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36 毫秒
1.
1956年6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现今沈阳北陵电影院旧址,对侵华日本主要战犯进行了历史性的审判。在这次审判中,中国政府对日本战犯实行特殊的宽大政策,日本战犯也都表示诚心悔过,在自己余生中愿为中日两国人民的长久友谊做一点贡献。沈阳审判之所以取得这样的成功,当然首先是中国政府的英明决策,但与总结和借鉴组伦堡、东京和南京审判的经验,也有密切的关系。纽伦堡审判开创了审判战犯这种模式的先河,并针对审判二战战犯制定了相应的罪名,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东京和南京审判相继出现政治干预法律的情形,这些郝对沈阳审判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组织国际法庭审判战犯,始于1919年巴黎和会通过之《凡尔赛和约》第7章。二战后,东京审判宪章为南京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南京审判完全符合审判的法定程序。而今,日本一些政要和右翼分子在为战犯招魂。中国人民决不允许为战犯们翻案。  相似文献   

3.
二战结束后,国民党政府成立了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1946年~1947年,各地军事法庭对在押战犯进行了审理。国民党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就形式而论,有一定的进步意义:(1)符合历史潮流和人民意愿;(2)表现了中华民族与人为善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3)填补了中国法律上的一大空白;(4)保存了大量的有关日本战犯的资料。同时,国民党政府出于反共灭共的需要,对日本战犯利用、包庇,是对整个中华民族的犯罪  相似文献   

4.
日本对常德发动细菌战攻击 ,给常德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常德会战是常德细菌战的继续 ,细菌战是日本侵略中国和世界的依靠力量。常德细菌战只是日本违反国际公约和人道原则的一小部分。为了维护世界和平 ,对于因美国包庇而逃避了军事法庭审判的日本细菌战战犯 ,我们必须予以充分地揭露和批判 ,日本政府更应深刻反省 ,认罪赔偿。  相似文献   

5.
1956年6月至7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 法庭分别在沈阳、太原两地对日本侵华战犯进行正义的审判 。在纪念新中国成立 55 周年之际,本刊特选 编了当时任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太原庭 审判长朱耀堂(已逝)的一篇回忆文章,旨在 让我们牢记历史、不忘国耻。  相似文献   

6.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国民政府曾对日本战犯本着宽大的原则进行过审判,但是由于二战后美苏之间冷战的蔓延以及中国内战的缘故,日本战犯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仍关押着日本战争犯罪分子1109人。由于国际形势的缓和、改善中日关系的需要以及侦讯工作的结束,1956年中国政府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并予以分批释放。处理战犯不仅是法律问题,而且是有关国际斗争的政治问题,是为了争取日本的需要。尽管宽释日本战犯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总体而言并未达到预期目的。由此也说明,一项对外政策成功与否是建立在对对方国真正了解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良好愿望上。况且,在现实的国际政治中,宽容必须借助于实力才会收到预期的效果。  相似文献   

7.
东京大审判是战后针对日本甲级战犯而进行的一次重要的军事审判。由于东京法庭的法官来自不同的国家 ,加上各国对战争的感受程度及适用的法律体系不同 ,审判中出现了尖锐的反对意见 ,其中印度法官帕尔的反对意见尤为典型。他将其狭隘的民族主义与日本帝国主义及其侵略战争混为一谈 ,竭力为日本帝国主义辩护 ,为日本战犯开脱罪责。其意见虽未被采纳 ,但却留下了长期而严重的负面影响 ,是当今日本蠢蠢欲动的右翼势力复活、发展的一个精神动力 ,也算是日本至今不承认、反省其侵略战争罪行的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8.
彭冰 《百姓生活》2014,(4):56-56
1950年7月,969名关押在苏联远东地区的日本战犯被引渡到中国,送往辽宁抚顺战犯管理所接受改造,等待中国政府的审判。这批战犯当中,不乏当年日军要员。  相似文献   

9.
十数年来,日本政要为侵略辩解几乎从未停止,颇值得注意。 随着日本经济实力的增强,军国主义思潮日益抬头。十数年来,企图模糊、减轻、掩盖侵略罪行的言行一波紧接一波。 1985年,自民党中曾根康弘首相以官方身份参拜供有东条英机等战犯牌位的靖国神社。后在国内外谴责下,未再以官方身份参拜。 1986年,文部大臣腾尾为南京大屠杀辩解,说是“为了排除抵抗”,并不承认日本有战犯。他在国内外谴责下辞职。 1987年1月,中曾根内阁宣布废除1976年以来日本一直遵守的防卫费不得超过国民  相似文献   

10.
联合国审判前南斯拉夫战犯国际法庭1995年5月16日在海牙决定受理波黑塞族领导人卡拉季奇、塞族军队司令姆拉迪奇和波黑前警察局长斯坦尼斯奇三人战争罪行一案。首席法官卡里比一维特说,法院是根据五十年前纽伦堡和东京法庭审判的先例达成这项决定的。我们知道1946年12月11日联大通过了95(互)号决议,一致确认了《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和纽伦堡军事法庭判决书(以下称判决书)包括的国际法七原则:“(-)任何人凡从事构成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者,应对此行为负责并受到处罚;……(三)从事构成国际法上犯罪行为的人…  相似文献   

