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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最高额抵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最高额抵押权有着不同于一般抵押权的特征,在实践中也表现出特殊的成立与实现要件。我国对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关系采取限制主义,在实务中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确定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变动都存在一些缺陷,我国立法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2.
作为融通资金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一物之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得到了最优化的利用。但重复抵押中,抵押财产的价值不能满足多个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使重复抵押中的多个抵押权均能得到公平的实现,于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维护和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关系甚巨。我国《物权法》所确立的“以登记主义为主,以平等主义为辅”的一般清偿规则,虽极有利于保护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的利益,但对顺位在后的抵押权应如何实现则缺乏明确规定。对此,应在保障顺位在先抵押权的前提下,允许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时,可先行申请实现抵押权。  相似文献   

3.
最高额抵押制度在国外立法较为完善,而我国《担保法》的此项规定则比较简单且对最高额抵押的效力多有限制或禁止。最高额抵押的效力可适用普通抵押效力的规定,但也有其特殊性:担保的债权范围由当事人约定的最高额和决策期决定。最高限额、债权、决策期可以约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应可以自由处分,以完善我国相关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4.
论重复抵押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抵押是近代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担保物权制度,在保障债务履行及市场融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重点论述一个抵押物上负有多个抵押权的重复抵押制度。首先,确定重复抵押的概念,讨论形式上的重复抵押的一些特点;其后,对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对重复抵押所作的限制进行研究,说明法律强行规定“抵押物价值必须大于被担保债权”的不适当性;再后,分别从抵押权设立上的关系、抵押担保范围的关系、先序抵押权消灭后后序抵押权的次序处理问题、抵押权的让与与抛弃、对后序抵押权人的特殊保护等方面,探讨重复抵押中各抵押权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担保交易制度与传统的担保制度具有同样的功能,并在一定范围有重合之处,但两者之间又存在着若干差别.对于该项制度,我国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在民法典或物权法、债权法之外单独制定一部动产担保交易法;二是在有关的法律中渗入担保交易法的有关内容.如果不制定单独的担保交易法,可考虑在买卖合同制度中确立附条件买卖制度和动产抵押制度.无论是确立附条件买卖制度还是动产抵押制度,都需平衡好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最高额动产抵押融资是目前各商业银行广泛采用的担保模式,但相关配套登记规则的缺失已经成为这一模式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依体系解释,最高额动产抵押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而且登记是最高额动产抵押权设立的对抗要件.最高额动产抵押权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不以基于一定的基础关系所发生者为限,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现在和将来一切债权均可作为担保债权.最高额动产抵押设立登记中无须登记"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但必须登记"最高债权限额",可以登记"债权确定期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被担保的具体债权的发生、变更等无需办理登记.最高额动产抵押权确定之时应当办理确定登记,但是否办理确定登记并不影响确定的效力.  相似文献   

7.
抵押权是近代以来债权担保实践中最重要的物的担保方式。《担保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参酌发达国家有关抵押担保的立法经验,较为科学地规范了抵押权制度,意义不凡。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有关抵押权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8.
我国《物权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了最高额抵押制度。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不特定性决定了其具有从属性缓和的特点,具体表现为成立上、处分上、消灭上的从属性。从物权公示、物尽其用和投资担保等角度考虑,我国不宜承认概括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是为了确定优先受偿的范围,其五种确定的事由需要详细分析。  相似文献   

9.
重复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同一抵押物在同一价值内分别为数个债权进行担保,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我国关于重复抵押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从理念到制度都历经了一个不断修正的过程.<担保法>第35条因违背法理且与<物权法>相冲突,故应予删除;刑法第193条(四)亦应删除.我国动产抵押权之登记对抗主义亟需高效、安全的登记制度的支撑.还可以考虑借鉴英美信托法建构一套特殊的公示机制来保障交易相对人,即:课予抵押人一定的告知义务,以达到缓解双方资讯不对等与节省资讯成本的双重目的.  相似文献   

