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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93 毫秒
1.
现行《公司法》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提案,作为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但并未明文规定董事会是否有权审查股东的提案.从董事会的股东大会召集权、董事长的股东大会主持权、董事作为股东选出的受托人以及股东大会制度自身的限制等因素,可以解释出董事会有权审查股东的提案.为了保护股东的提案权不受侵害,除司法救济外,还应建立证监会重新审查董事会决定的制度和减少公司风险的无异议函制度,同时由证监会或立法规定具体的可以拒绝股东提案的情形,以提高董事会审查的透明度,防止董事会滥用审查权.作为配套设施,应当修改《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召集通知发出时间的规定,将召集通知发出时间提前.  相似文献   

2.
保护中小股东是各国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针对当前我国公司治理中突出的大股东压制中小股东的不合理现状,必须修改《公司法》,赋予中小股东更大、更切实的股东大会召集和提案权,以提高公司治理质量。  相似文献   

3.
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第72条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赋予了其他股东"同意权"和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该条规定看似明晰,但在理论和实务中争议颇多。本文围绕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对学界的主要观点进行了评述,并提出从与现行《合同法》、《公司法》理论统一的角度,宜将"相对无效说"引入相关的制度设计,完善关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调整规范。  相似文献   

4.
我国《公司法》中有关监事会职权的规定十分简单,缺乏保障性,严重影响了监事会作用的发挥.因此,需尽快对其加以完善,具体措施包括将财务检查权具体化,赋予监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召集权和公司代表权.  相似文献   

5.
公司收购中控股股东权利滥用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反收购的决定权赋予了股东大会。但我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控股股东完全可以操纵股东大会,损害中小股东及收购方的利益。为了防止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收购中滥用权利,维护私利,治本之计在于国有股的减持和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当务之急是在《公司法》的修订中增加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和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论股东权的性质与内容刘凯湘一、股东权的性质公司的成立取决于股东的出资,所以在公司的组织机构中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被公司法赋予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称为股东权,股东权的内容一般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两部分,其中财产权是核心...  相似文献   

7.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动机在于逃避债务,可以区分为逃避公司债务和自己债务两种类型。股东为逃避自己债务滥用公司法人格可以不借助于公司股东(大)会,但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而实施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则必须借助于董事(会)的配合,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体现出来。《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仅仅规定了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而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的后果,没有规定公司法人格滥用行为的认定标准,不能作为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8.
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股东大会制度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召集权与提案权;二、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与限制;三、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救济措施。并基于以上分析,为更好地发挥股东大会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作用,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法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9.
《法释[2017]16号》第15条规定的强制分配要件不完整、不准确且过于抽象,应予完善与细化。(1)前提:《民法典》第206条明确市场主体有"发展权利",强制公司分配除符合《公司法》第166条,还需有自由现金,以维护公司持续经营发展。(2)主体:上市公司股东亦有不退出公司前提下获取救济的权利,但应设一定限制,避免手段与保护利益间的失衡。股东对公司负有债务不影响其利润分配权,公司可依《民法典》第568条主张抵销。(3)行为与后果:依据《民法典》第132条,将滥用"股东权利"解释为"股东可支配的权利",涵盖股东自任董事、高管滥用管理职权情形;侵害公司财产权需与不分配、象征性分配结合,以别于普通侵权行为。公司累积巨额利润或长期不分配,违反《民法典》第76条规定的公司目的。大股东仍拒绝分配属滥用表决权,且为不当阻止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向完整权转化,可类推《民法典》第159条,视为股东请求分配的条件已成就,小股东受有实际损失。(4)前置程序:为维护公司自治及股东团结,避免持续依赖强制分配,股东须穷尽内部救济。小股东往往只关心分配,与大股东分歧严重,应适用《法释[2019]7号》第5条,注重调解。《公司法》修订时应引入强制分配,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46条首次规定股东失权规则,不同于除名制度旨在将违反重大义务或者不再具有所需资格从而威胁公司人格存续的股东驱逐出公司,失权制度并不直接指向股东身份,其制度目的在于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收回股东未缴出资部分对应的股东权利,丧失股东身份是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附带结果。股东失权制度的优势在于公司不必被动地等待身处债务人地位的股东的履行行为,而可以掌握收回股权并另行吸纳充实公司资本的主动权。股东失权制度的功能定位与该规则设计的解释与适用具有直接关联。从要件构成、司法实践等方面来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总体指向的是股东除名规则,与第46条具有适用上的递进关系。部分未履行出资义务和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不仅具有量的差异,更存在适用股东失权与股东除名不同规则的质上的区别。两种规则在公司法体系下各自发挥不同的规范功能。  相似文献   

