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在现有数据犯罪体系下,数据刑法保护面临形式保护和实质保护的分歧。形式保护通过计算机犯罪罪名体系实现,实质保护通过保护数据内容所对应的法益实现。形式保护和实质保护的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数据犯罪罪名适用不一。造成这一分歧的原因是现有刑法规定无法直接反映数据对应的法益,并且司法上并未厘清数据犯罪的法益识别路径。现有的解决方案包括实质保护优先、形式保护优先以及两者结合等思路,但都存在一定缺陷,不能彻底解决这一分歧。解决形式保护和实质保护的分歧需要立法和司法联动。立法上,应对实质保护条款进行必要改造,取消对数据单独的形式保护并设置专门的数据安全保护规定;司法上,应妥善处理不同法条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冷冻胚胎作为一种人与物的中间体,具有物的属性,同时承载着权利人的人格利益。因此,供者双方对冷冻胚胎享有处置的权利。鉴于当下我国实践中立法的滞后使涉及冷冻胚胎的纠纷无法得到合理合法解决的客观现实,首先应该立法以明确体外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其次,对于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应遵循相关原则,在供者双方已有合意且该合意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则应依供者双方合意进行处置。但如果双方就冷冻胚胎的处置问题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或者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供者真实意愿的情形下,则需要权衡各方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最后,从我国国情、人口生育政策、社会保障及社会秩序等角度出发,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给予冷冻胚胎以立法保护,以便合理合法解决涉及冷冻胚胎的系列纠纷。  相似文献   

3.
探寻一条科学的入罪路径是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刑事规制的前提。我国刑法的入罪路径包括司法入罪化和立法入罪化。在立法时机成熟之前,应充分利用现有立法资源,先行实现部分科研不端行为的司法入罪化。但是,科研不端行为的司法入罪化很难实现法益的全面保护,并且,某些特殊的科研不端行为无法通过司法入罪化的方式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走立法入罪化的路径,通过创设新罪来规制科研不端行为,才应是最终的选择。科研不端行为的立法入罪化不宜采用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模式,而应采用单行刑法的立法模式,并以此为将来刑法典的全面修订积累经验。  相似文献   

4.
吸毒行为在我国目前立法中并没有规定为犯罪,但关于该行为应否规定为犯罪的争论时来已久。刑法的本质是刑事立法的根本立足点。对刑法的本质,学界有"法益保护论"与"伦理维护论"之分歧。吸毒行为既没有侵犯法益,也没有在反伦理性上达成共识,故不论采用何种观点,都不宜在当今将吸毒行为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数据法益的保护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刑法领域,通过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而保护数据的传统立法方式存在失焦的可能,而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只属于数据保护的部分内容,因此当前数据法益的刑法保护尚不完善。愈发猖獗的涉数据犯罪对我国的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数据法益刑法保护机制是行之有效的应对之策。对数据法益的认识模糊使得相关立法、司法尺度不一,可以从定性、定量两个角度结合数据法益的公私双重属性,对数据的不同类型、不同数据的入罪门槛进行详细界分,进一步厘清数据法益的内涵,为数据法益的刑法保护框定合适的范围。  相似文献   

6.
既有的数据法益内容是一种典型的传统法益依附性模式,数据法益要么完全依附于个人信息法益、财产法益、社会秩序法益,要么折中依附于多元传统法益内容组合和数据性质法益。依附性模式存在数据犯罪和信息犯罪认定的界限模糊、无法准确区分数据犯罪的多个关联罪名等问题。数据法益应当是一种独立新型法益,其指向数据状态安全内容,而并非传统法益的信息本体内容安全。在立法层面上,数据法益的独立性理念可以通过改变法益类型的交叉性保护、融合一般数据系统保护,以及独立评价非法数据制造或传播行为等规则予以体现。在司法层面上,独立性理念可以通过调整法益保护的司法评价要素、精确区分不同法益类型的界限予以体现。数据法益的独立新型概念、体系要素和运用规则,组成数据法益独立性刑法模式。  相似文献   

7.
积极刑法观的理论建设正深陷诸如“刑法适用泛化”“刑法工具化”等多重质疑之中,亟需对其核心主张与现实功能进行修正与重塑。在立法论维度,积极刑法观应当以民权刑法为核心,通过在立法实践中不断夯实刑事立法的事实基础,从而促进刑事立法的科学化发展。此外,还可以利用类型思维法、宪法教义学等理论资源,优化刑事立法的质量与品质。在司法论维度,积极刑法观应当在刑事归责的过程中发展需罚性理论,以求拓宽轻罪裁判的出罪空间。通过修正之后的积极刑法观理论来检视高空抛物罪的刑事立法,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该罪立法的增设具有保护公民个人法益的重要价值;(2)该罪的保护法益属于集体法益中的秩序安全法益;(3)对该罪的司法认定可以围绕该罪的法益内涵,从正向筛选与反向排除两个视角来展开。  相似文献   

