主体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关系,用商谈理论重构保护主体构成,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与其他法律及制度的有效衔接等。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对民族医药的保护体现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制度逻辑,但在后非遗时代,如何提升民族医药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已成为需要研究的问题,对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制度逻辑、内在要求与保护目标进行分析与理论总结。研究认为,非物质形态的民族医药文化表现形式是知识财产,从法律属性中受知识产权制度调整,但现有法律在民族医药文化与民族医药文化表现形式的权利归属、权利内容以及在民族医药的非遗保护等方面均存在司法保护不足的问题;为提升民族医药文化财产的传承与发展的质量,以及参与市场的竞争力,民族医药需要从“文化遗产”单一结构向“文化遗产、文化产品和服务、知识产权”三位一体的财产结构转变,并形成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等多种创新发展方式,利用新载体与新传播方式进行跨界发展,积极开发文化衍生产品和服务,推动民族医药文化表现形式资源与其他资源跨界整合集聚,用跨界发展实现财产结构转变;后非遗时代对民族医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的重心应该由“保存、保护”向“知识产权促进”转移,提升民族医药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和运用能力,适时制定地方性民族医药单行条例,打造和保护民族医药品牌,推动民族医药知识产权贸易与融资。  相似文献   

13.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模式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内外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以公权力适度干预,帮助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另一类则是设立私权加以保护,比如以知识产权或者特别权利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支配权赋予特定的民事主体。比较两种保护模式可以发现,私权保护模式不仅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弘扬和发展,而且与我国的长期利益相悖。同时,将作为私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内容仅仅限定为一种人格权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相似文献   

14.
非物质文化遗产长久发展的关键是拥有一套有效的传承机制和传承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衰败在很大程度上缘于传承机制和传承模式的衰败。怀梆长达几百年的发展所依赖的正是其有效的传承机制和传统的传承模式。"文化大革命"后怀梆迅速走向衰败,其中传承模式的衰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借鉴传统的传承方法,吸收其中有益的成分,恢复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机制和传承模式,对当前的保护来说非常重要。同时,充分利用大学等现代教育资源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新模式也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5.
濒危语言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特类。当前濒危语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身份得不到确认,不利于濒危语言的深度记录、整理、保存以及实际传承和具体保护。加强濒危语言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可与依赖其作为重要载体的民间文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结合起来,进行整体、活态的群体传承与保护。  相似文献   

16.
截至2014年底,我国已申报成功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共有18家。经过6年努力,2014年9月,国家级武陵山区(渝东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申报成功。按照《武陵山区(渝东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及规定,结合目前保护实验区内各区县现状,现阶段武陵山区(渝东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保护一批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遗产项目;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展示和旅游相结合的基础设施;打造一批特色文化生态景区;扶持一批特色文化保护研究传承宣传展示项目;发展一批民族特色文化产业。同时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建设保障: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规划;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监督问责。  相似文献   

17.
我国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做了很多履约工作,并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2011年,我国颁布并开始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对加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义重大。但分析我国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特别是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制度,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存在潜在的法律冲突、立法理念不足以及惠益分享机制缺乏。  相似文献   

18.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脆弱性与复杂性,以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本文分析了我国制定法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所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阐述了民间规则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能性,提出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立法并应挖掘和研究民间规则以弥补法律的局限。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