11.
2005年《公司法》概括性地规定类别股,其发行要按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并在创业板、科创版等已有实践。类别股的发行能够满足不同股东的需求:用于股东控制公司经营或是通过分红等单纯享有经济利益。《公司法》依据股东的不同需求允许公司在法定范围内设计发行两种以上类型的股份,以此达到促进公司融资的目的,或调整控制权作为反收购措施。类别股的发行是对股东平等原则的突破,因而类别股的种类需法定化,不宜扩大化,股东在章程中约定自治的范围只限基于法定种类的选择。同时,类别股的发行要考虑各股的不同功能,需要从组织法层面规范均衡普通股股东利益与类别股股东利益。组织法规范以资本制度为基础:若公司采授权资本制,则应由董事会作出发行决议;采法定资本制,则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发行决议。在设置类别股的公司中各类股份与普通股之间根据股东请求可变更转换,类别股东若受损害可召开类别股东大会救济。  相似文献   

12.
有限公司股东退股属于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一种情形,其基本价值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虽然对有限公司股东退股请求权规定了适用的条件,但是也存在欠缺,如对于有限公司取得本公司股份的法律地位和处分等都没有作出规定,因而立法上需要明确。  相似文献   

13.
股东作为一个整体通过行使股东权达到最终控制和支配公司的目的,但股东之间并非没有利益冲突。科学的股东权行使规则,应当是有效地协调不同股东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现行公司法所确立的股东权行使规则对中小股东的关注远远不够,一方面导致中小股东权益屡屡受损;另一方面使公司运行秩序和整个证券市场秩序受到极大影响。通过确立股东提案权制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或撤销请求权制度、自己股份和相互持股公司权利限制制度及特别事项的特殊表决机制等,对解决上述相关问题能起到很大作用。  相似文献   

14.
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从监事会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素质特征、激励特征四个维度分析了监事会特征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关系。实证研究发现,监事会激励特征中监事平均薪酬、监事持股比例以及监事行为特征的年度会议次数与内部控制有效性显著相关,因此提出通过提高监事会成员薪酬水平和扩大监事持股比例、完善监事会会议机制等措施,促进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  相似文献   

15.
股份自由转让权是股东的一项初始权利,在法律未禁止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以之与股份公司交易,由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从而形成新的更有效率的权利安排。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应以提高效率为目的,并应具有合理界限。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份转让方面的规定存在结构性的缺陷,应遵循经济逻辑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目前世界经济疲软,我国经济下行风险显著,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关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股票的折价发行。传统理论认为折价发行对原股东和债权人不利;而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关募集设立中公司和公司募集新股的程序进行论证,注册资本实际上是由实收到的资本来确定的,折价发行并不会对公司的信用基础产生动摇,相反允许折价发行对企业融资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无论是募集设立中的公司还是公司发行新股,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折价发行都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17.
中国近年来对公司治理的研究主要是针对欧美国家,对同是大陆法系的近邻韩国的研究则不多见。2006年韩国公司法修改试案的颁布是一次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极大完善,引入了非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制度、扩大董事的义务、股东大会运营的IT化等,这些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  相似文献   

18.
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在现有规定下,可能出现股权转让僵局。从放松股权转让限制的角度出发,建议删去优先购买权,仅保留其他股东的同意权,通过完善同意权规则,平衡股权转让中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19.
基于终极控制权的视角,从董事会层面研究会计透明度的决定因素。以我国2006-2008年深交所信息披露考评结果中的优秀和不合格主板A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分析终极股东占董事会席位比例、终极股东对董事会的超额控制对会计透明度的影响。研究表明,终极股东占董事会席位比例与会计透明度负相关,但在统计上不显著;终极股东对董事会的超额控制与会计透明度显著负相关,即终极股东占董事会席位比例与现金流权的偏离程度越大,会计透明度越低;相对非国有终极股东而言,国有终极股东控制的上市公司,会计透明度较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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