11.
发动侵略战争、破坏世界和平、违反人道主义、践踏基本人权的战争罪犯是全人类的公敌。二战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依法对日本甲级战犯进行了合法、公正的审判,确立了策划、发动侵略战争及参与战争的犯罪者必须承担个人战争责任的国际法原则。日本部分人从狭隘的民族史观出发,企图为战犯翻案。这股否认历史的暗潮对日本政局的走向以及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产生了消极影响。日本要想得到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的信任,作出更大的国际贡献,就必须正确认识侵略历史,对战争罪行和战争遗留问题彻底清算。  相似文献   

12.
去年年末,我国一些报刊杂志相继刊登了一些学者、教授鼓吹“中日外交新思维”的文章。我认为这是大错而特错的。大家知道,德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败国,以美、苏、英、法为主组成的国际法庭,对德国的全部战犯进行了最严厉的审判,实行了彻底的赔偿,尤其是对纳粹组织采取了最严厉的镇压政策,极大地削弱了德国的右翼势力。前西德领导人勃兰特多次代表政府向二战中受害者主要是犹太人谢罪,使德国人赢得了包括法国人在内的欧洲人的尊敬。而另一个二次世界大战战败国日本,由于美国政府的包庇纵容,战犯的战争罪行根本没有得到彻底清算。东京审判时…  相似文献   

13.
在迎接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大阅兵的日子里,新中国培养的第一代法医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克峰不禁心潮澎湃,又沉浸在50多年前参加审判日本战犯的难忘回忆中。  相似文献   

14.
今年是南京大屠杀这幕人类历史上最残暴的惨案发生70周年。70年前的12月13日,是南京人永志不忘的日子。它是日军在长达6个星期的时间里有组织地对南京居民和放下武器的中国军队官兵进行大屠杀的一个标志日。其间,惨烈的集体屠杀发生在燕子矶、草鞋峡、煤炭港、鱼雷营、宝塔桥、中山码头、汉中门、江东门等10余个地方;数万名中国妇女遭到日本军人的强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同盟国于1946年授权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历时2年,南京大屠杀案为法庭所认定。然而,时过境迁,这个已被国际法庭和国际社会(包…  相似文献   

15.
谷峰 《山西老年》2014,(6):19-20
1956年6月,根据我国政府及最高司法机关的统一安排,在太原市人民公园(今文瀛公园)大礼堂,对太原在押的日本战犯进行了庄严而又宽大的审判。  相似文献   

16.
1904年,日本出兵入侵中国东北。长期觊觎我国东北土地的日本侵略者,借口保护南满铁路权益,专门成立了一支所谓的满铁"守备队,另外还留驻南满一个师团。兵力大约两万人,归属关东总督指挥。当时日本在其  相似文献   

17.
日本国家意志对细菌战的隐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关731部队的历史直到现在还被掩盖着。日本政府、军部以及731部队,明知违反国际法,仍秘密进行细菌武器的研究和开发,并在中国战场使用,造成了重大的伤害。许多有关资料都证实了这一点。战争结束后,日本惟恐责任追究到天皇,举国掩盖细菌战和毒气战的犯罪真相,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终战后美国调查时以提供研究数据为条件和日本达成交易,使日本政府免除战犯的起诉,掩盖了日本细菌战的罪行。这从保存在美国的记录中可以证实。  相似文献   

18.
《中华魂》2013,(5):57-63
由当代中国研究所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稿》五卷本已于2012年9月出版。为铭记中国人民曾经遭受的苦难,充分认识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人民犯下的罪行,特将该书序卷中的第五章第一节——《日本帝国主义的侵华罪行》予以刊载。  相似文献   

19.
1946年7月25日-26日,罗伯特·威尔逊作为南京大屠杀案第一位证人,出席东京审判。他关于日军在南京的暴行、南京陷落后日军进行的毒品贸易、南京陷落前后人口变化及病患受伤原因的陈述与中国幸存者的证词、南京安全区档案、其他第三者证词等相互佐证,证实了日军在占领南京后犯下的谋杀和大屠杀平民、强奸、毒品贸易等滔天罪行,使世界人民了解到日军在战争期间的丑恶行径。南京大屠杀事件发生80年后的今天,随着日本"历史修正主义"思潮的不断高涨,基于历史事实研究南京大屠杀和审视日本国家战争责任尤为重要。威尔逊等西方人士的第三方史料无疑是对当时历史事实的有力佐证。  相似文献   

20.
二战结束以来,基于国际军事法庭对战争罪犯审判的实践,当代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开始日益深刻影响着国际刑法的发展,进而也影响着我国军事刑法的发展。然而,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所确认的战争罪行如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等在我国刑法中并无明文规定,这必然使我国在行使普遍管辖权时面临困境。同时,我国军事刑法在与其他军事法律、法规的衔接,涉及犯罪构成所指称的法律术语以及刑罚设置等方面都存在问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