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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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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对于督促股东及时缴纳出资、保护公司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该条适用条件严格,并将股东除名与股东失权两个不同的制度混在一起,可能被具有不法企图的股东轻易规避或不当利用。股东资格解除与股权冻结并没有必然联系,不能以股权冻结为由,阻碍不履行出资义务之股东被解除股东资格。《公司法修订草案》第46条对前述第17条做出重大改进,首次出现“失权”措辞,并细化催缴出资的程序,规范丧失股权后的处理。该条实质上厘清了股东资格和股权之间的逻辑关系。但是在股东平等原则的贯彻、公司权力的分配以及丧失股权之股东的责任等方面,仍需进一步解释。  相似文献   

2.
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是出资人未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出资或出资的财产权利存在瑕疵的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公司股东瑕疵出资行为表现为股东不适额出资、股东不适时出资、股东不适格出资以及股东不完整出资等情形.为正确理解和统一适用法律,《枙公司法枛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多元化出资结构的防弊规则、瑕疵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救济规则、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规则.这些规则对强化公司资本信用的法律价值、弘扬公司治理的商法理念以及体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股东矛盾冲突经常引发撤资纠纷。《公司法》沿袭了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立法理念,没有规定股东撤资权,法院一般都驳回股东的撤资请求。但是,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允许撤资即不得救济的司法困境。在探讨了立法的不足及建立股东撤资权的合理性,并提出股东撤资权行使条件的基础上,认为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如加入公司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在不影响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行使撤资权。  相似文献   

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是指股东由于自身过错,其行为妨碍或者严重影响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共同权益,致使股东之间基于信任关系的人合性难以维持,在解散该有限责任公司不利益的情况下,通过章程或者公司法强制剥夺该股东在本公司的股权,使其丧失股东资格的一种行为。由于我国当前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很多股东肆意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义务,侵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权益,尤为突出的是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而我国公司法并没有除公司自治之外的法定股东除名的条文,因此有必要为股东除名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5.
股东权行使规则的经济逻辑——一个契约理论的分析框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公司契约理论为理论工具,对股东权行使规则进行契约解释,揭示出公司法规则背后的法律经济学含义。股东权行使规则的经济逻辑在于通过效率安排,节省公司参与者的交易成本。这从法律经济学上证明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行使规则的正当性。为了使公司法成为一部富有效率、促进股东价值的法律,我国立法应该正确地反映股东权行使规则的经济逻辑。  相似文献   

6.
当今公司法的国际竞争已回归治理竞争与制度竞争.控制股东作为公司运行中的关键角色,其权利的规范行使历来受到重视.尽管滥用控制权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但仅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却难以独当解决利益冲突的重任.《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的归入权制度能及时有效地弥补公司受损利益,适用主体却局限于董事和高管,堵塞了向控制股东行使的可能路径.通过考察规制股东滥权的方式及背后意蕴,将归入权推演至控制股东并不存在实质阻碍,反而能够发掘出二者的连接点.应借助《公司法》的修改,围绕归入权从具体制度与整体体系重塑规范表达方案,在利益平衡中找准本国发展之面向,作出理性而前瞻的回应.  相似文献   

7.
股东除名是指公司强制解除股东资格的法律制度。股东除名制度相比其他解决公司内部矛盾机制要优越,不仅可以化解矛盾,而且可以确保公司的存在,是公司法非常重要的制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虽对股东除名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不尽完善,不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8.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我国公司法通过股权转让的同意条款和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规则。其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则构成股权转让限制的第二道防线,属于实质规则。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虽然对《公司法》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加以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明确"同等条件"内容,建构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责任追究机制,已然成为今后公司立法修正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9.
现行《公司法》原则上采纳认缴登记制,股东出资属于公司章程自治事项,但是这种自治以不违背《公司法》强制规范、不损害债权人权益为前提:在股东出资方式上,禁止抵押物等担保财产出资有违公司自治理论,会导致商事规则体系上的不协调,且与《物权法》等民事规范相矛盾。在股东出资期限上,公司章程原则上可任意约定出资期限,若出资期限绝对无法履行,则根据《合同法》第52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事由认定股东随时有出资义务,且股东责任适用人格否认制度;若出资期限合理,则在公司资不抵责时,根据《破产法》现有规则中所内涵的法理,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若股东于合理出资期限内死亡的,宜认定其出资期限提前届满,并根据继承人是否继受股东资格,按照《继承法》的限定继承原则加以处理。在非货币财产出资问题上,章程认可的估价原则上均约束股东,若损害到债权人利益,则债权人可要求相关股东承担出资补缴责任。  相似文献   