8.
在人类辅助生殖实施过程中,若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冷冻胚胎移植之前死亡,死者亲属与医疗机构往往因能否继续移植或取回冷冻胚胎引发民事纠纷。其中,由人类辅助生殖机构出具、夫妻双方签字的知情同意书仅为机构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证明,不具备合同法上的效力。生育权作为我国民法典未列明的自由性人格权,是当下冷冻胚胎私法秩序建构中的重要理论工具,可借助人格权理论协调特殊情形下冷冻胚胎处置过程中的权利冲突。在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另一方有权基于生育权保存、植入或废弃冷冻胚胎;在夫妻双方死亡的情形下,涉及冷冻胚胎的生育权主体不复存在,考虑到儿童利益最佳原则,该冷冻胚胎原则上不应被继续孕育成人。  相似文献   

9.
全国首例冷冻胚胎归属案现已审结,该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冷冻胚胎的不同定性引发了学界的热烈思考。笔者认为,对于冷冻胚胎,应当认定其为物,只是在处分上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并且,应当承认冷冻胚胎可以继承,但是继承人在继承冷冻胚胎之后,对冷冻胚胎享有的权利也应当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此外,对于人工生殖方面的法律缺位,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胚胎命运予以明确,以应对可能面临的更加复杂的案件。  相似文献   

10.
冷冻胚胎符合民法上物的特征,本质上属于物的范畴,但有着诸多特殊之处,可称为人格物。生殖细胞与人体分离后,归属于所由分离之人所有。生殖细胞受精过程可视为物权法上的混合,由此形成的冷冻胚胎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冷冻胚胎的处分规则,应受到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严格限制。冷冻胚胎的捐献应坚持双盲原则,捐献者享有法定撤销权和返还请求权。在夫妻双方协议不成、婚姻关系消灭、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超过最长保存期限,以及人工生殖服务关系消灭场合,冷冻胚胎应予以销毁,不得转用于其他不孕夫妇,也不得用于科学研究。  相似文献   

11.
人工生殖技术、干细胞研究和人类基因复制的发展,使人类胚胎的伦理与法律地位日益受到关注。我国社会主流伦理观念对胚胎享有人的地位持否定观点,当前在制定民法典的探讨中主要学说也未给予胚胎以独立的地位,而是作为与人体分离的组织定位为特殊的物。有关胚胎法律地位的"人"的模式不足取,但"物"的模式也面临着困境。我国民法典应当回应科技发展的要求,重新审视胚胎的法律定位,通过分阶段模式保护胚胎的合法权益,并从民法理论与立法两方面探索在人与物之间建立中间存在模式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2.
理论上以数据为对象实施的犯罪统称为数据犯罪,数据犯罪已然成为各个法域的规范重点。数据犯罪的法益问题反映了新时期人们有关数据安全保护的价值共识,数据犯罪在司法适用中的诸多问题在于法益界定不清。数据犯罪的法益定位与阐明应统筹法益的立法与司法两个面向的思考,即从应然与实然两个角度进行分析论证。首先,数据犯罪的保护法益应独立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次,刑法保护的数据安全是指数据内容安全而非数据载体安全;最后,数据犯罪保护的法益应为数据内容的保密性和效用性。据此,一方面,基于当前刑法规定,应合理运用“数据内容的保密性和效用性”法益的规范解释机能,使得部分有争议数据犯罪案件得到最大程度的妥当处理。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数据内容的保密性和效用性”法益的立法批判机能,确立数据犯罪的独立地位,弱化数据犯罪的技术手段要求,加强普通数据内容的保密性保护,推进数据价值开发合规并确认数据的财产属性,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13.
冷冻胚胎是在现代辅助生殖技术飞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它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应用的产物。在司 法实践中,法律对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权利归属以及继承权缺乏相关的规定,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亟需法律对 其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冷冻胚胎尽管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但因还未出生,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其在法律 属性上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只能是“物”。但是,冷冻胚胎不是一般的“物”,因 其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也就具有部分人格尊严的属性,应为具有人格权属性的特定伦理物。意欲成为父母而通过 手术产生冷冻胚胎的夫妻是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在权利人死亡后,其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人所继承。但是,基于冷冻 胚胎具有孕育生命的潜质属性,其继承人享有的是受限制的管理和处分权。  相似文献   

