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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54 毫秒
1.
连续犯作为处断的一罪为我国刑法所确认.司法实践中对连续犯以一罪从重处罚,判决确定后如果发现有漏罪尚未处罚,则一般将漏罪作为独立的犯罪进行处罚.这种处罚方法有违案件同一性理论,也与一事不再理原则不符.基于案件同一性原理与一事不再理一则,司法机关在发现连续犯尚有漏罪未作处理时,应视其已处罚完毕.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漏罪后的处理办法是数罪并罚 ,但这一规定并不科学。对于发现的漏罪和原判之罪属同种罪时 ,则不应如此处理。如果对于同种漏罪适用数罪并罚 ,不仅违背了数罪并罚这一原则产生的法理含义 ,也会造成或者放纵犯罪或者违法判决的不当结果。因此 ,应当从立法上对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3.
罪犯服刑期间,做出减刑裁定后,又发现漏罪或犯新罪的,原减刑裁定是否继续有效引发了学界论争与司法实践分歧,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经历了从完全否定到分情形细化认可的演变。文章通过梳理与检讨学界学说,并检索近年来引用相关司法解释的案例,发现司法实践的处理情况为严格依司法解释部分否定原减刑裁定效力;之后从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裁判既判力、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肯定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角度对原减刑裁定效力进行分析,进一步得出原改变刑种的减刑裁定效力不应受漏罪、新罪影响而失效,削减刑期的减刑裁定不应受漏罪及过失新罪影响而失效,应根据罪犯故意犯的新罪轻重决定是否使其失效的结论。  相似文献   

4.
司法实践中的漏罪不限于《刑法》第70条、第77条和第86条规定的情形,还存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的漏罪。发现犯罪的时间,与责任刑、预防刑的处断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分别评价说”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可能导致行为人承担办案部门怠于行使职权造成的不利后果。“审判监督程序说”缺乏刑事诉讼法依据,内在论证逻辑难以自圆其说。“数罪并罚说”契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存在法律依据。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的漏罪,仍有并罚的基础。  相似文献   

5.
以证据距离原理和道德成本最小化规则衡量,认为"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诉郑荣华欠费案"判决结果中存在理性偏颇,提出在民事审判证据规则的运用中,应坚持符合民众价值取向的道德立场。  相似文献   

6.
如何理解和认定"确已准备投案",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司法人员在司法实务处理案件过程中时有争议。对此,应严格把握以下标准:行为人主观上有准备自动投案的意愿;客观上有准备投案的外在行为表现;被抓获之时就表达准备投案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线索;到案后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一审判决前仍处于如实供述的状态。  相似文献   

7.
控审分离原理、认识水平的局限性与诉讼的期限性、追求诉讼效率的价值取向是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的理论基础。在适用中,要把握该种判决在证据上"质"与"量"的要求。在相关制度方面,应注意一审中的"补充侦查"问题、二审中对该判决的维护及该判决的既判力问题。  相似文献   

8.
所谓“判决性实验”(Crucial Experiment)是指那些对于某些(科学)理论(或假说)能够提供决定性的支持或否定证据的实验。一般地说,判决性实验可以描述为:设有两个彼此竞争的假说H_1和H_2,它们各自具有相应的可检验性蕴涵O_1和O_2,且O_1和O_2相互排斥,通过设计一个实验考察其结果,如实验结果为O_1,则表明实验否定了H_2而证实了H_1,如实验结果为O_2,则反之。这样的实验就是判决性的实验。表面看来,这种意见无可非议,人们普遍相信,付诸于实验的结果是能否接受某个理论的有力证据,而当两个假说相持不下的时候,设计一个公认的实验来检验无疑是最好的判决方法。然而,事情似乎并不那么简单。  相似文献   

9.
自宋代朱熹以来,许多人把"百夫之特"的"特"解释为"杰出的".本文从本诗、他诗和方言等三个方面提供证据,证明"特"应训为"匹",并分析错误训释的来源和流变.  相似文献   

10.
"律师伪证罪"是《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通俗称谓。妥当地解释本罪行为方式对于平衡法益保护和保障律师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不损害证据的物质形态,而是将证据丢弃于一般人不可能再行控制的场所,属于毁灭证据;毁灭证据不包括隐匿证据。变造证据属于伪造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包括四种行为,其中的"证据"不包括言词证据,仅限于以物质化载体表现的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中的"作伪证"必须既有违证人记忆,同时违背被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应实质地解释为"作伪证";只有以某种利益相引诱,使证人在利益权衡中影响了意志的自由表达,才属于本罪中的"引诱"。  相似文献   

