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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校园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与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校园刑事案件近年来频发且有蔓延之势,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校园刑事案件具有特殊性,其法律关系是教育刑事法律关系。其中,主体为国家与实施犯罪行为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国家依法行使刑罚权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对国家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校园刑事案件中作为犯罪人的学生、教师等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鉴于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在校园刑事案件法律救济方面应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扩大非监禁刑的司法适用;适用辩诉交易制度解决未成年学生犯罪案件。 相似文献
2.
我国虽然已经初步构建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教育法律体系框架,但离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法治化还有相当长的距离.近年来发生的教育纠纷及其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容忽视,目前对教育关系的法律定位未予明确,如何将教育关系纳入法制的轨道、实现法律对它的有效调整,已成为我国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对教育关系进行剖析,并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文达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4):53-55
基于教育的公益属性,国家负有兴办教育的法律责任,而政府在教育实践中扮演着多种法律角色。学校需要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那就是国家、非政府组织或个人投资举办的以人才培养为根本目的、以教学教育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团体法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教师、国家和家长、社会等都不是教育法意义上的教育者。 相似文献
4.
贺双玲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2):25-27
对高校图书馆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讨论由来已久,图书馆学界和法律学界对此问题形成了合同关系、服务消费关系等不同观点。需要明确的是,高校图书馆不同于普通的图书借阅机构,它的非赢利性、非自由选择性、服务对象的特定性、适用规范的强制性等特性都使其区别于合同法律关系和服务消费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高校图书馆作为学校职能部门,与学校一起担负着学生的培养教育工作,是国家行使教育职能的化身,其权利来源于法律授权,高校图书馆与学生之间形成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5.
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及相对人权利救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随着教育与人们社会生活关系的日益密切,教育行政纠纷时有发生,并呈现上升趋势.围绕着学校所产生的各种教育行政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涉及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之间的教育行政案件大量地映入我们的视野.如何通过适当的法律救济途径来解决这类纠纷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从解析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出发,本着优化纠纷解决途径的目的,试对教育行政纠纷的相关救济途径做了分析.以期对保障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教育法治化,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6.
我国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政策的演进与展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80年代以来,在国家社会转型和教育事业持续发展推动下,我国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政策的演进经历了政策酝酿期、政策体系成型期、政策完善与实施的深化期等几个阶段.未来我国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政策的发展有望在如下方面得到进一步推进:完善政策体系,提高政策执行力;增强政策公平性;提高政府主导下各方政策制定主体的参与度;加大政策专业支持力度;扩大政策涵盖的社会场域. 相似文献
7.
杨柳青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3)
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存在三个缺陷:一是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诸多定义普遍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涵盖不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宜界定为:受民事诉讼法调整而在任何两个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之间形成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这里的主体除通说认可的外,还应包括审判委员会、法官、检察官、旁听人,再修订<民事诉讼法>后审判委员会不应再包括进去.二是"诉讼参与人"和"诉讼参加人"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区别不当,导致概念之间容易含混不清,这未引起足够重视.三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称为争讼法律关系并不妥当,宜称为助诉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8.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近几年来,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纠纷越来越多地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以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因教育管理而产生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因教育保护而产生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在立法上应设计相应的公平合理的救济机制来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蔡晓卫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5(2):142-149
在医患强制法律关系中,医疗机构基于法律的授权,除了具有一般医疗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可行使一系列医疗强制权利(力)和措施,强制患者接受治疗.这是公权力的行使,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特别权力关系.在这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医疗机构处于行政主体(公法人)的地位,与患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相似文献
10.
学校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与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学校纠纷就性质而言包括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学校与学生的纠纷是学校纠纷中最主要、最常见的纠纷。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纠纷主要表现为因学生人身伤害案件引发的纠纷,学校与学生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定位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即主体的限定性、客体的特定性、内容的双重性。学校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学校法律纠纷的救济途径主要有:建立校内纠纷调解委员会、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及司法救济等。根据我国民法理论,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学校伤害侵权案件中学校建立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是两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1.
韩慧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53(1):141-145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法治国家之一,其法制建设成就的取得与英国的法律教育之发达是分不开的。在近代时期,以布莱克斯通的法律教育活动为开端,英国法律教育进行了一次重要的改革,并且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奠定了英国现代法律教育的基础。布莱克斯通和他的《英国法释义》也载入了英国法律发展史册。 相似文献
12.
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与教育法制建设密切相关。法国教育法制建设起步较早 ,发展较好。主要从教育立法制度、教育法规体系、教育法规实施、教育司法制度等几方面简要分析了法国教育法制的特点 ,并从中得出对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若干启示。 相似文献
13.
王翠萍 《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10,20(4):30-33
对青少年法制教育效果进行科学的评估,必然涉及到评价标准。青少年法制教育效果的评价标准具有主体性、与教育目的相关性等特点,并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了法律知识标准、法律意识标准到法律素质标准的变化。法律素质作为评价青少年法制教育效果的标准是科学的,它不仅反映了法制教育科学的教育目的,而且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可评估性等特点。但以法律素质为标准进行评价时,仍有些问题需进一步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14.
健全的教育法规体系是一个国家对教育实施较为成熟管理的标志,是现代社会民主法制建设在教育领域中的必然要求。我国的教育法规体系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从健全教育法规体系的必要性入手,考察我国的教育法规体系的基本架构,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就健全教育法规体系建设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5.
高校管理法律关系性质三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卢克建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3):44-49
高校管理法律关系包括学校与学生,学校与教师及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在这三对法律关系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主要的,决定着其他两个法律关系性质。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特别的民事法律关系(教育契约);教师是高校的代理人,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代理关系下的特别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6.
大学生法制观教育机制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国桢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4):79-82
当前我国大学生法制观教育机制尚不健全,致使我们对大学生所进行的法制观教育难以达到其目标要求。衔接机制的建立、互动机制的加强、高校教育机制的完善是建立健全大学生法制观教育机制的根本保证。 相似文献
17.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应根据社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建立起符合社会发展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关键,而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教育理念的转变,合理的课程设置和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相似文献
18.
彭茜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3(3)
幼儿园对幼儿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不是基于《民法通则》设置的监护制度,而是源于带有公法性质的《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法律关系。幼儿伤害事故分为过错事故和意外事故,在过错事故中,幼儿园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但是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在意外事故中,幼儿园不需承担法律责任,解决意外事故的真正出路在于幼儿园参加责任保险和幼儿参加人身伤害保险。 相似文献
19.
徐兴祥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7,35(6):77-79
信息技术只有恰当地与其他教学方法相结合才能提升法学教育的价值,而教育模式的选择有赖于教和学之间的彼此协调,教育学理论在这种资源整合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教育资源全球化的大环境中才能正确评价和实现信息技术对法学教育的价值提升。 相似文献
20.
王雅梅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3):83-86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以“修身”、“和”等为特征的社会治理思路,对于当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不无裨益。然而,由于传统法律文化教育过程中存在的观念上的和实践中的种种误区,使得传统法律文化的真正价值难以得到实现。从传统法律文化教育对于和谐社会的意义入手,分析传统法律文化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寻求传统法律文化教育改革的途径和方法,以期传统法律文化能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做出其应有的贡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