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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胡锦光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5)
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当改变原有的排除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规定,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中。法院应当享有对部分行政法规及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原告和第三人既可以在起诉时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请求;法院在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应当奉行合法性审查原则、附带性审查原则和拒绝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2.
徐荟华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0(2):94-96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不得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只是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间接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监督体制的缺陷要求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被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应建立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3.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41-45
目前,学界对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基本达成共识,却鲜有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方式的专门探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这一问题上均采用了具体审查方式,同时对抽象审查方式的适用予以限制。我国宪政体制和司法实践现状将行政法规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推行抽象审查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时机尚不成熟。未来应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以授权法院在个案中拒绝适用违法规章,宣告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 相似文献
4.
陈绍辉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0(5):11-13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是实现依法行政、独立行使司法权和真正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本文就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侵权表现及根源 ,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曾令良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54(3):261-267
通过分析WTO有关协议和比较中国有关法律,从总体上讲,虽然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在立法和受案范围等方面还有待完善,但是在司法审查的主体,对象和程序以及司法审查的独立性等方面与WTO的要求是一致的。在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问题上,应强调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概念,允许中国有一个过渡期;同时,从长计议,建议尽早从立法上填补和完善司法审查的程序和范围,尤其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法院的司法审查之列。 相似文献
6.
中国加入WTO及其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曾令良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54(3):261-267
通过分析WTO有关协议和比较中国有关法律,从总体上讲,虽然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在立法和受案范围等方面还有待完善,但是在司法审查的主体、对象和程序以及司法审查的独立性等方面与WTO的要求是一致的。在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问题上,应强调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概念,允许中国有一个过渡期;同时,从长计议,建议尽早从立法上填补和完善司法审查的程序和范围,尤其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法院的司法审查之列。 相似文献
7.
刘莘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3(1):67-71
因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自身有其特殊性,在我国宪政体制内对其效力问题的理解形成了困境。跳出困境,首先应当明确在我国现行宪法的规范下,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不合适的。本文提出解困途径——扩展间接审查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间接审查的程序及时限。 相似文献
8.
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文燕 《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4)
现行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外,这种立法体例的缺陷日渐明显: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抽象行政行为侵害时,缺乏及时、有效的法定程序使相对人获得救济。本文提出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构想,并论述了以宪法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理论基础和理由。 相似文献
9.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研究的重要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确立模式、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及行政终局行为的可诉性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应取消肯定列举式的规定,而采用由肯定的概括、否定的列举及例外三个部分结合构成的立法模式;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以及涉及公务员基本权利的内部行政行为都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有必要取消行政最终裁决,以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0.
辛长青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17):29-31
以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为视角,通过与各国立法进行对比以及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影响因素、立法模式的分析,阐述了我国行政在受案范围上的不足之处,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取消以具体行政为对象作为行政诉讼的立案范围的标准,同时,给出了将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内容纳入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的一些具体看法和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