10.
股东作为一个整体通过行使股东权达到最终控制和支配公司的目的,但股东之间并非没有利益冲突。科学的股东权行使规则,应当是有效地协调不同股东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现行公司法所确立的股东权行使规则对中小股东的关注远远不够,一方面导致中小股东权益屡屡受损;另一方面使公司运行秩序和整个证券市场秩序受到极大影响。通过确立股东提案权制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或撤销请求权制度、自己股份和相互持股公司权利限制制度及特别事项的特殊表决机制等,对解决上述相关问题能起到很大作用。  相似文献   

11.
《公司法》为少数股东提供诸如股权回购、查阅权之诉等单项权利受侵害的救济措施,第20条“禁止滥用股东权利规则”也为股东侵害救济提供一般条款。但在复杂的公司治理面前仍显不足: 一般条款未能对侵害股东复合型利益、合理期待利益等股东压制情形提供兜底性保护机制;诸如司法解散之诉等切断矛盾根源手段尚不能适用。以此次《公司法》修订为契机,可以将“股东压制”的概念引入《公司法》第20条,作为“滥用股东权利”的下位概念,并将“股东压制”导致的公司人合性障碍治理失灵列为提起司法解散之诉的法定情形之一,予以终局性救济。如此,《公司法》第20条“禁止滥用股东权利规则”的内涵得以完善,且股东压制的救济机制更为有效。  相似文献   

12.
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物出资不实的民事法律责任,实际上包括出资不实股东的补缴差额责任,以及其他股东的连带差额填补责任.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设立过滥及虚假出资.然而,由于该责任设计本身存在的瑕疵,该条规定实际上非但不能满足立法目的的需要,而且给善意当事人带来损害.因此,未来<公司法>修订时应当根据资本充实原则及过失责任原则对之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的限制制度,其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但是该条款在法律适用中却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更好地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但需要解决该条款在法律适用中的问题而且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4.
2005年《公司法》概括性地规定类别股,其发行要按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并在创业板、科创版等已有实践。类别股的发行能够满足不同股东的需求:用于股东控制公司经营或是通过分红等单纯享有经济利益。《公司法》依据股东的不同需求允许公司在法定范围内设计发行两种以上类型的股份,以此达到促进公司融资的目的,或调整控制权作为反收购措施。类别股的发行是对股东平等原则的突破,因而类别股的种类需法定化,不宜扩大化,股东在章程中约定自治的范围只限基于法定种类的选择。同时,类别股的发行要考虑各股的不同功能,需要从组织法层面规范均衡普通股股东利益与类别股股东利益。组织法规范以资本制度为基础:若公司采授权资本制,则应由董事会作出发行决议;采法定资本制,则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发行决议。在设置类别股的公司中各类股份与普通股之间根据股东请求可变更转换,类别股东若受损害可召开类别股东大会救济。  相似文献   

15.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对外担保对信贷资金和商品交易安全发挥着基本的安全保障作用,其担保的效力问题存有较大争议。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必然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我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理解的歧义,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比较法可以研究判断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瑕疵出资实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动摇了公司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即出让人应承担责任,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对股东出资负有内部监督的义务,故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可以通过补缴出资、宣告失权、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来承担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及其瑕疵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以保持公司的资本充实。  相似文献   

16.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与清算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性质迥异,两者的理论基础并不相同,只有在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并具有法人格否认情节时,权利人方可择一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划定的利益格局是否适用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必须予以考量,不能随意地改变其既定的权利配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号案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根源,在于忽略了《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与"公司法适用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所蕴含的不同法理逻辑。因后者没有考虑复数股东间权利配置及债权人的权利限制,在实践中可能导致逆向选择以及规避该款的结果。  相似文献   

17.
出资人以非自有财产出资属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之行为.如何认定以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如何纠正这种非正常的公司资本状态,直接关系到公司资本的维持和债权人的保护问题,同时又关系到第三人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认定了公司构成善意取得的以第三人财产出资行为以及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行为的法律效力.但是,仅凭上述两款规定无法展现以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效力问题的全貌,因而有必要构建以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效力研究的完整体系,全面分析各种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8.
公司法的修订改变了原有的注册资本实缴制,对公司的资本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在公司实务范围内包括增资扩股、股东瑕疵出资的处理和破产清算程序中对债权人的保护、非货币财产出资、与注册资本制相关联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刑法罪名相应修订等问题需要更深入的分析探讨.这次公司法的修订引导公司法向注册资本认缴制方向发展,以此顺应资本投资便利化与加强国际金融发展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19.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常态转让是指并非出于股东自愿而是基于法定事由引起的股权转让。我国《公司法》未对股权非常态下的转让做出规定,而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形普遍存在,面对股权非常态转让纠纷,由于无法可依,不同的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能不尽相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健康有序的运行和司法工作的公正和顺利开展。实际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非常态转让,并不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也不影响其“资合性”。因此,我国《公司法》应修改并补充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常态转让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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