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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的限制制度,其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但是该条款在法律适用中却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更好地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但需要解决该条款在法律适用中的问题而且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2.
公司退出是私法自治与经济规律的必然,而公司退出又涉及到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平衡,故公司退出法律机制也应当兼顾私法自治与管制的权衡、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平衡.在完善公司退出法律机制方面,应当以现有制度为基础,以自治性规范为主体,建立或健全相关具体环节性制度,明确公司、股东、债权人、政府、司法机关的地位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不能完全否认我国的公司退出法律制度,也不能忽视对某些关键环节的完善,并适当借鉴域外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3.
公司退出是私法自治与经济规律的必然,而公司退出又涉及到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平衡,故公司退出法律机制也应当兼顾私法自治与管制的权衡、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平衡。在完善公司退出法律机制方面,应当以现有制度为基础,以自治性规范为主体,建立或健全相关具体环节性制度,明确公司、股东、债权人、政府、司法机关的地位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不能完全否认我国的公司退出法律制度,也不能忽视对某些关键环节的完善,并适当借鉴域外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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