11.
考察目前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20个样本案例可知,该类案件呈现出明显的犯罪手段网络化,司法规制范围模糊化与裁判尺度不统一的特点。为此,应尽快制定司法解释,科学界定本罪意涵,匡正刑法规制范围,改善打击着力点,统一裁判尺度。对网络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案件的司法处理,应坚持严格控制与妥善处理并重的司法理念,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基本违法事实审查判断行政去魅的基本立场。具体的制裁思路是: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行为犯罪化的定性,应围绕本罪保护目的展开,重点惩治"有效宣扬"行为;定量限制应贯彻比例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适用缓刑的实质判断关键在于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考量,除个别情形外,原则上以适用缓刑为主;手机、电脑等网络信息工具有多种用途,原则上不予没收。虽然恐怖主义犯罪不同于传统犯罪,固然要突出其预防性打击的特点,但也要恪守刑法惩治犯罪的法治底线,使处罚范围和力度符合公众预期,切忌"过度反应"。  相似文献   

12.
重塑司法渎职犯罪的罪数理论,有利于正确的指引司法实务、贯彻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以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司法渎职犯罪罪数的判断标准,区分罪数判断标准与判断要素,坚持罪刑均衡以及诉讼效率的处断原则。当司法渎职罪法条竞合时,应坚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且兼顾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刑法第247条、第248条应当适用转化犯的规定,刑法第399条第4款,属于例外规定,应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3.
一度影响全国的“齐二药”假药案,目前已经尘埃落定,对于该案定性存在严重分歧,通过深入细致的法理分析,文章认为该案应该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案认定分歧的厘清和准确定性将对未来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具有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4.
厘清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是本罪司法适用的理论前提和基础。对犯罪可以根据其法律特征,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行为犯和结果犯、危险犯和侵害犯,是两种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犯罪分类方法,危险驾驶罪兼具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的特征。对危险驾驶罪不应作形式犯的理解,而应当以行为的危险性为标准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进行实质性限定。危险驾驶罪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罚处罚,但应当严格把握其适用标准。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将“危险驾驶行为”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处罚金。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以危险驾驶罪定罪的,在量刑上应当和一般的危险驾驶罪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15.
在当下我国的贿赂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大案要案频频发生,其方法、手段也日渐多样化的情形下,我国刑事立法把贿赂犯罪的贿赂物限定在财产性物质上其弊端日渐显现.权色交易已不属于私德范畴,而是属于公德范畴并纳入到法律调整范围.将性贿赂入罪虽存在定罪量刑、取证、证明等方面的重重困难,但是,这是立法技术问题,不能以技术操作的困难来否定立法价值.  相似文献   

1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存在证明责任转移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说明其财产来源是在履行实体义务。初始的责令说明只是处于尚未立案的初查阶段。只有检察机关才具有刑法所要求的责令说明权。判决生效后查明财产来源的,仍应维持原判。  相似文献   

17.
侵占罪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研究了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强调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案件性质;对侵占罪的证据、取证及利弊价值等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认为侵占罪的刑事立法是不必要的,也将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相似文献   

18.
罪数论的体系性反思与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罪数论肩负解决罪数的判定基准及其处罚原则的双重任务.其中,罪数的处罚原则是本源问题,罪数的判定基准是衍生问题.罪数判断的实质是检视行为事实与犯罪构成是否相符合的过程,因而应以犯罪构成为基准,且重在行为要素的判断.确定罪数的处罚原则应遵循罪刑均衡原则,坚持一罪一罚,数罪数罚,但对数额犯等个别罪数类型,出于诉讼效益考虑,可以采用累计处理方式.确定罪数的具体类型,便于对行为事实之罪数的判定,因而应以行为事实之结构类型为标本,同时结合认知必要性及法之合理规范.  相似文献   

19.
在问题类型划分方法的视野下,犯罪概念问题应该属于纯粹刑法学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但刑法学界以往有关犯罪概念的讨论却大多将其作为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由于未能妥当确定犯罪概念的问题类型,从而使学界有关犯罪概念的讨论未能达成最低限度的学术共识。作为纯粹刑法学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混合犯罪概念不存在被替代的必要性,而犯罪概念也不应被规定在刑法典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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