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形势,并确保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核心,在最近通过的《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条件》中,欧盟对电子消费合同的管辖权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针对性”方法将成为未来电子商务管辖权的理性选择,将能真正的作为确定电子商务案件管辖权的科学依据。  相似文献   

2.
欧盟电子消费合同管辖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形势 ,并确保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 ,在最近通过的《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条例》中 ,欧盟对电子消费合同的管辖权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针对性”方法将成为未来电子商务管辖权的理性选择 ,将能真正作为确定电子商务案件管辖权的科学依据  相似文献   

3.
现在中国已经成为WTO的成员国,我国的公民和法人将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国际民商事交往,管辖权冲突的现象也将随之增加。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本国法院拒绝或放弃本应行使的对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从而实现消除管辖权冲突的一项原则,体现了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国际协调精神,我国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国情为“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提供了空间。因此,有必要在相关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或者重新建构。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涉外民商事纠纷一旦诉诸法院,面临的首要解决的是管辖问题。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具有强制性、涉外性、广义性等特征,确定一国法院的管辖权,在涉外民事讼诉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有关解决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不足和弊端,应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来完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立法。  相似文献   

5.
2005年6月通过的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是国际社会在跨国民商事管辖权领域取得的新突破。《公约》的诞生不仅实现了国际范围内建立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统一规则的目标,而且标志着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价值取向已逐步趋于交易的安全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而这也必将为中国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带来新的启示。  相似文献   

6.
2005年6月通过的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是国际社会在跨国民商事管辖权领域取得的新突破。《公约》的诞生不仅实现了国际范围内建立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统一规则的目标,而且标志着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价值取向已逐步趋于交易的安全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而这也必将为中国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带来新的启示。  相似文献   

7.
《海牙管辖权公约》草案所涉电子商务问题之建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制定《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关于电子商务问题时,应采取以下立场1.“网上履行的合同”具有特殊性,应主张由信息收到地法院管理;2.对涉及电子商务的“浪费者签订的合同”和“个人雇佣合同”的管辖权规则,应坚持传统的“保护消费者”和“保护弱者”的原则;3.网址不构成分支机构,不宜作为管辖权基础;4.对网上侵权暂不规定新的管辖权基础。  相似文献   

8.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缓和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正日益得到更多国家的关注,有关的国际公约也对此作了规定。我国至今仍没有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但在实践中已出现了相关的案例。为了妥善处理管辖权的国际冲突,维护司法公正,减轻当事人和法院的负担,建议我国对“不方便法院原则”予以具体规定,以更好地体现国际礼让与协作精神,为我国的对外开放服务。  相似文献   

9.
非方便法院原则是国际民商事诉讼中法院拒绝管辖的一项重要制度。现代非方便法院以“最适当法院”为标准并不合理。防止原告挑选法院、反沙文主义与国际礼让都难以构成现代非方便法院原则的理论依据。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应坚持国际协调原则,通过制定统一规则加以解决,而非采用非方便法院原则。  相似文献   

10.
<正>我国存在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四个法域。如何协调“一国两制”下区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是四个法域面临的一大现实课题。构建“机体管辖制”,正是解决“一国两制”下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重要途径。所谓“机体管辖制”,即“飞机体管辖体制”:以协议管辖为机头,以住所地管辖为机身,以诉因发生地管辖和财产所在地管辖为机翼,以最密切联系地管辖为驱动器的管辖体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