14.
"体外胚胎"处于胚胎形成前期,尚不属于"胚胎",对其法律属性的讨论应建立在生物学基础之上。主体说、客体说、中间过渡说均不能很好地解释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宜将其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给予特别的尊重与保护。美国处理体外胚胎将近三十年的司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多种裁判思路,如评价原始协议模式、探寻最新合意模式、利益权衡模式以及混合模式。借鉴现有裁判的同时,应从法解释学理论出发建立体外胚胎处理更具一般性的规则。形式上,作为手术知情同意书一部分的体外胚胎处理协议,不宜直接认定其效力;内容上,对处理协议的解释,应符合法的规律、社会道德与生命伦理。对于新类型案件的处理,应重视利益衡量的作用;体外胚胎的处理中,女方未来成为生物母亲的可能性应作为其中最重要的衡量因素。  相似文献   

15.
通过适用民事习惯法保护法益,是民事习惯法作为法律渊源发生作用的一个结果。习惯属于一种"习惯权利",大多数的"习惯权利"都会随着立法程序的确认转化为"法定权利",而还有部分的"习惯权利"没有转化。此种剩余部分的"习惯权利"中的部分又会在实践中发挥其习惯的调节功能,从而表现为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之外的法益。  相似文献   

16.
体外胚胎作为现代医疗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在改变人类生殖体系的同时,引发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通过对目前国内相关学者所提出的“主体说”“客体说”和“中介说”等学说的批判性思考,揭示其在理论层面的局限性,从而得以否定以上三种学说的合理性。而后从伦理学、法理以及比较法等角度对该问题进行系统性的论述,揭示体外胚胎的法律地位,即人格利益属性。在该定性的基础之上,借助于有关学者提出的基因权理论,最终将体外胚胎界定为基因遗传权的客体。因此,有必要对江苏无锡冷冻胚胎案的裁判结果予以重新审视。同时,建议在立法层面建立起体外胚胎基因遗传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完善侵害基因遗传权的救济措施,以实现对体外胚胎基因遗传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7.
"无锡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是全国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这种疑难案件中的价值评判、利益权衡和法律解释等问题,仅从部门法角度讨论尚嫌不足,同时还应置于宪法的指引之下进行理论分析。关于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法学界主要有三种代表性学说:主体说、客体说和中间说。法院终审判决与中间说最为接近。但是,法院终审判决并未真正解决冷冻胚胎权属问题后隐藏着的国家权力与公民自由的冲突。而从宪法学角度看,与冷冻胚胎及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人身权益,完全可以纳入宪法规范保护范围中,其后再依照比例原则,划定在辅助生殖技术领域中政府管制的适当界限,并在将不同代孕形式归入不同生活领域后,分别设定与之相对应的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18.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产生的体外胚胎是“物”,虽然具有发展成人的潜能,但其无法取得“人”一样的权利主体地位。体外胚胎不同于一般的物,法律应予以特殊保护。中国现有法律禁止胚胎买卖,对其他处分亦应予以适当限制。从尊重胚胎与人的生育权角度看,体外胚胎应允许被继承。离异夫妻对体外胚胎处分产生分歧时,应优先考虑不愿意生养孩子一方的利益,不得将体外胚胎孕育成人。夫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得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体外胚胎。体外胚胎无人继承时,应由负责保管的医疗机构处分该胚胎。  相似文献   

19.
大数据安全问题是信息时代刑法面临的全新挑战,在大数据技术的推动下,计算机数据的价值属性通过"量变"实现了"质变",催生了新的法益保护需求并弱化了传统法益的刑法保护效果,传统的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体系严重滞后。重新解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进行微调,是实现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体系完善必经的司法途径和立法途径。  相似文献   

20.
南京宜兴人体冷冻胚胎案以二审法院判决4位老人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而告一段落。这两项内涵不明的新型权利均是在绕过对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定性的前提下被创设出来的。从判决结论上来看,监管权属于霍菲尔德权利理论中的请求权类型,而处置权属于权力类型。结合判决论证来看,这两项权利的权利结构无法绕过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得到证明,也不能通过现有判决论证得以证成,这导致两项首次被创设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并不能解决二审判决中冷冻胚胎归属的法律难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