10.
浮动抵押是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纳。我国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界定和规制,其不仅完善了担保形式、增强了对物的有效利用,而且提高了抵押人的融资能力。但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在实施的过程中充分地对浮动抵押权的主体、客体以及抵押权的实现等方面加以完善,使浮动抵押制度更好地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相似文献   

11.
传统理论认为抵押权以保全债权为要务,即强调抵押权附随于债权。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抵押权的附随理论正受到挑战,一些国家的立法出现了抵押权的独立化与证券化的发展趋势,因为它能够在投资融资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从而满足了社会资金需求。当前对我国来说,亦有抵押权证券化的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12.
在此次美国次贷危机形成及其发展为全球金融危机的过程中,货币流动性、交易流动性和融资流动性构成的全面流动性扮演着关键角色。当政府的货币政策从宽松转为从紧,货币流动性出现不足;货币流动性不足将导致交易流动性恶化,交易流动性恶化则导致融资流动性问题;融资流动性问题又反馈影响到交易流动性;融资流动性和交易流动性的恶化又使得货币流动性不足的状况更加严重。三者如此相互作用,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全面的流动性危机。  相似文献   

13.
重复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形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完全禁止重复抵押不仅与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悖,而且也远远落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另一方面,对重复抵押也不能完全放任,而应按照一物一权原则进行严格的规范,同时完善抵押权登记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加强对后序抵押权人的保护,最大可能地避免重复抵押的弊端。  相似文献   

14.
重复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形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完全禁止重复抵押不仅与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悖,而且也远远落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另一方面,对重复抵押也不能完全放任,而应按照一物一权原则进行严格的规范,同时完善抵押权登记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加强对后序抵押权人的保护,最大可能地避免重复抵押的弊端。  相似文献   

15.
以198份银行信贷员的调查资料为依据,通过建立多类别逻辑回归模型,分析林业政策对林权抵押贷款信用风险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林权登记管理政策、限额采伐管理政策、林权交易管理政策对林权抵押贷款信用风险的影响显著,指出政府应通过健全我国林权登记管理政策与完善限额采伐管理政策和林权交易管理政策等,以进一步维护金融交易安全,推动林权抵押贷款持续开展。  相似文献   

16.
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完全符合所有权善意取得的价值追求和理论基础,这是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关键。设定抵押权时抵押物不需移转占有,无处分权的抵押人以他人的财产或权利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若债权人不知也无法预知抵押人无权处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论抵押物是动产、不动产还是权利,债权人自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这既符合公示公信原则,也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基础,我国民法应当明确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7.
我国农地抵押融资试点已形成“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种典型模式。两种模式在抵押实质、流转市场、政府财力、金融机构交易成本、风险化解机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但二者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市场、抵押操作规范做出了相应要求。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地抵押仍然存在试点推广的可行性;鲜明的农业主导产业、明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高效的流转市场、严密的操作规程是推广农地抵押融资的必备条件;抵押物价值、政府行政能力及财力、土地流转市场及群体信用差异是模式差异选择的依据。  相似文献   

18.
随着住房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确立以及货币分房政策的实施,住房抵押贷款成为全社会最主要的住房消费方式。然而住房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不仅增加了银行信贷压力,加剧了资金供需矛盾,也给银行带来了“短存长贷”引起的流动性问题。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现代金融创新之一,对于构筑住房金融二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信贷的长远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文章在分析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意义的基础上,探讨了证券化运作系统设计及定价问题。  相似文献   

19.
抵押物的转让,涉及抵押物的利用、交易安全和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三方利益的冲突与平衡。如能在抵押物转让制度设计的权衡与选择中,肯定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转让权,抵押权人通过行使物上代位权或追及权来实现其担保利益,受让人则以对购买抵押物的选择权和对抵押权的涤除权来维护其自身权益,则能最大限度地体现法律的各种相关价值,满足三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  相似文献   

20.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是指由依法设立的机构或者组织为合格借款人申请高比例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而提供的一种信用担保行为,其主要功能是降低购房借款人的首付款比例。在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适时建立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机构,为广大中低收入者申请高比例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担保,以保障其基本的居住需求。此外,政府还可根据住房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鼓励、引导和扶持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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